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嘉汇东城商品房买卖合同07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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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二00八年印制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为参考文本。签约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并充分协商。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白行上写“无”。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

2、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房屋登记机构备案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合同说明部分,买受人已经阅读,并签名:__________________。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YS)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广西桂

3、嘉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宁市兴宁区厢竹大道66号5楼51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530021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35-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证号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大嘉汇·东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号,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南房预字()第号。×。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

5、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城号楼号【项目名称:大嘉汇·东城,房屋代码:,所在层:层至层】。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层高为3米,建筑层数地上______层,地下层。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

6、二)。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广西天图数字测绘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宁市建政路21号营业执照号码:450112200000764资质证书号码:丙测资字45013010资质等级:丙级法定代表人:何信民联系电话:0771-5665069、5665066通讯地址:南宁市建政路21号邮政编码:530023第四条 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35-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登记日期为×。(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

7、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抵押权登记日期为×。(3)×。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5)种方式处理:(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5)在办理房产证前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在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注销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3、因出卖人原因

8、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方式处理:(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2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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