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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试行)》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皖建质安〔2009〕17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试行)》的通知各市工程质监站:按照今年的工作安排,我站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试行)》,现印发试行,请组织贯彻实施。经研究,合肥和昌·都汇华府等6项工程为质量通病防治试点工程,请合肥、蚌埠、芜湖、马鞍山市工程质监站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监督与指导,并及时反馈意见,我站将根据各地的实际应用情况,对该技术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写《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2、技术规程》。附件一: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试点项目情况一览表附件二:《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试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件: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试行).doc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试点项目一览表.doc附件二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试行)二OO九年九月目录前言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通病管理措施4.1建设单位4.2设计单位4.3 施工单位4.4监理单位5渗漏防治5.1地下室工程5.2楼地面工程5.3屋面
3、工程5.4墙体工程5.5门窗工程6开裂防治6.1钢筋混凝土现浇梁板6.2墙体工程6.3抹灰工程7几何尺寸和平整度控制7.1室内标高7.2几何尺寸控制7.3平整度控制8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通病防治8.1材料8.2设计8.3施工8.4监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试行)1总则1.0.1 为提高我省住宅工程质量水平,统一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1.0.2 本措施适用于我省新建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1.0.3 未开展质量通病治理工作的住宅
4、工程,不能参加省、市各级评优评奖活动。1.0.4住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技术措施的规定。2术语2.0.1 住宅工程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工程。2.0.2 住宅工程防渗漏技术针对住宅工程的渗漏,从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采取的综合性防治方法。2.0.3 住宅工程裂缝控制技术措施对住宅工程裂缝控制从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进行的综合有效防治方法、措施和要求。2.0.4 抗裂砂浆采用抗裂剂与水泥、砂按一定重量比搅拌制成的砂浆
5、。2.0.5防水隔离层防止建筑楼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楼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2.0.6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3基本规定3.0.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职责执行本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管理办法。3.0.2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对于施工合同已签定的工程,如施工单位按照本措施要求组织实施,并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认
6、可而增加的费用,应在工程竣工决算时予以列支。3.0.3 设计单位应明确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相关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有关单位进行交底。3.0.4 施工单位应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或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单列章节,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3.0.5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并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3.0.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列入审查内容,审查报告应说明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符合情
7、况。3.0.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的落实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3.0.8工程中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推广证。3.0.9防水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3.0.10防水材料质量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和设计要求,并经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3.0.11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所规定的以外,还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8、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并核查相关资料。4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通病管理措施4.1建设单位4.1.1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通病防治的责任及奖罚措施。。4.1.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4.1.3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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