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实务整理(西政)_生产经营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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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公司资本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第二十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资本制度的债权人保护理念:传统意义上的资本三原则(根基)、公司资本的信用基础(资本信用)、资本功能理论(平衡)法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之时,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记载公司的资本总额,并且公司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全部股东认足章程载明的全部注册资本,否则公司不成能立。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公司章程虽然明确载明了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但公司的成立并不以全部股东认足全部资

2、本为前提条件。剩余注册资本,只需要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发行即可。折中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虽然章程所载明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股东不需要一次性全部募足,其余资本公司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随时发行。但是法律严格规定了首次发行的资本不得少于一定的比例,该授权的期限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认缴资本制并非严格意义上资本制的一种类别,“认缴制”命名的最低注册资本和缴付时限全部授权公司章程约定的资本制度。但2013年《公司法》确立的认缴资本制度并不适用于特殊行业的公司。公司资本实缴制是指公

3、司章程中确定的注册资本总额的实际缴纳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债权人保护:资本信用——资产信用,有条件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公司发起人责任制度(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还规定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出资不足时的补缴制度以及其他未经审查义务股东的连带责任等);公司资本催缴制度,公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

4、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

6、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了对未履行以及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出资催缴的制度,包括催缴的情形、催缴责任、催缴的程序等。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

7、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

8、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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