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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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目录1、公用工程供应合同┅┅┅┅┅┅┅┅┅┅┅┅┅┅┅┅┅┅┅┅┅┅┅┅┅12、用电合同┅┅┅┅┅┅┅┅┅┅┅┅┅┅┅┅┅┅┅┅┅┅┅┅┅┅┅┅153、供水合同┅┅┅┅┅┅┅┅┅┅┅┅┅┅┅┅┅┅┅┅┅┅┅┅┅┅┅┅254、供热合同┅┅┅┅┅┅┅┅┅┅┅┅┅┅┅┅┅┅┅┅┅┅┅┅┅┅┅┅33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公用工程供应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地址:乙方:地址: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乙方希望从甲方和/或甲方关联公司(合称“甲方”)获得且甲方愿意向乙方连续且适当地提供特定质量和数量的公用工程。双方同意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公用工程给乙方使用。因此,经过以平等互利为原则的友好协商,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双方现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第一条公用工程供应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有关交界点向乙方供应或交付公用工程,且乙方应购买该等公用工程。乙方可以在其界区内使用该等公用工程,并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该等公用工程转让给任何第三方。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种类和规格以及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供应量向乙方提供每一种公用工程。3.如果在本合同期间乙方要求甲方供应超过附件二约定的公用工程用量,则:(1)若甲方的现有供应能力足以满足乙方该要求,则甲方应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供应其要求增加的公用工程量。(2)若甲方为满足乙方要求不得不增加资本投入以增加其能力,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该公用工程增加部分的条款和条件。4.为了能使甲方按本合同有计划地供应公用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下列计划:(1)不迟于该相关年度开始之前月提供乙方每一种公用工程按季度分项的年度需求计划。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2)不迟于该相关季度开始前月提供按月分项的季度需求计划。(3)不迟于各月度开始之前日提供分项的月度需求计划。5.在乙方工厂建设和试运转期间,甲方亦应满足乙方对该等公用工程的需要量。第二条公用工程的价格及调整1.每一项公用工程的单位价格(“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三执行,上述价格为含税价格。除价格之外,乙方不应承担任何额外的税收、费用,但乙方需要甲方为其提供额外服务的费用除外。2.每一支付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每一项公用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方法计算,即:应支付价款=价格*结算量*(1+损耗系数)。3.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及自身成本因素决定是否调整公用工程价格。甲方因自身成本因素决定调整公用工程价格时,应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第三条付款通知及付款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每月日前,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按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乙方上一个月使用公用工程而应支付价款的发票或付款通知。2.乙方如果在其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质疑,则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就发票或付款通知作出支付。如果出现有分歧的情形,双方应诚信地进行协商,以便在上述通知发出后日内达成协议。若不能达成协议,则纠纷应按第十条的约定处理。3.本合同项下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由乙方以  方式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逾期未付,则还需支付逾期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滞纳金。第四条交付与计量1.甲方应在附件四所列的交界点向乙方交付公用工程。公用工程的所有权和风险应在交付的时间和地点视为从甲方转移至乙方。2.连接甲方至交界点的所有管廊、管道、电缆等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由甲方配套建设,并负责运行和维护。交界点到乙方的所有管廊、管道、电缆等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由乙方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3.每一支付期内乙方使用公用工程的数量按计量系统测得的表记数字作为结算量。4.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公用工程(包括污水处理)计量系统的设立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型号和类型应得到乙方认可,但乙方不得无故拒绝甲方的合理选型。在整个供应期间,甲方应确保该系统运行良好。计量系统应始终属于甲方财产。甲方应保证计量系统符合相关公用工程计量的通用工业标准。5.计量系统应位于交界点或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合适位置,甲方应保证计量系统至交界点的管线(管道或线路)无流出旁路、无泄漏。乙方有义务在对方仪表需要安装在本方界区时为对方无偿提供安装场所和电源等必要的工作条件。所有计量系统安装之前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采用;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并接受对方的监督,任何一方都不应干扰计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必要且有可能时还应提供计量仪表的历史运行记录。6.所有计量系统,应达到本合同附件五所要求的容许误差范围;检定周期可由双方根据工艺运行周期及仪表运行状况商定,但应符合中国现行的仪表检定规程。如相关方要求,其或其授权代表有权见证此等检定。7.如果一方在任何时候认为一个或多个计量系统的误差超出容许误差限度,该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该方发出通知后,另一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于收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与对方一起对该系统的准确度进行测试。如果经过测试发现:(1)计量系统的误差没有超过容许误差限度,要求进行测试的一方应承担本次测试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计量系统的误差超过容许误差限度,责任方应立即修理、重新校准或更换该计量系统,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该检定周期内供应的公用工程数量应由双方根据依次采用下列方法获得的数据进行确定:①如误差比例能通过校准、测试或数学计算确定,则应对误差进行调整。②通过参考上一检定周期类似条件下该系统计量准确时的实际交付数量,推算交付的数量。8.如不能在当月确定结算量,当月公用工程结算量应暂时以与乙方当月生产情况相似的2个月中所使用的该公用工程数量的平均值为准。一旦确定最终结算量,即应对多付或少付的款项进行结算。9.如果通过前款的方法仍无法确定,则该结算量应首先由甲方和乙方通过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该结算量应由专家小组确定,该专家小组的一半人员由甲方委派,另一半由乙方委派;如果专家小组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经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计量机构(部门)进行裁决。该裁决结果即为最终结算量,且被裁定对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裁决所需的费用。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种类和规格向乙方提供公用工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的供应量供应公用工程。2.如果甲方供应的任何一种公用工程与规格不符,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相关规格不符的情况和预计持续期间。甲方应在与乙方协商和合作的情况下,调查、确定和纠正该不符的情况,并且向乙方提供有关上述内容的详细报告。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恢复向乙方供应符合规格的公用工程。3.如果甲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向乙方持续提供满足乙方业务经营要求的质量或数量的公用工程,则甲方应立即协助乙方从第三方提供商或供应商处获得该等公用工程。为避免疑义,如果甲方未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公用工程,乙方应有权从任何第三方处获得该等公用工程和/或按照第十五条终止本合同。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费用,并对逾期缴纳的费用按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支付滞纳金。2.乙方有义务保证相关公用工程设施、计量表具及附属设施的完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有任何跨越计量表具或其他致计量表具失效、失真的行为。3.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4.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有计划的使用公用工程。第七条计划和非计划停工1.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书面时间表,以说明每年度由于甲方计划安排的对其设施以任何方式进行的修理、维护或改造而使其按附件二所载向乙方供应的任何公用工程可能被中断、中止或减少的一段或几段期间及日期。每个年度的维修计划应在上一年度的月日前交给乙方,并将在准备实施维修的   个工作日前最终确定维修计划。2.乙方应就会造成公用工程使用中断的乙方任何计划性停工,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3.如果任何一方的装置或设施发生的非计划性停工可能影响公用工程的供应或接收,当事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对方,该通知应包括非计划性停工预计开始时间以及计划恢复供应或恢复接收公用工程的时间。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重新启动其设施以提供公用工程或重新恢复公用工程的使用能力。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4.在当事人已遵循本第七条约定的前提下,则对于无论是计划还是非计划性停工期间无法供应或接收公用工程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对另一方承担责任。第八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应指双方无法控制并且不能预见、或即使能够预见也不能避免的,本合同签订之日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及类似军事行动、民间骚乱和流行性传染病、禁运、征用、禁令或者其他的政府限制及措施。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影响的双方或一方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并应自动延长与该中止期相等的时间。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4.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免除其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和预计的持续时间,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事后向对方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5.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中止或免除。第九条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就下列各项赔偿非违约方并使非违约方免受损害:如果非违约方由于违约方违反本合同而蒙受任何费用、责任、损害或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但不包括其他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赔偿应包括已付利息或利息损失。第十条争议解决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保密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任何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2.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两年内,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泄露、披露或使第三方得到与本合同相关的保密信息,并且,除了本合同所预期的目的外,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一方的关联公司应不被认定为第三方。3.“保密信息”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包括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价格、供应数量,以及任何一方通过书面形式披露并被标示为保密的信息。第十二条遵守法律法规在生产、供应和使用公用工程过程中,每一方均应遵守国家、省(市)或地方所有有关下列方面的法律或法规:(1)为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财产和环境而需要采取的安全和处理预防措施。(2)废物的排放和处理。第十三条通知1.本合同约定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取专人递送、有声誉的国内特快专递、传真或邮资付讫的挂号信件发出至另一方的下列地址:甲方:乙方:或者发送至任何一方其后按本条款所约定的方式书面提供给另一方的其它地址。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讯应视为在下列日期正式送达:(i)专人递送的通知,则于收件人签署回执当日;(ii)国内特快专递发送的通知,则于送交专递公司一日后;(iii)传真发送的通知,则于发送后第三日(以传真文件所示为准);及(iv)以邮资付讫的挂号信件发送的通知,则于投寄该信件的第五日(以邮戳为准)。第十四条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第十五条期限和终止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除非根据本条第三款本合同提前终止。2.经任何一方要求,双方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开始就续展本合同期限以及续展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但是,如果双方未就续展本合同达成协议,则本合同应当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3.