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债权区别的重新认识与新的物权理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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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债权区别的重新认识与新的物权理念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一)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客体  权利的构成要素: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客体。由于权利的特性和特征主要表现在权利内容上,因此历来我们区分物权与债权,主要是从权利内容上去求解的。但权利内容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体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随着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利用方式的发展变化,会产生新的权能,从而导致权利内容的变化。这时我们再从变化了的权利内容上去求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势必会与从前得出的结论不同。据此法学家们对债权与物权区分本身的科学性提出了置疑,于是出现了“物权债权化,债权物权化,物权与债权

2、的区分并非绝对,而是具有相对性,二者在诸多情形下有交错,渗透乃至融合的现象”⑴等说法和理论。本文认为,造成现今债权与物权界线模糊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债权与物权区分的科学性与否,而在于我们没有找到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没有找到二者之间的根本的恒定不变的量。  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权利内容,权利内容仅仅是权利的一种表象,并不是权利的根源。权利的构成要素除了权利内容外,还有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目前的民法理论认为民事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均既可以作为物权的主体,也可作为债权的主体,因此,二者在权利主体上没有区别。那么,最后就只剩下权利客体。众所周知,

3、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为行为。这就是二者根本区别之所在。从权利的客体入手区分不同的民事权利,是因为法律在不同的客体上设定权利,必然要依据客体的自身状况合理设计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方法,权利客体的本质属性与特点必然影响乃至于决定权利。⑵  既然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的客体,那么探讨二者的差异,应首先从客体入手。物权的客体“物”对物权人来说是现实存在的物,具有“实在性”和“确定性”。债权的客体“行为”,指的是债务人的未来行为,因为行为一旦完成,债权就消灭了,因此债权的客体指的是一种未来行为,因此其具有“未来性”。这种行为是债务人的未来行为,由于不得对他人

4、人身和行为为支配的民法理念,这种行为能否实现主要依赖于债务人的意思,因此对债权人来说,这种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基于物权客体“物”的“实在性”“确定性”和债权客体行为的“未来性”“不确定性”的根本特征,下面就可以据此分析物权与债权其它方面的区别了。  (二)物权与债权的其它区别  1、支配效力的有无8  物权有支配力,由于物权的客体为实在物,确定物,所以其客体能被物权人所支配。而债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未来行为,基于对他人人身和行为不得为支配的法理,债权人无法对其为支配,因此,债权不具有对客体的支配效力。  2、权利利益上的区别  分析权利及权利间的区别,不

5、可忽视的是权利利益的问题,因为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关于二者的关系,耶林氏认为,权利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通说认为,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⑶本文将依据通说分析物权与债权在利益上的区别。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所谓“支配其标的物而受其利益即系物权的特定利益,由于对物的支配是权利主体的自为行为,并且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是确定物,现实存在的物,因此物权的利益应是确定的,即利益归属应是确定的。而债权乃请求特定人为特定给付(作为,不作为)的权利。所谓”特定人为特定给付“,即系债权的特定利益,前文已提到债权客体-给付具有未来性和

6、不确定性。因此债权的特定利益也具有不确定性。基于权利与利益之间的密切关系,可知利益方面的特征是两者的根本特征。  3、排他性问题  这里所说的排他效力,仅是指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如果允许内容相同的物权同时存在,势必发生利益冲突,使利益的归属变得不确定。对于物权人来说,其利益就成为不确定的了,这就违背了物权利益确定性-这一物权的根本特征。因此,不能允许内容相同的物权同时存在,物权必具排他性。内容相同的债权同时存在也会发生利益冲突,使利益归属不确定,但这仍然符合债权利益不确定的本质特征,对债权的本质没有任何改变和损害。因此,应

7、允许内容相同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  4、物权优先于债权  由于物权利益的确定性,债权利益的不确定性,因此无论是从价值判断方面还是从逻辑推理上来说,都应该优先保护物权,使物权优先于债权。从逻辑上来看,物权对具体案件中的标的物的利益是确定的,即标的物毫无疑问的应当归属于物权人;债权对标的物的利益是不确定的,即标的物只是可能而不是确定的会归属于债权人。那么当物权与债权发生冲突时,物权人对标的物的确定的所有,使债权人对标的物的不确定利益变成为确定的不能实现,这完全符合法理逻辑。从价值判断来看,物权人依据物权可以也应该认为,标的物确定的归属于自己,而

8、债权人依据债权只能认为其可能获得标的物的利益,这样两相比较物权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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