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考试辅导要点福州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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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参考书:《所得税政策及其实用指南》《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考试培训习题集》方法:自行归类,全面了解、重点掌握。结合申报表填报。第一章总则纳税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境内所得、境外所得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境内所得、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内所得,设立机构场所但与其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内所得。机构、场所—,概念,范围:六类,特别注意营业代理人。境内、境外所得确定原则—六类实际联系—机构、场所据以取得所得股权、债权财产法定税率(适用税率)—25%、2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一般规定权责发生制—概念注意例外规定应纳税所得额、

2、亏损、清算所得—概念42剩余资产—两部分—股息所得—相当于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收入收入总额—九类货币非货币(公允价值)不征税收入—《法》明确规定的两类: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和范围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

3、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特别注意:与免税收入的区别。—相关配套文件特别规定内容:1、财税[2008]3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422、财税[2008]136号—从2008年1月1日起,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3、财税[

4、2009]68号—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4、财税[2009]87号—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

5、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收入(所得)日期确认42《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一般原则《条例》特别规定—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日期)、利息收入(合同约定应付日期)、租金收入(合同约定应付日期)、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同约定应付日期)、接受捐赠收入(实际收到日期)、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分得产品日期)。其他规定1、国税函〔2008〕875号: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

6、原则,注意具体规定内容。2、国税函〔2010〕79号:对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3、2010年第19号公告: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

7、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42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4、国税函(2009)98号(衔接规定,特别注意):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注:2010年仍有余额的,按上述19号公告处理)。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

8、认—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分期计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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