如果出现本款约定的下列情况之一,则一方可以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合同,而无需待本合同期限届满:(1)一方对本合同的条款或约定有实质违约,并且在收到守约方对该违约发出的纠正通知后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的。(2)一方破产、或歇业、或在债务到期应付时无力偿还其债务、或成为清算或解散程序对象的。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时间超过连续六个月。4.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不影响或损及本合同终止之前或终止之时发生的权利或义务,或基于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事件而产生的权利或义务。第十六条其他约定1.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主题事项所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合同、谅解及通讯往来。2.签字文本: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2.放弃:除非经放弃一方签字并盖章的文书表示,否则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放弃均无效。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不应构成其放弃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且任何单一或部分地行使权利、权力或救济不应排除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任何进一步的行使,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行使。在不对前述条款造成限制的情况下,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对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违反不应被视为放弃追究违约方对该条款的任何后续违反或者对任何其他条款的违反。3.文件歧义:如果本合同与任何其附件,或与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和服务购买订单、收货单、信函、备忘录、清单或构成任何订单一部分的其他文件产生任何冲突,应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4.可分割性:如果根据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被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在任何方面而受影响或损害。双方应真诚地尽力协商,以合法的条款代替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该合法的条款所产生的利益应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的利益尽可能地接近。5.修订:对本合同的修订须经每一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协议作出。6.可转让性: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合同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进行转让,但任何一方的关联公司除外。7、救济: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的前提下,各方确认,损害赔偿金可能并不构成对由于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损失的充分救济。每一方应有权对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在本合同项下提出请求并有权要求强制另一方履行其义务。所有与本条所述强制履行相关的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附件一:公用工程种类、规格附件二:公用工程供应量附件三:公用工程单位价格和计价附件四:交界点附件五:容许误差范围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一:公用工程种类、质量和规格序号项目规格及质量项目单位标准 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二:公用工程供应量序号项目单位供应量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三:公用工程计量及计价序号项目单位计量表型号   (合资公司进口表)损耗系数计算方法位置公用工程单价1蒸汽吨2生产水吨3生活水吨4压缩空气KNM35电KWH6脱盐水吨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四:交界点(据实际情况附图)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五:容许误差范围编号项目误差范围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用电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供电方):地址:乙方(用电方):地址:鉴于:甲方根据乙方生产需要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供电,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供电,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电费。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电力供应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乙方用电地址为2.用电性质(行业分类、用电分类、负荷性质)为          3.用电容量(1)根据乙方要求,甲方认定乙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千伏安。(2)受电点受电变压器台,共计千伏安。受电高压电机台,共计千瓦。第二条供电方式1.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电源(高压/低压):2.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乙方安全产生影响,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3.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供电力。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一。第三条供电质量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2.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合同约定的电能质量。第四条用电计量1.甲方按附件二的标示在乙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乙方实际用电量,以此作为计算乙方电费的依据。2.用电总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4.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用电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损耗系数为乙方实际用电量的_____%。5.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更换、迁移、拆除、检查、加封、启封、接线等工作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负责,计量装置安装后方可供电。第五条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1.乙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达到2.乙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第六条电价结算方式1.甲、乙双方确定每千瓦时电价为人民币元。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生产成本因素决定是否调整电价。甲方调整电价时,应提前   日通过书面、媒体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2.乙方用电量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原则和方式计量,由甲方每月指定工作人员进行抄表统计,乙方给予积极协助。3.电费的结算公式为:甲方公布电价×乙方当月用电量×(1+乙方承担的损耗系数)。4.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电费。甲方在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交上月电费缴费通知,乙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日内,通过银行将上述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或按甲方要求的其他方式缴纳。5.乙方对用电计量或电费结算有异议时,应先缴清电费,然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处理。第七条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产权)分界点见附件三。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或乙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负责管理的电力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如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等)而必须操作时,应在事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3.在乙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甲方维护管理,乙方应妥为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4.在电力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基准划分。甲、乙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间断供电,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其他需要停电的情况,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书面、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乙方。甲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或电网安全运行受到威胁时可先行中断供电,并及时通知乙方。2.乙方逾期不缴纳电费时,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电费滞纳金。3.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电表和供电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费电表和供电设施。4.甲方发现乙方用电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电设施损害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电。5.乙方如有跨越计量表具用电或其他致计量表具失效、失真行为的,甲方有权参照电力供应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终止供电。6.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电力供应情况,采取必要的拉闸限电等措施。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电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常规或临时的安全检查,监督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电。8.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报修。遇有甲方供电线路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9.如甲方需要变更抄验电表及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日通知乙方。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电费,逾期缴纳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滞纳金。乙方可以对甲方收缴的电费向甲方申请复核。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电表进行周期检定。乙方对计量电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甲方对计量电表进行复核和校验。检定和校验费用由乙方承担。3.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乙方有义务保证计费电表、表箱及附属设施完好,用电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并配合甲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电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4.乙方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转供电,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供电或在甲方电网上私自接线。5.乙方用电变更,应提前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6.乙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用电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甲方有权参与事故分析并督促乙方制订防范措施。7.乙方有关设备的选用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加工生产用电,不得使用已淘汰电气设备。乙方低压用电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8.乙方在电气设备及周围进行工作或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不得违章施工或操作。乙方在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9.乙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10.乙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甲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抄错表、计量表计量不准等原因造成多收电费的,甲方应当予以退还。(2)甲方由于电力供应紧张,而采取必要的拉闸限电等措施造成停电,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甲方规划调整致使无法向乙方供电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期缴纳电费的,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向甲方缴纳滞纳金。