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367846
大小:172.50 KB
页数:79页
时间:2017-11-11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问题的处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一条 为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公平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 当事人以侵权或者致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其他归责事由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无论其请求数额多少,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先受理民事诉讼,受害人又基于同一事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
2、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移送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但在刑事被告人以外还存在其他民事责任主体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由又单独提起嗣一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受害方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79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一条 为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公平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3、赔偿案件的意见(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 当事人以侵权或者致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其他归责事由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无论其请求数额多少,均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先受理民事诉讼,受害人又基于同一事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移送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但在刑事被告人以外还存在其他民事责任主体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由又单
4、独提起嗣一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受害方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79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一条 为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公平保护各种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意见(一)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 第二条 当事人以侵权或者致人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其他归责事由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其人身及财产或精神损害的,无论其请求数额多少,均由基
5、层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先受理民事诉讼,受害人又基于同一事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移送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但在刑事被告人以外还存在其他民事责任主体的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事由又单独提起嗣一诉讼请求的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受害方当事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79 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
6、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涉及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必然采取中止民事诉讼的措施;仅当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才应裁定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民事案件。 第五条 在案件的受理及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宜依职权追加原告参加诉讼; 对被告为两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受害人仅起诉部分侵权人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起诉权’,包括案由的选择权和被告的选择权,不宜依职权追加被告参加诉讼。但如
7、因受害人自身原因致其不能正确行使选择起诉权的,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告知其不起诉的后果,受害人仍坚持不起诉其他人,或明确放弃对其他人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其他人参加诉讼。 (二)民事赔偿责任的确认问题 第六条,在侵权案件中,连带责任不可推定,仅当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情形,各加害人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加害人主观上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79 第七条 二人以上的行为共同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形成不合理的危险并造成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其行为为共同危险行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各
8、行为人视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