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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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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运用技巧暨《特殊工时管理规定》解读(2012年9月7日星期五)(授课人:刘 瑛)各位同仁:你们好,很高兴今天能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我想用一天的时间和大家一起探讨有关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运用技巧方面的问题,并对《特殊工时管理规定》作点粗浅解读。首先,请允许我自我介绍一下,我是2004年10月从军队转业进原劳动保障厅。刚进来时是在厅政策法规处,2006年3月,调整到现在的劳动监察局工作的。也就是说我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时间有7年多,时间不长不短。说句老实话,我做劳动保障监察员7年半,承办了驻邕中区直用人单位85%以上的劳动保
2、障监察违法案件,虽然蛮辛苦,但自我感觉很好,而且我是真正的爱上了这一行。做这一行让我感觉很有成就感,每处理协调完一个案件,让我有一种畅快淋漓的感觉。正因为如此,我非常注意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办案中遇到问题时常向相关方面的权威人士探讨请教,向国家人社部劳动监察局的同行求教,同时还特别留意收集了不少有关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知识内容,并做了一些分门别类的整理。不瞒大家说,我这次讲课的大部分内容都来源这些资料和我办案的具体实践。闲话不扯了,转入正题。今天我在这里要给大家讲的不是单纯讲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方面的理论,而是主要结合我做主办监察员7年多的工作实际,讲一些具体的、实在的、对大家工作管用的
3、技巧性问题。这一期我共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技巧;二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运用技巧;三是《特殊工时管理规定》作点粗浅解读。第一部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技巧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单位用工的影响与对策。1.《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符合我国现实情况。2007年6月29日,胡锦涛主席签署第六十五号国家主席令,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同年的9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从公布之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拥护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事实上,社会上很多人都是误读了《劳动合同法
4、》。有些人对《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条文研究不够,有些人可能没有看过《劳动合同法》,就讲些很过头的话,这是言过其实的说法。我认为:真正从法律角度解读《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反对法律的人是很少的。我认为这部法律非常好,非常符合现实情况,在我国劳动供求关系发生转变的时期,通过法律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是正确的。第一、在内容上兼顾劳资双方的利益。我国1995年颁布了《劳动法》,其核心内容是规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但13年来,《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立法已经无法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目的是解决《劳动法》实施中的问题,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其立法宗旨与《劳动法》一致:保护劳
5、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与200多年前现代劳动法诞生时所确立的在劳资关系中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使命是一致的。《劳动合同法》以“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基本特征,但同时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确立为本法立法目的,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的内容并没有要损害雇主利益,法律不但保护劳动者,对资方也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在内容上体现了对用人单位利益的兼顾,如对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对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经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员工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对“两高”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6、放松;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金的“双封顶”等。第二、法律不会造成劳动力市场僵化。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维护懒人,导致“铁饭碗”;实施《劳动合同法》“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我认为这种说法言过其实。《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鼓励和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使用,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现在有劳动合同和无劳动合同的区别,并不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不同,用人单位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自由度。企业并没有说解雇工人更加困难,导致养懒人的情况并不存在。第三、守法企
7、业基本不会增加用工成本。实施《劳动合同法》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成本增加:一是裁员的经济补偿,二是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是违法成本。从这三个方面的成本来看,对守法的正规企业来说,实施《劳动合同法》不仅不会带来用工成本增加,还会因为对高薪员工经济补偿金的封顶而降低。对一般正规企业来说,几乎不会增加用工成本。不仅国有企业包括一些大型的私营企业都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他们的用工成本基本没有影响,像苏宁电器、汇源等都认为增加的成本很小。一般来说,实施《劳动合同法》对那些非正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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