逾期日仍未缴纳电费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2)乙方未向甲方办理用电变更手续、私自改变用电性质、向其它用电方转供电以及向合同约定范围以外供电的,应当按该部分电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补交电费差价。(3)乙方终止用电,未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4)乙方有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5)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供电设施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乙方自身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6)停止供电后,乙方要求重新恢复供电的,应在缴齐欠费、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电手续。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免除违约责任。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3.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传或电报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对方审阅确认。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三条通知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挂号信件寄送至下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寄送至接受人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则应被视为已经送达:甲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码:乙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码:第十四条变更和修改1.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就非永久性减容、暂停、暂换、移表、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调整电费的收取方式等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如遇甲方因供电网络引起供电线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供电线路变更情况通知乙方,该书面通知书作为双方用电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电力供应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4.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5.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由人民法院解决。3.在协商和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无争议部分的正常履行。第十六条合同解释1.对本合同条款含义双方发生歧义时,由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及交易惯例共同解释。解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处理。2.本合同中的标题为方便提示所设,并不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第十七条合同效力及有效期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十八条文本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2.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一:供电接线方式附件二:受电点用电计量装置附件三: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产权)分界点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一:供电接线方式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二:受电点用电计量装置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三: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产权)分界点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供水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供水方):地址:乙方(用水方):地址:鉴于:甲方根据乙方生产需要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供水,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供水,并向甲方支付相应供水费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供水地点、性质、用量、方式、质量1.供水地点:2.供水性质:3.用量:吨/月(按最大负荷核算)。4.供水方式和质量:(1)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2)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储水,间接加压设施和水处理设备。(3)供水人保证所供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二条用水计量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__计量表;______________IC卡计量表,或者,具体供水计费计量装置详见附件一。供用水双方按照前述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2.乙方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同一具计费水表时,甲方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3.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供水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损耗系数为乙方实际用水量的_____%。4.乙方流量表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可委托甲方负责定期维护校验工作。5.乙方对用水计量有异议时,由乙方预交检验费,由甲方将水表交具有省级检验资质的部门检验确定。6.乙方若要迁移、更换用水计量装置,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视作不具备用水条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水。7.乙方要求增加供水量、改变供水位置和改变用户单位名称,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8.乙方不得发生故意使计量装置失效、失真的行为,否则将视作盗用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供水管线同径水表额定流量与盗用时间的乘积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供水,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恢复供水,按新用户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三条供水价格及结算方式1.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供水价格为人民币元/吨(如分类计费详见附件)。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生产成本因素决定是否调整供水价格。甲方调整供水价格时,应提前   日通过书面、媒体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2.乙方使用用水量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原则和方式计量,由甲方每月指定工作人员进行抄表统计,乙方给予积极协助。3.供水费用的结算公式为:甲方公布供水价格×乙方当月用水量×(1+乙方承担的损耗系数)。4.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供水费用。甲方在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交上月供水费用缴费通知,乙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日内,通过银行将上述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或按甲方要求的其他方式缴纳。5.乙方对用水计量或水费结算有异议时,应先缴清水费,然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供水设施产权以甲方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包括计量水表)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或委托乙方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确因条件所限水表需户内安装的,产权与管理分界点则以进入建筑物前的总控阀门为界。具体供水设施产权分界点详见附件二。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1.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向乙方不间断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等原因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乙方。2.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范围用水,有权对乙方的用水状况和管理进行常规或临时性的检查。3.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时,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水费滞纳金。4.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5.因乙方表井占压、损坏及其他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不能抄验水表时,甲方可根据乙方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乙方在日内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甲方不退还多估算的水费。6.乙方如跨越计量表用水,或用其他方法致使计量表不准的行为,甲方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供水。7.乙方的供水管线由于管理不善,跑、冒、滴、漏损坏严重时,甲方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供水。8.甲方有权根据水资源供应情况,采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9.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10.如甲方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日通知乙方。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水费,逾期缴纳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滞纳金。乙方可以对甲方收缴的水费向甲方申请复核。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正常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乙方供水。3.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乙方对计费水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甲方对计费水表进行复核和校验。检定和校验费用由乙方承担。4.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甲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5.不得操作属甲方管理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但遇到对人员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时除外,事后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6.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方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供水或在甲方水网上私接管线。7.乙方用水量增加或减少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乙方承担工料费。当乙方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当乙方连续两个月平均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的,应更换结算水表。8.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改动计量表及其位置,如需改动时,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不得私自启封、拆卸或人为破坏计量表。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造成多收水费的,甲方应当予以退还。(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由于水资源供应紧张,而采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甲方规划调整致使无法向乙方供水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向甲方缴纳滞纳金。逾期日仍未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2)乙方未向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方转供水以及向合同约定范围以外供水的,应当按该部分水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补交水费差价。(3)乙方终止用水,未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有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供水。(5)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供水设施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乙方自身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6)停止供水后,乙方要求重新恢复供水的,应在缴齐欠费、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第八条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免除违约责任。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3.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传或电报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对方审阅确认。