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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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一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规划、建筑市场管理第三节绿化管理第四节市政公用管理第五节环境保护管理第六节工商行政管理第七节公安交通管理第八节房产管理第九节交通运政、机动车维修管理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四章附则经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宝鸡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

2、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划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房产、交通运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吊销证、牌、照除外)的活动。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划内,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管市区城市管理综

3、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理顺业务工作关系,建立信息交流和协作配合制度。凡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其他部门不得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监督检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除不具备回复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第七条对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公开、公平、文明、高效的原则。第九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行使下列职权:(一)依法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三)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与违

5、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五)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车辆以及建(构)筑物予以暂扣、扣留、拖移、查封、扣押、强制拆除、强制拆迁、拍卖或变卖,并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一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一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规划、建筑市场管理第三节绿化管理

6、第四节市政公用管理第五节环境保护管理第六节工商行政管理第七节公安交通管理第八节房产管理第九节交通运政、机动车维修管理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四章附则经二OO五年五月二十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五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管理城市的质量和水平,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宝鸡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市政府决定由

7、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我市市区行政区划内行使市容环境卫生、规划、建筑市场、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房产、交通运政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中降低资质,吊销证、牌、照除外)的活动。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划内,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管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市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理顺业务工作关系,建立信

8、息交流和协作配合制度。凡本办法规定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其他部门不得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宝鸡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工作。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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