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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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用人单位几乎都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时候,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会因为疏忽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这种疏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其一,如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在一年以内,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十四条

3、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在原劳动合同到期以后,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以内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比如,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后未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年时间,扣除一个月的劳动合同签订的准备期,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这已经算是一笔不

4、少的费用了。在这一点上看,未续签劳动合同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  其二,如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在一年以上,则视为双方已订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则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因为时效未过,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风险仍然存在,此外,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存在,用人单位还应受这

5、方面法律的约束。  【案例1】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夏馨怡于2010年5月27日进深圳市世桦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担任货代操作一职,双方曾签订期限自2010年5月27日至2012年5月26日的劳动合同。该份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自2013年2月底夏馨怡因怀孕和生育一直休息在家。2013年5月13日,夏馨怡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分公司支付自2012年6月27日至2013年5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

6、种均为人民币)52,800元。  仲裁裁决结果:  同年6月17日,仲裁委裁决上海分公司支付夏馨怡自2012年6月27日至2013年5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9,074.70元。  一审判决结果:  上海分公司不服该委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上海分公司诉称,夏馨怡于2010年5月27日进入上海分公司,担任货代操作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2年5月的劳动合同,自2013年2月29日起夏馨怡因怀孕而病假在家,同年5月18日生育。现上海分公司未与夏馨怡签订劳动合同系疏忽而造成,并无主观恶意,

7、双方属于未续签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条件,且双方之前就社会保险争议进行调解时已约定无其他争议,故要求撤销仲裁委裁决,不同意支付夏馨怡自2012年6月27日至2013年5月1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9,074.7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夏馨怡和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5月7日曾就社会保险费达成协议,协议中记载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原审审理中,世桦通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被依法注销,世桦通公司申请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变更主体,将原告变更为世桦通公司。

8、另世桦通公司、夏馨怡对仲裁委认定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基数并无异议。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上海分公司自2012年6月27日起已超过一个月未与夏馨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上海分公司已经注销,世桦通公司作为总公司对此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且上海分公司、夏馨怡经仲裁达成的协议仅针对社会保险费纠纷,故世桦通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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