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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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在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上,没有一个理论问题可以像诉讼标的一样,给学者们带来如此巨大的困惑。多年以来,新旧[1]诉讼标的理论的支持者各执一端,相持不下。理论界的莫衷一是,几乎耗尽了实务界的关注热情。诉讼标的是民事审判中最核心的要素,直接关系到审判对象、审判方向和既判力范围等重要问题的解决。实务界对诉讼标的理论的轻慢,使得一些相互矛盾的做法得以安然潜伏。当新旧诉讼标的之争难分高下而令实务无所适从时,这场旷日持久的争鸣就急需终结。事实上,无论是在两大法系的最新发展趋势中,抑或是在中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中,都可以找到新旧诉讼标的理论这一学术公案的终结者。一、案件事实说

2、的大一统趋势近年来,以案件事实来确定诉讼标的范围的方法,获得了两大法系民事审判实践的青睐,代表了诉讼标的理论的最新发展趋势。以案件事实来确定诉讼标的范围的方法,可以称之为案件事实说。(一)英美法系的自然事实观1.诉讼标的之翻译。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中,习惯于将大陆法系的诉讼标的概念与英美法系的sub-jectMatter一词相对应。诚然,无论在字面上还是在具体含义上,这种翻译方式均无可指责。但是,subjectMatter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并且,该词也没有像诉讼标的概念那般有着丰富的历史发展内涵。实际上,英美法系真正意义上的审判对象,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claim),而其对诉

3、讼请求范围(dimensionsofclaim)的讨论,方才更为接近大陆法系诉讼标的之含义。2.美国诉讼请求范围确定方法的历史更迭。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诉讼请求范围的确定方法几经变迁:先有基本权利理论(primaryrightstheory)[2],其近似于旧诉讼标的理论;再有救济权理论(remedialrightstheory)[3],其近似于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一分肢说;后续又有相同证据标准(sameevidencetest)[4],即以支持前后两诉的证据是否相同来判断两诉间的诉讼请求范围是否相同。如今的美国,则是采用自然事实观(trans-actionalview)来判断前后

4、诉的诉讼请求范围是否相同。[5]3.美国的自然事实观。在美国法学会1982年编纂的《判决的第二次重述》(Restatement(second)ofJudgments)中,以transaction来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何为transaction?《判决的第二次重述》解释到:“在法律意义上使用的transaction一词并不具有其在日常语境下的‘自愿交换’的内涵……总之,trans-action这个表达意味着,‘一个自然的事实群或者某些起作用事实的共同核心(anaturalgroupingorcom-monnucleusofoperativefacts)。’”[6]总体而言,

5、transaction强调的是形成某一诉讼的所有自然事实。有鉴于此,将transaction译为自然事实较为妥当。[7]在《判决的第二次重述》第24条中,明确规定了transaction(自然事实)对诉讼请求范围的决定性作用。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前诉与后诉所涉的自然事实相同,则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范围相同。因此,不论当事人在后诉中提出的请求权基础或者救济形式与前诉是如何的不同,后诉一律被前诉的既判力所遮断。该规定实质上是要求原告一次性提出自己所陈述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所有法律关系和救济内容。此外,在美国2006年颁行的新《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RulesofCivilP

6、rocedure)中,其第13条、第15条、第18条、第20条以及第42条都有对自然事实观的直接或间接规定。8就英国而言,其情形和美国大致相同,也是以案件事实来决定诉讼请求的范围。例如,在英国2000年修订的《民事诉讼规则》(CivilProcedureRules)第17条第4款中即规定,当事人所遗漏或所欲修正的请求或抗辩,只要能包含于诉答文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则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适当时机予以补充或修正。此外,英国是欧共体的成员国,其还必须遵循欧共体的诉讼标的理论。(二)欧共体的生活案件事实观欧共体包括德国、法国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还包括英国这一重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因此,欧洲法

7、院(EuropeanCourtofjustice)的诉讼标的确定方法有着极其重要的风向标作用。它既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标的理论的最新发展态势,又成为了连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诉讼标的理论的桥梁。欧盟委员会2001年第44号条例(CouncilRegulation(EC)No44/2001),也即《关于民商事案件中的管辖权和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条例》(OnJurisdictionandthe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JudgmentsinCiv-ilandComme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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