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论文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论文

ID:11240375

大小:64.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10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论文_第1页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论文_第2页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论文_第3页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论文_第4页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论文在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上,没有一个理论问题可以像诉讼标的一样,给学者们带来如此巨大的困惑。多年以来,新旧1诉讼标的理论的支持者各执一端,相持不下。理论界的莫衷一是,几乎耗尽了实务界的关注热情。诉讼标的是民事审判中最核心的要素,直接关系到审判对象、审判方向和既判力范围等重要问题的解决。实务界对诉讼标的理论的轻慢,使得一些相互矛盾的做法得以安然潜伏。当新旧诉讼标的之争难分高下而令实务无所适从时.freel),而其对诉讼请求范围(dimensionsofclaim)的讨论,方才更为接近大陆法系诉讼标的之含义。2.美国诉讼请求范围确定方法的历史更迭。在美国的

2、司法实践中,诉讼请求范围的确定方法几经变迁:先有基本权利理论(primaryrightstheory)2,其近似于旧诉讼标的理论;再有救济权理论(remedialrightstheory)3,其近似于新诉讼标的理论的一分肢说;后续又有相同证据标准(sameevidencetest)4,即以支持前后两诉的证据是否相同来判断两诉间的诉讼请求范围是否相同。如今的美国,则是采用自然事实观(trans-actionalvieent(second)ofJudgments)中,以transaction来决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何为transaction?《判决的第二次重述》解释到:“在法

3、律意义上使用的transaction一词并不具有其在日常语境下的‘自愿交换’的内涵……总之,trans-action这个表达意味着,‘一个自然的事实群或者某些起作用事实的共同核心(anaturalgroupingor-monnucleusofoperativefacts)。’”6总体而言,transaction强调的是形成某一诉讼的所有自然事实。有鉴于此,将transaction译为自然事实较为妥当。7在《判决的第二次重述》第24条中,明确规定了transaction(自然事实)对诉讼请求范围的决定性作用。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前诉与后诉所涉的自然事实相同,则前诉和后诉的诉讼请求

4、范围相同。因此,不论当事人在后诉中提出的请求权基础或者救济形式与前诉是如何的不同,后诉一律被前诉的既判力所遮断。该规定实质上是要求原告一次性提出自己所陈述案件事实中所包含的所有法律关系和救济内容。此外,在美国2006年颁行的新《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中,其第13条、第15条、第18条、第20条以及第42条都有对自然事实观的直接或间接规定。就英国而言,其情形和美国大致相同,也是以案件事实来决定诉讼请求的范围。例如,在英国2000年修订的《民事诉讼规则》(CivilProcedureRules)第17条第4款中即规定,当事人

5、所遗漏或所欲修正的请求或抗辩,只要能包含于诉答文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则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适当时机予以补充或修正。此外,英国是欧共体的成员国,其还必须遵循欧共体的诉讼标的理论。(二)欧共体的生活案件事实观欧共体包括德国、法国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还包括英国这一重要的英美法系国家。因此,欧洲法院(EuropeanCourtofjustice)的诉讼标的确定方法有着极其重要的风向标作用。它既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诉讼标的理论的最新发展态势,又成为了连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诉讼标的理论的桥梁。欧盟委员会2001年第44号条例(CouncilRegulation(EC)No44/2001),也

6、即《关于民商事案件中的管辖权和裁判的承认与执行条例》(OnJurisdictionandtheRecognitionandEnforcementofJudgmentsinCiv-ilandmercialMatters),是一部统合欧共体成员国之间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该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欧共体各成员国法院在处理“关联诉讼”(relatedaction)时,必须遵守诉讼系属规则。也即,对于关联诉讼,只有先受理的法院才有管辖权,后受理的法院不得进行审理。该条例第28条第3款明确给出了关联诉讼的含义:“关联诉讼,是指那些有着紧密联系的案件,法院很适合对它们进行合并的审理和判

7、决,从而避免不同程序的行进所导致的不一致判决。”在欧洲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某一具体案件事实所可能产生的所有法律保护要求,都可以纳入到关联诉讼的范畴。8因此,“在欧洲案件中,诉讼标的不是由请求决定的,而是由实际界定的生活案件事实决定的,这样可以将关于同一生活事实在同一法院的多个程序加以集中。”9(三)台湾地区的纷争事实观1.理论提出。1991年,在台湾民诉法研究会第41次研讨会上,台湾大学的邱联恭教授提出了诉讼标的相对论。该理论既允许原告选择以案件所涉的法律关系来确定诉讼标的,又允许原告选择以案件的原因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