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WTO”义务及其对WTO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入世议定书评析(译文)(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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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WTO”义务及其对WTO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入世议定书评析(译文)(上)作者:秦娅翻译:李辉内容摘要:中国入世议定书在WTO法律框架内是一个独特的协议,中国在其中所承担的“超WTO(WTO-plus)”义务涵盖了中国的贸易管理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新的WTO有关投资的规范等诸多领域。与标准的WTO规则相比,这些超WTO义务对中国施加了更为严格的约束。这样一种将行为规则的制定建立在针对特定成员的基础之上的作法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代的产物,因而在根本上与以规则为基准的WTO体制不相吻合,并有可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产生负面的影响。有鉴于此,有必要对WTO加入程序进行改革。关键词:中国入

2、世议定书超WTO(WTO-plus)”义务WTO法治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在国际贸易体制的发展历史上堪称最为引人瞩目的事件之一。中国的入世进程历时15年,令人翘首以待,也引发了专业人士和学者们的诸多评论。这些评论大多致力于分析中国的入世对世界经济、对中国所产生的潜在的冲击与影响,本文的主旨,则是探析中国的加入对WTO法律体制所具有的深远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1](此后简称为“中国议定书”或“议定书”)在WTO法律框架内是一个独特的协议。与任何其他的加入议定书不同,中国议定书并非又一个标准化的文件,相反,它包含了大量的特殊条款,这些条款阐释、

3、扩展、修改或者背离了现存的WTO诸协定,其结果是使WTO的行为规则在适用于中国贸易时被显著修正了。本文关注的是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一类特殊条款,这些特殊条款包含了超出现有的WTO协定所要求的义务。此类义务也被称为“超WTO(WTO-plus)”义务。在中国入世之前,只是在几个加入成员中存在着极其有限的一些“超WTO”义务,它们对WTO法律体制所产生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中国议定书的出现改变了这一情形。中国所承担的超WTO义务所涉范围广泛,涵盖中国的贸易管理体制(透明度、司法审查、地方政府、过渡性审议),中国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承诺),以及新的WTO有关投资的规范(投资措施和给予外国投资者

4、的国民待遇)。某些超WTO义务条款在议定书的文本中占据着显眼的位置,而另外一些则埋藏在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2](此后简称为“工作组报告”)不引人注目的条款之中。与标准的WTO规则相比,这些超WTO义务对中国施加了更为严格的约束。因此它们可能会对中国的贸易产生积极的影响。然而,这些义务也引发了对WTO体制而言具有根本性的一个问题:WTO是否应该对个别成员设置“附加”(plus)规则。本文将分析中国承担的附加义务对WTO的规则体系及争端解决程序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文章认为,将行为规则的制定建立在针对特定成员的基础之上(ona18member-specificbasis)的作法是关税与贸易

5、总协定时代的产物,根本上与以规则为基准的WTO体制不相吻合。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中国的超WTO义务的产生背景及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根据现有的WTO规则将这些义务划分为七个种类;第三部分分析这些义务对WTO体制的积极的和消极的影响,以及这些义务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阐明本文的结论以及改革WTO加入程序的若干建议。一引言(一)分析视角通过对WTO法以下两个重要特征的把握,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议定书的独特性和中国的超WTO义务的含义:(1)WTO规则义务和WTO市场准入义务的区分;(2)与关贸总协定体制下规则体系的“零散性”迥然相异的WTO行为规则的统一性。1.WTO规则义务与市场准

6、入义务WTO成员的义务可划分为两类:(a)遵守WTO行为规则的普遍性义务(规则义务);(b)就特定货物与服务削减贸易壁垒所承担的个别义务(市场准入义务)。WTO行为规则载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及其附件,这些附件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相关文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等。[3]成员的市场准入义务则见于附录在GATT1994及GATS之后的成员各自的贸易与服务承诺减让表当中。WTO成员的规则义务与市场准入义务在设计上是不同的。WTO的规则义务是统一的:原则上

7、,所有成员都由《WTO协定》所规定的同一套行为规则来约束。[4]相反,WTO的市场准入义务则因国而异,每一成员承担的开放货物与服务贸易的具体义务各不相同,但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每一成员的市场准入义务必须适用于其他所有成员。[5]规则义务与市场准入义务在修订的方式上也有不同。对于《WTO协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合称“多边贸易协定”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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