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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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通知济建[2005]7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建设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风险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有效规避工程建设中的经济风险和质量风险,保障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决定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

2、建的项目)按照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三、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建设工程,业主、承包商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合同原件与施工合同副本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并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担保合同原件收讫证明和加盖工程造

3、价管理机构公章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业主和承包商提供的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虚假担保合同等问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除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已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被保证人的合同债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保证人、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五、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需提前撤保的,业主、承包商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停工报告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恢复施工前应按规定

4、重新设保,并备案、托管。六、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索赔的,索赔方可持经被索赔方确认的索赔文件副本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担保合同原件,向保证人提起索赔。经索赔后,被索赔方的主合同债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须将被索赔方的担保合同原件退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担保金额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担保合同原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托管。七、工程建设项目主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业主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文件、工程结算备案证明和工程结算价款支付核准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承包

5、商凭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分包工程合同、分包工程结算文件、分包商工程结算价款收款证明、材料设备供应商收款证明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领回担保合同原件,办理撤保。八、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应按实计入工程造价。其中业主支付的担保费用计入建安工程概算其他费用,承包商支付的担保费用计入建安工程造价中的间接费。九、业主和承包商在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之前,撤消工程担保或未按规定续保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十、其他性质投资的工程凡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对等实行业主支付担保。凡因未提

6、供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分包工资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将在全市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十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为工程担保的查询、统计和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在担保合同有效截止期28日前或发生索赔事件起7日内,应对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主合同债务的被保证人作出续保和提报续保合同的提示,并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十二、当事人一方对对方担保金额有异议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

7、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二○○五年七月四日主题词:实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通知抄报:省建设厅、省定额站抄送: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站济宁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二OO五年七月日印发共印150份附件: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8、(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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