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障视野下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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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权益保障视野下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重构【摘要】农民最大的权益就是土地权益。但是,近年来伴随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矛质纠纷冲突不断加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以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的缺陷为基础,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从保护农民权益的角度论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重构。【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农民权益  土地征收是征地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强制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并给与相应补偿的行为。土地征收制度,一方面它需要保证国家获得必要的建设用地,重新分配土地资源,保障经济

2、建设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它也是协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关系的重要手段,要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一、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以作为城市用地最主要的来源。在土地被大量征收的同时,许多农民都面临“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尴尬境遇,失地农民今后的生活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据我们调查,征地补偿到农民头上的,一般平均的17%,最少的才有5%,本来给农民补偿的数量就不大,但是多数的补偿款还落实不到老百姓头上,而老百姓还不得不服从。

3、如果老百姓不服从有些地方还动用了司法力量强迫老百姓服从,他们不允许老百姓上访,对老百姓实行围追堵截,结果矛盾越积越深,甚至在有些地方出现了严重的政治性的骚乱①。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固有缺陷。因此,认真研究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分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问题,对解决土地征收及补偿纠纷,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2008年10月19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高度重视土地征收问题,强调要“改革征地制度”,这为农民土地权益的实现与保护开辟了新的途径,也

4、为今后农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二、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在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的缺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土地征收现象日渐增多,城市的规模扩大了,城镇化进程加快了,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耕地减少,土地征收权滥用,征收补偿不合理,违法征收等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农民权益。主要有:(一)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界定模糊,为侵犯农民权益开了口《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法律明确规定了国家实

5、施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如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则无土地征收可言,不得动用国家征地权力。何谓“公共利益”4?《土地管理法》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法律的不规范、不严密给滥占乱用土地,侵犯农民权益开了一个大口子。在现实当中,由于公共利益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政府往往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启动土地征收,经常性的做法是,开发商看中了某一地块,找政府进行协商沟通,政府在进行利害计算之后就会启动征地程序,其出发点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及政府自己的利益,有时候,政府低价将土地征收,然后通过拍卖的方式高价出让,从中获得高额

6、利润,政府热衷于为卖地而征地,使得地方财政成为“卖地财政”。实际上,我国部分地方政府的收入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土地征收与买卖之间的价格差异。有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基层政府财政收入的30%-40%是从土地出让金中获取的,而土地出让金中80%是从征收农地中获取的②。(二)征地缺失正当程序,农民权益缺乏监督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0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

7、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从表面看,土地征收的程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规定和实质内容上却存在着较大差距,具有明显的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就我国目前调整征地的法律法规规章看,不能说没有程序规定,但现存程序规定却并非完全正当。征地程序的非正当性表现主要有:一是征地程序设置缺乏参与性。就现行征地程序看,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只需进行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即可。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如何确定的,是否公平合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理意

8、见是否应采纳,等等,农民无权过问。二是被征收人没有充分的话语权。依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法规,政府和需用地人并没有将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人的义务,被征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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