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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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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XXXX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1目录第一部分前言1第二部分释义2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6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8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0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1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2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35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2、36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38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44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5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49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3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4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0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62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3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64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65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6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3、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4、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三、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5、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86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6、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
7、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8、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8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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