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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职业灾害劳工补助及核发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 职业灾害劳工补助及核发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4-10【正 文】职业灾害劳工补助及核发办法 第1条 本办法依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八条第四项及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请领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罹患职业疾病,请领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伤病给付期满或残废给付。 二经医师诊断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十五等级规定之项目。 第3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
2、项第二款请领身体障害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请领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伤病给付期满。 二经医师诊断丧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身体遗存障害,适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七等级规定之项目。 第4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款请领职业训练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经医师诊断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身体遗存障害,适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十五等级规定之项目。 二参加政府机关主办、委讬或政府立案之训练机构之养成训练或转业训练,每
3、月总训练时数逾一百二十小时。 三训练期间未领取其他训练补助津贴或前二条规定之生活津贴。 第5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请领器具补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致身体遗存障害,经医师诊断或其他专业人员评估必须使用辅助器具。 二未依其他法令规定领取器具补助者。 第6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五款请领看护补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疾病,经医师诊断终身不能从事工作,经常需医疗护理及专人周密监护或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需人扶助。
4、二符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精神神经障害系列、胸腹部脏器障害系列及身体皮肤排汗功能丧失第一等级及第二等级障害标准之规定。 三未依其他法令规定领取有关补助。 第7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六款请领家属补助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职业灾害劳工死亡,遗有受其扶养之配偶、子女或父母。 二劳工因职业灾害死亡致家庭生活困难者。 第8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之生活津贴,仅得择一请领。 第9条 依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请领生活津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劳工保险被保险
5、人于本法施行后离职退保,经医师诊断为职业疾病,且系保险有效期间所致。 二经医师诊断身体遗存障害,不能继续从事工作。 三未请领同一疾病之残废给付。 第10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之生活津贴,其补助标准如下: 一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三等级且丧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六千元。 二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七等级,或合并升等后相当于第一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四千元。 三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八
6、等级至第十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二千元。 四职业疾病尚未成残或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十一等级至第十五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一千元。 请领前项津贴者,应备下列书件: 一职业疾病生活津贴申请书。 二残废诊断书,其格式由劳工保险局(以下简称劳保局)制定。 三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四经医学影像检查者,附检查报告及影像图片。 第11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之身体障害生活津贴,其给付标准如下: 一障害状态符合劳
7、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一等级至第三等级且丧失全部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六千元。 二障害状态符合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七等级,或合并升等后相当于第一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每月发给新台币四千元。 请领前项津贴者,应备下列书件: 一身体障害生活津贴申请书。 二残废诊断书,其格式由劳保局制定。 三申请人之邮局或金融机构存褶封面影本。 四经医学影像检查者,附检查报告及影像图片。 第12条 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之生活津贴,其补助标准如下: 一障害状态相当于
8、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二等级至第七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于受训期间,每月发给新台币一万二千元。 二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八等级至第十等级且丧失部分工作能力者,于受训期间,每月发给新台币八千元。 三障害状态相当于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第十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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