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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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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文件瑞公积金〔2018〕6号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各科室,塘下管理站: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关于印发省级“信用县”创建指标细化任务表等文本的通知》(瑞政办发明电〔2018〕13号)的要求,现就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信用承诺的名称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承诺。2、共同还款承诺。二、信用承诺的对象-4-1、购买预售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以及售房人。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的配偶。 三、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
2、作出承诺。(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承诺内容应包括:1、购房人同意将所购不动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授权售房人代办《不动产权证书》和以贷款委托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送达贷款委托人。购房人应予以积极协助,有关费用由购房人承担。2、售房人承诺接受购房人委托,在规定的期限内代办购房人所购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以贷款委托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送达贷款委托人。售房人如未能履行承诺造成购房人或贷款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售房人愿承担赔偿责任。3、从贷款发放日起至贷款委托人收到《不动产权证书》和以贷款委托人为抵押权人
3、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之日止,售房人为购房人的贷款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4、售房人已知悉并全面了解购房人与贷款委托人之间发生的系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业务,在该贷款的履行过程中会发生贷款置换的情况。售房人同意发生贷款置换时,贷款委托人无须另行通知售房人,售房人在贷款置换后仍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贷款置换时贷款委托人已收到《不动产权证书》和以贷款委托人为抵押权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的除外。5、购房人与售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或者就房屋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的;售房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代办《不动产权证书》和以贷款委托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
4、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送达贷款委托人的,贷款委托人有权提前解除《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要求购房人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等债务,要求售房人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二)共同还款承诺内容应包括: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的配偶,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借款人与我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具体义务按照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等执行。 四、实施信用承诺的程序1、承诺确定。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要求,明确承诺具体内容,统一制作格式化文本。2、组织承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
5、款受理人员指导承诺对象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承诺书》或《共同还款承诺书》。信用承诺不得作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由申请主体自愿作出。-4- 3、存档备案。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承诺书》或《共同还款承诺书》,由综合科档案室统一保管,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的组成部分进行管理。4、信用应用。对违反承诺内容的,根据承诺书条款约定内容予以惩戒;对严重失信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建议相关单位给予联合惩戒;拒不履行的,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处理。附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承诺书》(格式文本);2、《共同还款承诺书》(格式文本)。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2018年3
6、月28日抄送: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瑞安分中心2018年3月30日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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