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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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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异常气压危害预防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10-28【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异常气压危害预防标准 第1条 为防止异常气压作业引起之危害,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所称异常气压作业,种类如左: 一高压室内作业:指沈箱施工法或压气潜盾施工法及其他压气施工法中,于表压力(以下简称压力)超过大气压之作业室(以下简称作业室)或竖管内部实施之作业。 二潜水作业:指使用潜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气设备等,于水深超过十公尺之水中实施之
2、作业。 第3条 本标准用辞定义如左: 一气闸室:指对高压室内作业劳工于进出作业室之际,实施加、减压之处所。 二耐氧试验:指对从事异常气压作业劳工在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使其呼吸纯氧三十分钟之试验。 第4条 雇主雇用劳工从事异常气压作业时,应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之规定,实施劳工健康检查及管理。 第5条 雇主使劳工于作业室内从事高压室内作业时,其每一劳工占有之气积应在四立方公尺以上。 第6条 雇主使劳工于气闸室接受加、减压时,其每一劳工占有之气积应在○.六立方公尺以上;
3、底面积应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第7条 雇主对输往沈箱之作业室或气闸室之输气管,应不得通过竖管;输往作业室者,应在该管接近作业室之处设置逆止阀。 第8条 雇主应于空气压缩机与作业室或与气闸室之间,设置空气清净装置,以清净输往各该室之空气。 第9条 雇主在作业室或气闸室应设置专用之排气管。雇主对气闸室内供劳工减压用之排气管,其内径在五十三公厘以下。 第10条 雇主将输往作业室之输气调节用阀或旋塞之操作场所设于沈箱、压气潜盾等之外部时,应于该场所设置可表示各该室内压力之压力表,设于
4、其内部时,应使各该操作劳工携带携带式压力表;将供高压室内作业劳工加、减压用之输、排气调节用阀或旋塞之操作场所设于气闸室外部或内部时,亦同。 前项压力表之刻度盘,应使用单位刻度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下者。 第11条 雇主为防止产生自空气压缩机之空气及通过其附设冷却装置之空气,输往作业室或气闸室时,发生异常升温,应设置能迅即告知操作该空气压缩机之劳工及其他有关人员之自动警报装置。 第12条 雇主应在气闸室外设置可观察室内之观察孔或可掌握室内状况之设施。 第13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高压室内作
5、业时,应置备呼吸用防护具、绳索、紧急照明装置及发生紧急状况时可使劳工迅即避难或救出之必要用具。 第14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潜水作业而使用水面供气时,应对每一从事潜水劳工分别设置可调节该供气之储气槽(以下简称调节用气槽)及发生灾害时紧急备用储气槽(以下简称备用气槽)。但调节用气槽符合第二项规定者,得免设备用气槽。 前项备用气槽,应依左列规定: 一槽内空气压力应经常维持在最深潜水深度时压力之一.五倍以上。 二槽之内容积应大于左列计算所得之值: V=(0.3D+4)×60\P V:槽之内容积(单位
6、:公升) D:最深潜水深度(单位:公尺) P:槽内空气压力(单位:公斤\平方公尺) 第15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潜水作业而使用水面供气时,应设置空气清净装置及计测供气量之流量计及压力表。 第16条 雇主应于每一高压室内置高压室内作业主管,使其从事左列事项: 一劳工之配置及直接指挥作业。 二检点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氢及其他具有危险或有害气体之计测仪器。 三清点进出作业室之作业劳工。 四与操作作业室输气调节用阀或旋塞之劳工密切连系,维持作业室内之压力于适当状态。
7、 五与操作气闸室输、排气调节用阀或旋塞之劳工密切连系,使接受加、减压之劳工所受加、减压速率及加、减压时间符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六作业室内劳工发生健康异常时,能即采取紧急措施。 第17条 雇主应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擅进作业室及气闸室,并将有关禁止事项揭示于沈箱、压气潜盾等之外面显明易见之处所。 第18条 雇主在气闸室对高压室内作业实施加压时,其加压速率每分钟应维持在每平方公分○.八公斤以下。 第19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高压室内作业时,该劳工自开始加压至开始减压之高压下
8、时间,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作业压力在每平方公分四公斤以下且劳工之一日作业次数在二次以下者: (一)初次作业时,于附表一“作业压力栏”取该次作业压力对照“高压下时间栏”规定之最长时间。 (二)第二次作业时,于附表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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