第九条合同转让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十条通知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挂号信件寄送至下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寄送至接受人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则应被视为已经送达:甲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码:乙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码: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更改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3.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由人民法院解决。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3.在协商和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无争议部分的正常履行。第十三条合同解释1.对本合同条款含义双方发生歧义时,由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及交易惯例共同解释。解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2.本合同中的标题为方便提示所设,并不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第十四条合同效力及有效期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十五条文本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2.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附件一:供水计费计量装置附件二:供水设施产权分界点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一:供水计费计量装置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二:供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据实际情况附图)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供热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供热方):地址:乙方(用热方):地址:鉴于:甲方根据乙方生产需要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供热,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供热,并向甲方支付相应供热费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提供热力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供热种类第二条供热地点、性质、用量、期限、质量1.供热地点:2.供热性质:3.用量: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吨/小时;_____用热量为_____焦/小时,用热面积(按法定建筑面积计):_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压力等级:,温度等级:   4.甲方在双方约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每年供热时间为当年月日起至次年的月日止。5.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的情况下,供热质量应符合附件一所列参数。第三条供热计量1.甲、乙双方商定按以下供热计量器作为双方结算价格的依据:供用蒸汽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蒸汽计量表;编号为:_______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具体供热计费计量装置详见附件二。2.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供热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损耗系数为乙方实际用热量的   %(或冬季%;夏季%)。3.乙方流量表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可委托甲方负责进行定期维护校验工作。4.乙方若要迁移、更换用热计量装置,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视作不具备用热条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热。5.乙方要求增加蒸汽量、改变蒸汽供热位置或改变用户单位名称,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6.乙方不得发生故意使计量装置失效、失真的行为,否则将视作盗用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供热管线同径表具额定流量与盗用时间的乘积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供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恢复供热,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1.甲、乙双方确定供热价格为:蒸汽元/吨,采暖元/m2·采暖季。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生产成本因素决定是否调整供热价格。甲方调整供热价格时,应提前日通过媒体等方式通知乙方。2.乙方使用蒸汽量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原则和方式计量,由甲方每月指定工作人员进行抄表统计,乙方给予积极协助。3.结算方式(1)蒸汽费的结算公式为:甲方公布供热价格×乙方当月用热量×(1+乙方承担的损耗系数)。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供蒸汽费用。(2)采暖费用按采暖期(每年月日起至次年的月日止)结算,乙方于每年月向甲方缴纳下一采暖期的采暖费用,采暖期满多退少补。4.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供蒸汽费用。甲方在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交上月蒸汽费缴费通知,乙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日内,通过银行将上述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或按甲方要求的其他方式缴纳。5.乙方对用汽计量或供热费用有异议时,应先缴清费用,然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处理。第五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具体见附件三。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正常情况下,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应。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甲方不承担责任:(1)乙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5)其他非甲方原因。2.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乙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3.对新增用热方,甲方有权在供热之前对乙方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4.乙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甲方有权要求立即改正,并按照本采暖期中乙方最高用热月份的用热量收取供热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随时决定停止向乙方供热。5.乙方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拒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6.甲方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甲方应当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热。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供热费用,逾期缴纳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滞纳金。乙方可以对甲方收缴的供热费用向甲方申请复核。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热力。3.乙方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甲方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4.乙方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甲方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供热费用结清。5.乙方应当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认真维护,及时检修,有义务保证所有计量表具及附属设施完好,用热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甲方要求,配合甲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表具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6.乙方不得发生故意使计量装置失效、失真的行为。不得私自使用取暖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转供热或在甲方网上私接管线。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抄错表、计量表计量不准等原因造成多收供热费用的,甲方应当予以退还。(2)甲方无故停止供热,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直接经济损失。(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等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甲方规划调整致使无法向乙方供热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期缴纳供热费用的,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向甲方缴纳滞纳金。逾期日仍未缴纳供热费用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2)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当向甲方支付供热费用_______%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停止供热。(3)乙方擅自用热,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同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按照乙方擅自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实际用热天数×供热价格的_______倍计算,擅自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甲方开始供热时间为准。(4)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供热设施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乙方自身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5)停止供热后,乙方要求重新恢复供热的,应当缴齐欠费、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热手续。第九条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免除违约责任。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3.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传或电报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对方审阅确认。第十条合同转让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一条通知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挂号信件寄送至下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寄送至接受人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则应被视为已经送达:甲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码:乙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码: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更改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法。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3.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由人民法院解决。3.在协商和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无争议部分的正常履行。第十四条合同解释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1.对本合同条款含义双方发生歧义,由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及交易惯例共同解释。解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2.本合同中的标题为方便提示所设,并不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及有效期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十六条文本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2.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附件一:供热质量参数附件二:供热计费计量装置附件三: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一:供热质量参数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二:供热计费计量装置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三: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据实际情况附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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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目录1、公用工程供应合同┅┅┅┅┅┅┅┅┅┅┅┅┅┅┅┅┅┅┅┅┅┅┅┅┅12、用电合同┅┅┅┅┅┅┅┅┅┅┅┅┅┅┅┅┅┅┅┅┅┅┅┅┅┅┅┅153、供水合同┅┅┅┅┅┅┅┅┅┅┅┅┅┅┅┅┅┅┅┅┅┅┅┅┅┅┅┅254、供热合同┅┅┅┅┅┅┅┅┅┅┅┅┅┅┅┅┅┅┅┅┅┅┅┅┅┅┅┅33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公用工程供应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地址:乙方:地址: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鉴于:乙方希望从甲方和/或甲方关联公司(合称“甲方”)获得且甲方愿意向乙方连续且适当地提供特定质量和数量的公用工程。