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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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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一)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要注意问题 一份合同的开头必然是“甲方:乙方:”这便是合同的主体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 1、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的名称应当准确,一字不少,不多,不错。否则在对方当事人的确定方面,以及将来发生争议时责任主体等方面都可能发生问题。 2、我国法律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等单位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主体,但与单位的内设机构订立合同,应有单位明确的书面授权。 3、对方订立合同的代表并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应单位机构的负责人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单位的授权书,并
2、要求加盖公章。 第二、三种情况都会出现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这样的合同要生效就依赖于有权主体的追认,有权主体追认,合同生效,这有可能就错过了供货时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有权主体不追认,则合同不生效,就得另寻他家。这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极为不利的,特别是施工单位,材料供应直接关系的整个工程进展,市场价格每天都在变动,可能另寻下家的时候原来那个价格已经无法购买所需数量的材料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主体的资格应严格审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4、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
3、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例如我国对烟草、盐等这些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则自始无效。我国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方法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要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区别开,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合同一方超出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民事活动,签署合同。针对该种情形,法院并不必然认定该合同
4、无效,只有在该合同同时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时,该合同才会被认定无效。 当事人的地址 订立合同时很容易忽视合同当事人的地址,事实上,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如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能约定了通知义务;或者以通知作为对方某一项义务履行期届至的条件;或者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当解除权行使条件具备时,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权的行使应当以通知方式做出;当发生了不可抗力时要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当发生了违约事实以后要及时通知对方以减少损失。由此,我们发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通知是经常
5、发生的,且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通知不仅要作到实际到达,且要作到通知的可证明。通过对多种的通知手段比较,我们发现最有效的就是快递与电报。但上述方式均以地址正确并得到对方认可为必要。如此,足见其重要。心存侥幸的人和不幸的事情总是一同存在的。当事情尚未发生时,有一些准备并不显的重要。重要的事情大多不是可以随时补救的。 当事人的住所当事人的地址大多数情况下是与其住所是同一的,但有时也会存在特殊情况。在我国,住所是一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这明显与其通信地址常不相符。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住所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
6、主营业地,因单位的变更、分立等情形均可能出现住所与通信地址不符的情况,因此有必要时应明确住所地与通信地址。 明确住所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案件的诉讼管辖或合同履行地点。 对于当事人的住所,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住所与诉讼管辖、合同履行地点的关系在后面的合同履行部分在做详细说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二)标的标的物条款,决定了你要买的是什么,你要租的是什么。如果约定的不明确,则可能有苦难言。因此,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一定要注意标的物是否可以确定。如:货物名称、别称、品种、规格、型号、商标
7、,生产厂家、原产地、等级、使用标准、花色(对颜色有较高要求的,最好保留双方签封的样品)、特定使用要求、配套等等。其他指定要求:如(对方提供的有关产品的说明、保证,可将其作为合同附件)以上并非对于所有的产品均适用,但我们在制定标的物条款时,可以一一对照,进行查验。在日常的工作和合同谈判中,我们发现类似的有价值的有关标的物条款的问题,也可以适当记下来,进一步的补充。在制定合同时进行查验,比较。 质量要求条款在标的确定的情况下,最重要的便是质量条款了。对于质量条款而言其最核心的是——明确、可操作。对于标的物质量要求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
8、准、企业标准的,应在合同中直接引用完整的标准号。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并非只得原本照用,对于特殊的使用要求可以提出特殊的更高的质量要求。但正如前所述,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但对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是不允许双方约定予以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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