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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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实务案例1、我C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法国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立,请确认。”但法国商人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问,合同是否成立?我方是否有失误?答:不

2、成立,一但作出还盘,则原发盘失效,接受已失效的发盘是无效的。本案例中,我方于17日复电已经对7月16日的发电作出还盘,则7月16日的发盘已失效。所以,我方于19日接受16日的发盘是无效的。2、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的标价和确认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

3、书。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价格上涨,发电通知撤销5月5日发盘,我方当即表示不同意。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大利供应商我方接受5月5日发盘。但意大利供应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成立。我方认为合同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提交仲裁。请问你如何裁决?答:合同成立。本案例中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本着对该发价的信赖行事,发价不能撤销。工程承包发盘是不可撤销的我方在电传中告诉意大利商人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

4、大楼的标价和确认是否参与投标之用;本着信赖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所以撤消是不合理。3、中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荷兰某公司B发出实盘如下:“报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复电有效。”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7月17日发盘,我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5、发盘人A于7月25日复电如下:“你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接受电报之前,货物已另行出售。”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成立。对有条件接受表示反对时,发盘人应对对方添加的条件作出反对,这时候合同不成立。本案例中受盘人B于7月22日复电是一个明显的有条件接受没有作出实质性变更,而7月25日的付电中并没有对对方提出的条件作出反对,拒绝理由是不成立的,因此合同是成立的。4、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

6、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公司。B于2月19日才收到A航空信件,由于B考虑到发盘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问A与B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答:不成立。撤回的通知在接受通知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人。本案例是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且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公司,因此该合同不成立。5、卖方甲与买方乙定有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

7、后14天内答复,如果卖方在14天内没有答复,则视为接受订单。”2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单,定购1000打服装。但直到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他不能供应这1000打服装。买方提出反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如卖方不能交货,则需赔偿。问卖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答:卖方应该赔偿。沉默一般不认为表示接受,但如果沉默使对方能足够认为是接受时,沉默也可表示接受。在本案例中甲乙协议中规定如果卖方在14天内没有答复,则视为接受订单。因此卖方沉默表示接受订单,所以合同是成立的。6、A国商人将从别国进口的初级产品转卖,向B

8、国商人发盘,B国商人复电接受发盘,同时要求提供产地证。两周后,A国商人收到B国商人开来的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运货物,获商检机构通知,因该货物非本国产品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B国商人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的条款,遭到拒绝,于是引起争议。A国商人提出,其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从未表示接受,因此无此义务,而B国商人坚持人为A国商人有此义务。请你作出裁决。答:A国商人有提供产地证的义务。对发盘做出实质性修改视为还盘,但对于非实质性修改(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书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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