双方同意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公用工程给乙方使用。因此,经过以平等互利为原则的友好协商,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双方现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第一条公用工程供应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有关交界点向乙方供应或交付公用工程,且乙方应购买该等公用工程。乙方可以在其界区内使用该等公用工程,并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该等公用工程转让给任何第三方。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种类和规格以及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供应量向乙方提供每一种公用工程。3.如果在本合同期间乙方要求甲方供应超过附件二约定的公用工程用量,则:(1)若甲方的现有供应能力足以满足乙方该要求,则甲方应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供应其要求增加的公用工程量。(2)若甲方为满足乙方要求不得不增加资本投入以增加其能力,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该公用工程增加部分的条款和条件。4.为了能使甲方按本合同有计划地供应公用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下列计划:(1)不迟于该相关年度开始之前月提供乙方每一种公用工程按季度分项的年度需求计划。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2)不迟于该相关季度开始前月提供按月分项的季度需求计划。(3)不迟于各月度开始之前日提供分项的月度需求计划。5.在乙方工厂建设和试运转期间,甲方亦应满足乙方对该等公用工程的需要量。第二条公用工程的价格及调整1.每一项公用工程的单位价格(“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三执行,上述价格为含税价格。除价格之外,乙方不应承担任何额外的税收、费用,但乙方需要甲方为其提供额外服务的费用除外。2.每一支付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每一项公用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方法计算,即:应支付价款=价格*结算量*(1+损耗系数)。3.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及自身成本因素决定是否调整公用工程价格。甲方因自身成本因素决定调整公用工程价格时,应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第三条付款通知及付款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每月日前,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按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乙方上一个月使用公用工程而应支付价款的发票或付款通知。2.乙方如果在其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质疑,则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就发票或付款通知作出支付。如果出现有分歧的情形,双方应诚信地进行协商,以便在上述通知发出后日内达成协议。若不能达成协议,则纠纷应按第十条的约定处理。3.本合同项下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由乙方以  方式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逾期未付,则还需支付逾期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滞纳金。第四条交付与计量1.甲方应在附件四所列的交界点向乙方交付公用工程。公用工程的所有权和风险应在交付的时间和地点视为从甲方转移至乙方。2.连接甲方至交界点的所有管廊、管道、电缆等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由甲方配套建设,并负责运行和维护。交界点到乙方的所有管廊、管道、电缆等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由乙方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3.每一支付期内乙方使用公用工程的数量按计量系统测得的表记数字作为结算量。4.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公用工程(包括污水处理)计量系统的设立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型号和类型应得到乙方认可,但乙方不得无故拒绝甲方的合理选型。在整个供应期间,甲方应确保该系统运行良好。计量系统应始终属于甲方财产。甲方应保证计量系统符合相关公用工程计量的通用工业标准。5.计量系统应位于交界点或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合适位置,甲方应保证计量系统至交界点的管线(管道或线路)无流出旁路、无泄漏。乙方有义务在对方仪表需要安装在本方界区时为对方无偿提供安装场所和电源等必要的工作条件。所有计量系统安装之前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采用;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并接受对方的监督,任何一方都不应干扰计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必要且有可能时还应提供计量仪表的历史运行记录。6.所有计量系统,应达到本合同附件五所要求的容许误差范围;检定周期可由双方根据工艺运行周期及仪表运行状况商定,但应符合中国现行的仪表检定规程。如相关方要求,其或其授权代表有权见证此等检定。7.如果一方在任何时候认为一个或多个计量系统的误差超出容许误差限度,该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该方发出通知后,另一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于收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与对方一起对该系统的准确度进行测试。如果经过测试发现:(1)计量系统的误差没有超过容许误差限度,要求进行测试的一方应承担本次测试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计量系统的误差超过容许误差限度,责任方应立即修理、重新校准或更换该计量系统,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该检定周期内供应的公用工程数量应由双方根据依次采用下列方法获得的数据进行确定:①如误差比例能通过校准、测试或数学计算确定,则应对误差进行调整。②通过参考上一检定周期类似条件下该系统计量准确时的实际交付数量,推算交付的数量。8.如不能在当月确定结算量,当月公用工程结算量应暂时以与乙方当月生产情况相似的2个月中所使用的该公用工程数量的平均值为准。一旦确定最终结算量,即应对多付或少付的款项进行结算。9.如果通过前款的方法仍无法确定,则该结算量应首先由甲方和乙方通过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该结算量应由专家小组确定,该专家小组的一半人员由甲方委派,另一半由乙方委派;如果专家小组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经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计量机构(部门)进行裁决。该裁决结果即为最终结算量,且被裁定对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裁决所需的费用。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种类和规格向乙方提供公用工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的供应量供应公用工程。2.如果甲方供应的任何一种公用工程与规格不符,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相关规格不符的情况和预计持续期间。甲方应在与乙方协商和合作的情况下,调查、确定和纠正该不符的情况,并且向乙方提供有关上述内容的详细报告。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恢复向乙方供应符合规格的公用工程。3.如果甲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向乙方持续提供满足乙方业务经营要求的质量或数量的公用工程,则甲方应立即协助乙方从第三方提供商或供应商处获得该等公用工程。为避免疑义,如果甲方未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公用工程,乙方应有权从任何第三方处获得该等公用工程和/或按照第十五条终止本合同。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费用,并对逾期缴纳的费用按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支付滞纳金。2.乙方有义务保证相关公用工程设施、计量表具及附属设施的完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不得有任何跨越计量表具或其他致计量表具失效、失真的行为。3.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4.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有计划的使用公用工程。第七条计划和非计划停工1.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书面时间表,以说明每年度由于甲方计划安排的对其设施以任何方式进行的修理、维护或改造而使其按附件二所载向乙方供应的任何公用工程可能被中断、中止或减少的一段或几段期间及日期。每个年度的维修计划应在上一年度的月日前交给乙方,并将在准备实施维修的   个工作日前最终确定维修计划。2.乙方应就会造成公用工程使用中断的乙方任何计划性停工,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3.如果任何一方的装置或设施发生的非计划性停工可能影响公用工程的供应或接收,当事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对方,该通知应包括非计划性停工预计开始时间以及计划恢复供应或恢复接收公用工程的时间。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重新启动其设施以提供公用工程或重新恢复公用工程的使用能力。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4.在当事人已遵循本第七条约定的前提下,则对于无论是计划还是非计划性停工期间无法供应或接收公用工程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对另一方承担责任。第八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应指双方无法控制并且不能预见、或即使能够预见也不能避免的,本合同签订之日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及类似军事行动、民间骚乱和流行性传染病、禁运、征用、禁令或者其他的政府限制及措施。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影响的双方或一方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并应自动延长与该中止期相等的时间。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4.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免除其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和预计的持续时间,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事后向对方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5.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中止或免除。第九条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就下列各项赔偿非违约方并使非违约方免受损害:如果非违约方由于违约方违反本合同而蒙受任何费用、责任、损害或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但不包括其他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赔偿应包括已付利息或利息损失。第十条争议解决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保密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任何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2.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两年内,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泄露、披露或使第三方得到与本合同相关的保密信息,并且,除了本合同所预期的目的外,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任何一方的关联公司应不被认定为第三方。3.“保密信息”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包括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价格、供应数量,以及任何一方通过书面形式披露并被标示为保密的信息。第十二条遵守法律法规在生产、供应和使用公用工程过程中,每一方均应遵守国家、省(市)或地方所有有关下列方面的法律或法规:(1)为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财产和环境而需要采取的安全和处理预防措施。(2)废物的排放和处理。第十三条通知1.本合同约定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取专人递送、有声誉的国内特快专递、传真或邮资付讫的挂号信件发出至另一方的下列地址:甲方:乙方:或者发送至任何一方其后按本条款所约定的方式书面提供给另一方的其它地址。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讯应视为在下列日期正式送达:(i)专人递送的通知,则于收件人签署回执当日;(ii)国内特快专递发送的通知,则于送交专递公司一日后;(iii)传真发送的通知,则于发送后第三日(以传真文件所示为准);及(iv)以邮资付讫的挂号信件发送的通知,则于投寄该信件的第五日(以邮戳为准)。第十四条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第十五条期限和终止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除非根据本条第三款本合同提前终止。2.经任何一方要求,双方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开始就续展本合同期限以及续展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但是,如果双方未就续展本合同达成协议,则本合同应当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3.如果出现本款约定的下列情况之一,则一方可以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合同,而无需待本合同期限届满:(1)一方对本合同的条款或约定有实质违约,并且在收到守约方对该违约发出的纠正通知后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的。(2)一方破产、或歇业、或在债务到期应付时无力偿还其债务、或成为清算或解散程序对象的。