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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DesigncodeforresidentialbuildingsGB50096-1999(2003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局布修定的公告现批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经此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年4月2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
2、99]76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的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附件九)的要求,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了修订,现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96-1999,自1999年6月1日起实行。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第17页共1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三月二
3、十四日前言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的要求,对《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进行修订,更名为《住宅设计规范》。本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套内空间;4.共用部分;5.室内环境;6.建筑设备。主要修订了住宅套型分类及各房间最小使用面积,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楼电梯及垃圾道的设置等;增加了术语,扩展了室内环境和
4、建筑设备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外,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本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5、 中南建筑设计院 抚顺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重庆建筑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哈尔滨建筑大学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赵冠谦 开 彦 林建平 张 华 叶茂煦 业祖润 张锡虎 张菲菲 阎春林 朱显泽 李耀培 朱昌廉
6、 李桂文 陈华宁第17页共17页1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四、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用关规定。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
7、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buildings 供家庭居
8、住使用的建筑。2.0.2 套型 dwelling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2.0.4 卧室 bed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 起居室(厅) living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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