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时间超过连续六个月。4.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不影响或损及本合同终止之前或终止之时发生的权利或义务,或基于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事件而产生的权利或义务。第十六条其他约定1.全部协议: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主题事项所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合同、谅解及通讯往来。2.签字文本: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2.放弃:除非经放弃一方签字并盖章的文书表示,否则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放弃均无效。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不应构成其放弃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且任何单一或部分地行使权利、权力或救济不应排除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任何进一步的行使,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行使。在不对前述条款造成限制的情况下,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对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违反不应被视为放弃追究违约方对该条款的任何后续违反或者对任何其他条款的违反。3.文件歧义:如果本合同与任何其附件,或与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和服务购买订单、收货单、信函、备忘录、清单或构成任何订单一部分的其他文件产生任何冲突,应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4.可分割性:如果根据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被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在任何方面而受影响或损害。双方应真诚地尽力协商,以合法的条款代替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该合法的条款所产生的利益应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的利益尽可能地接近。5.修订:对本合同的修订须经每一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协议作出。6.可转让性: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合同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进行转让,但任何一方的关联公司除外。7、救济: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的前提下,各方确认,损害赔偿金可能并不构成对由于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损失的充分救济。每一方应有权对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在本合同项下提出请求并有权要求强制另一方履行其义务。所有与本条所述强制履行相关的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附件一:公用工程种类、规格附件二:公用工程供应量附件三:公用工程单位价格和计价附件四:交界点附件五:容许误差范围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一:公用工程种类、质量和规格序号项目规格及质量项目单位标准 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二:公用工程供应量序号项目单位供应量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三:公用工程计量及计价序号项目单位计量表型号   (合资公司进口表)损耗系数计算方法位置公用工程单价1蒸汽吨2生产水吨3生活水吨4压缩空气KNM35电KWH6脱盐水吨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四:交界点(据实际情况附图)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五:容许误差范围编号项目误差范围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用电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供电方):地址:乙方(用电方):地址:鉴于:甲方根据乙方生产需要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供电,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供电,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电费。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电力供应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乙方用电地址为2.用电性质(行业分类、用电分类、负荷性质)为          3.用电容量(1)根据乙方要求,甲方认定乙方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千伏安。(2)受电点受电变压器台,共计千伏安。受电高压电机台,共计千瓦。第二条供电方式1.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电源(高压/低压):2.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乙方安全产生影响,乙方应当采取必要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3.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供电力。4.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件一。第三条供电质量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2.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合同约定的电能质量。第四条用电计量1.甲方按附件二的标示在乙方每个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乙方实际用电量,以此作为计算乙方电费的依据。2.用电总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3.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处不对应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类用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4.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用电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损耗系数为乙方实际用电量的_____%。5.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更换、迁移、拆除、检查、加封、启封、接线等工作由甲方负责,费用由乙方负责,计量装置安装后方可供电。第五条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1.乙方功率因数在用电高峰时达到2.乙方应按无功补偿就地平衡原则,合理装设和投切无功补偿装置。第六条电价结算方式1.甲、乙双方确定每千瓦时电价为人民币元。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生产成本因素决定是否调整电价。甲方调整电价时,应提前   日通过书面、媒体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2.乙方用电量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原则和方式计量,由甲方每月指定工作人员进行抄表统计,乙方给予积极协助。3.电费的结算公式为:甲方公布电价×乙方当月用电量×(1+乙方承担的损耗系数)。4.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电费。甲方在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交上月电费缴费通知,乙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日内,通过银行将上述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或按甲方要求的其他方式缴纳。5.乙方对用电计量或电费结算有异议时,应先缴清电费,然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处理。第七条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产权)分界点见附件三。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2.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或乙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负责管理的电力设施。如遇紧急情况(如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等)而必须操作时,应在事后24小时内通知对方。3.在乙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甲方维护管理,乙方应妥为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4.在电力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基准划分。甲、乙双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八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间断供电,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其他需要停电的情况,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书面、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乙方。甲方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或电网安全运行受到威胁时可先行中断供电,并及时通知乙方。2.乙方逾期不缴纳电费时,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电费滞纳金。3.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电表和供电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费电表和供电设施。4.甲方发现乙方用电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电设施损害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改的,甲方有权中断供电。5.乙方如有跨越计量表具用电或其他致计量表具失效、失真行为的,甲方有权参照电力供应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终止供电。6.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电力供应情况,采取必要的拉闸限电等措施。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用电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常规或临时的安全检查,监督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电。8.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报修。遇有甲方供电线路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9.如甲方需要变更抄验电表及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日通知乙方。第九条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电费,逾期缴纳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滞纳金。乙方可以对甲方收缴的电费向甲方申请复核。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电表进行周期检定。乙方对计量电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甲方对计量电表进行复核和校验。检定和校验费用由乙方承担。3.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乙方有义务保证计费电表、表箱及附属设施完好,用电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并配合甲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电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4.乙方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户转供电,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供电或在甲方电网上私自接线。5.乙方用电变更,应提前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申请。6.乙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用电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甲方有权参与事故分析并督促乙方制订防范措施。7.乙方有关设备的选用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加工生产用电,不得使用已淘汰电气设备。乙方低压用电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8.乙方在电气设备及周围进行工作或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不得违章施工或操作。乙方在受电装置上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9.乙方对受电装置一次设备和保护控制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10.乙方的自备发电机组应报甲方备案。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第十条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抄错表、计量表计量不准等原因造成多收电费的,甲方应当予以退还。(2)甲方由于电力供应紧张,而采取必要的拉闸限电等措施造成停电,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由于甲方规划调整致使无法向乙方供电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期缴纳电费的,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向甲方缴纳滞纳金。逾期日仍未缴纳电费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2)乙方未向甲方办理用电变更手续、私自改变用电性质、向其它用电方转供电以及向合同约定范围以外供电的,应当按该部分电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补交电费差价。(3)乙方终止用电,未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4)乙方有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电。(5)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供电设施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乙方自身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6)停止供电后,乙方要求重新恢复供电的,应在缴齐欠费、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电手续。第十一条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免除违约责任。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3.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传或电报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对方审阅确认。第十二条合同的转让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三条通知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挂号信件寄送至下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寄送至接受人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则应被视为已经送达:甲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码:乙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码:第十四条变更和修改1.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就非永久性减容、暂停、暂换、移表、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调整电费的收取方式等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等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如遇甲方因供电网络引起供电线路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供电线路变更情况通知乙方,该书面通知书作为双方用电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电力供应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4.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5.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由人民法院解决。3.在协商和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无争议部分的正常履行。第十六条合同解释1.对本合同条款含义双方发生歧义时,由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及交易惯例共同解释。解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处理。2.本合同中的标题为方便提示所设,并不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第十七条合同效力及有效期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十八条文本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2.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一:供电接线方式附件二:受电点用电计量装置附件三: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产权)分界点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一:供电接线方式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二:受电点用电计量装置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三:电力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产权)分界点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供水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供水方):地址:乙方(用水方):地址:鉴于:甲方根据乙方生产需要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供水,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供水,并向甲方支付相应供水费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供水地点、性质、用量、方式、质量1.供水地点:2.供水性质:3.用量:吨/月(按最大负荷核算)。4.供水方式和质量:(1)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2)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储水,间接加压设施和水处理设备。(3)供水人保证所供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二条用水计量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__计量表;______________IC卡计量表,或者,具体供水计费计量装置详见附件一。供用水双方按照前述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2.乙方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同一具计费水表时,甲方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3.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供水合同项下乙方承担的损耗系数为乙方实际用水量的_____%。4.乙方流量表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可委托甲方负责定期维护校验工作。5.乙方对用水计量有异议时,由乙方预交检验费,由甲方将水表交具有省级检验资质的部门检验确定。6.乙方若要迁移、更换用水计量装置,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视作不具备用水条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水。7.乙方要求增加供水量、改变供水位置和改变用户单位名称,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8.乙方不得发生故意使计量装置失效、失真的行为,否则将视作盗用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供水管线同径水表额定流量与盗用时间的乘积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供水,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恢复供水,按新用户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三条供水价格及结算方式1.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项下的供水价格为人民币元/吨(如分类计费详见附件)。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生产成本因素决定是否调整供水价格。甲方调整供水价格时,应提前   日通过书面、媒体或其他方式通知乙方。2.乙方使用用水量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原则和方式计量,由甲方每月指定工作人员进行抄表统计,乙方给予积极协助。3.供水费用的结算公式为:甲方公布供水价格×乙方当月用水量×(1+乙方承担的损耗系数)。4.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供水费用。甲方在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交上月供水费用缴费通知,乙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日内,通过银行将上述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或按甲方要求的其他方式缴纳。5.乙方对用水计量或水费结算有异议时,应先缴清水费,然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处理。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供水设施产权以甲方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包括计量水表)产权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或委托乙方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产权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确因条件所限水表需户内安装的,产权与管理分界点则以进入建筑物前的总控阀门为界。具体供水设施产权分界点详见附件二。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1.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向乙方不间断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等原因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乙方。2.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范围用水,有权对乙方的用水状况和管理进行常规或临时性的检查。3.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时,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水费滞纳金。4.乙方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5.因乙方表井占压、损坏及其他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不能抄验水表时,甲方可根据乙方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乙方在日内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甲方不退还多估算的水费。6.乙方如跨越计量表用水,或用其他方法致使计量表不准的行为,甲方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供水。7.乙方的供水管线由于管理不善,跑、冒、滴、漏损坏严重时,甲方有权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停止供水。8.甲方有权根据水资源供应情况,采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9.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甲方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10.如甲方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日通知乙方。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水费,逾期缴纳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滞纳金。乙方可以对甲方收缴的水费向甲方申请复核。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正常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乙方供水。3.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乙方对计费水表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甲方对计费水表进行复核和校验。检定和校验费用由乙方承担。4.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甲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5.不得操作属甲方管理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但遇到对人员或设备有严重威胁时除外,事后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6.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方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供水或在甲方水网上私接管线。7.乙方用水量增加或减少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乙方承担工料费。当乙方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当乙方连续两个月平均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的,应更换结算水表。8.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改动计量表及其位置,如需改动时,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不得私自启封、拆卸或人为破坏计量表。第七条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造成多收水费的,甲方应当予以退还。(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由于水资源供应紧张,而采取必要的限量措施或停止供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甲方规划调整致使无法向乙方供水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向甲方缴纳滞纳金。逾期日仍未缴纳水费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停止供水。(2)乙方未向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方转供水以及向合同约定范围以外供水的,应当按该部分水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补交水费差价。(3)乙方终止用水,未向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有其他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供水。(5)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供水设施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乙方自身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6)停止供水后,乙方要求重新恢复供水的,应在缴齐欠费、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水手续。第八条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免除违约责任。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3.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传或电报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对方审阅确认。第九条合同转让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十条通知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挂号信件寄送至下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寄送至接受人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则应被视为已经送达:甲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码:乙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码: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更改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3.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由人民法院解决。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3.在协商和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无争议部分的正常履行。第十三条合同解释1.对本合同条款含义双方发生歧义时,由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及交易惯例共同解释。解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本合同第十二条处理。2.本合同中的标题为方便提示所设,并不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第十四条合同效力及有效期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十五条文本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2.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附件一:供水计费计量装置附件二:供水设施产权分界点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一:供水计费计量装置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二:供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据实际情况附图)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供热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供热方):地址:乙方(用热方):地址:鉴于:甲方根据乙方生产需要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供热,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供热,并向甲方支付相应供热费用。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提供热力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供热种类第二条供热地点、性质、用量、期限、质量1.供热地点:2.供热性质:3.用量:用热量为:蒸汽量为______吨/小时;_____用热量为_____焦/小时,用热面积(按法定建筑面积计):_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压力等级:,温度等级:   4.甲方在双方约定的供热期限内为乙方供热。每年供热时间为当年月日起至次年的月日止。5.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的情况下,供热质量应符合附件一所列参数。第三条供热计量1.甲、乙双方商定按以下供热计量器作为双方结算价格的依据:供用蒸汽的计量器具为:__________蒸汽计量表;编号为:_______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具体供热计费计量装置详见附件二。2.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本供热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损耗系数为乙方实际用热量的   %(或冬季%;夏季%)。3.乙方流量表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可委托甲方负责进行定期维护校验工作。4.乙方若要迁移、更换用热计量装置,必须向甲方书面申请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视作不具备用热条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热。5.乙方要求增加蒸汽量、改变蒸汽供热位置或改变用户单位名称,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6.乙方不得发生故意使计量装置失效、失真的行为,否则将视作盗用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供热管线同径表具额定流量与盗用时间的乘积予以赔偿。同时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供热,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恢复供热,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四条供热价格及结算方式1.甲、乙双方确定供热价格为:蒸汽元/吨,采暖元/m2·采暖季。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和自身生产成本因素决定是否调整供热价格。甲方调整供热价格时,应提前日通过媒体等方式通知乙方。2.乙方使用蒸汽量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原则和方式计量,由甲方每月指定工作人员进行抄表统计,乙方给予积极协助。3.结算方式(1)蒸汽费的结算公式为:甲方公布供热价格×乙方当月用热量×(1+乙方承担的损耗系数)。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的供蒸汽费用。(2)采暖费用按采暖期(每年月日起至次年的月日止)结算,乙方于每年月向甲方缴纳下一采暖期的采暖费用,采暖期满多退少补。4.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供蒸汽费用。甲方在每月  日前向乙方提交上月蒸汽费缴费通知,乙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  日内,通过银行将上述款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或按甲方要求的其他方式缴纳。5.乙方对用汽计量或供热费用有异议时,应先缴清费用,然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处理。第五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具体见附件三。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正常情况下,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乙方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应。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甲方不承担责任:(1)乙方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5)其他非甲方原因。2.有权对乙方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乙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3.对新增用热方,甲方有权在供热之前对乙方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4.乙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甲方有权要求立即改正,并按照本采暖期中乙方最高用热月份的用热量收取供热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随时决定停止向乙方供热。5.乙方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拒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6.甲方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甲方应当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热。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供热费用,逾期缴纳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滞纳金。乙方可以对甲方收缴的供热费用向甲方申请复核。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乙方提供热力。3.乙方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甲方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4.乙方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甲方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供热费用结清。5.乙方应当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认真维护,及时检修,有义务保证所有计量表具及附属设施完好,用热设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甲方要求,配合甲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表具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6.乙方不得发生故意使计量装置失效、失真的行为。不得私自使用取暖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转供热或在甲方网上私接管线。第八条违约责任1.甲方的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抄错表、计量表计量不准等原因造成多收供热费用的,甲方应当予以退还。(2)甲方无故停止供热,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直接经济损失。(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等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4)由于甲方规划调整致使无法向乙方供热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日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期缴纳供热费用的,应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向甲方缴纳滞纳金。逾期日仍未缴纳供热费用和滞纳金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2)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应当向甲方支付供热费用_______%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停止供热。(3)乙方擅自用热,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同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按照乙方擅自用热的建筑物面积×实际用热天数×供热价格的_______倍计算,擅自用热的开始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甲方开始供热时间为准。(4)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供热设施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造成乙方自身或第三人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5)停止供热后,乙方要求重新恢复供热的,应当缴齐欠费、滞纳金和其他费用后,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用热手续。第九条不可抗力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受战争、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免除违约责任。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3.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传或电报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交给对方审阅确认。第十条合同转让除非事先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第十一条通知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在发送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专人送达,或传真发送,或用挂号信件寄送至下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寄送至接受人已经提前十日书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则应被视为已经送达:甲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码:乙方:地址:邮编:收件人:传真号码: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更改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法。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2.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3.本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2)由人民法院解决。3.在协商和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无争议部分的正常履行。第十四条合同解释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1.对本合同条款含义双方发生歧义,由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及交易惯例共同解释。解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处理。2.本合同中的标题为方便提示所设,并不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及有效期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十六条文本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2.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甲方:乙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附件一:供热质量参数附件二:供热计费计量装置附件三: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一:供热质量参数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二:供热计费计量装置41 中国石化公用工程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版)附件三: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据实际情况附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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