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线执照和型别等级实践考试-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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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线运输驾驶员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二〇〇四年九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37 目录说明3第一部分飞行前准备14Ⅰ.操作范围:飞行前准备14A科目:设备知识14B科目:性能和极限14第二部分飞行前程序,飞行动作和飞行后程序16Ⅱ.操作范围:飞行前程序16A科目:飞行前检查16B科目:发动机起动17C科目:滑行17D科目:起飞前检查17Ⅲ.操作范围:起飞和离场阶段18A科目:正常和侧风起飞18B科目:仪表起飞19C科目:起飞时发动机失效19D科目:中断起飞20E科目:仪表离场21Ⅳ.操作范围:机动飞行21A科目:大坡度盘旋21B科目:接近失速和改出22C科目:发动机失效—多发飞机22D科目:发动机失效—单发飞机23E科目:特殊飞行特性24F科目:不正常状态改出24Ⅴ.操作范围:仪表程序24A科目:标准仪表进场、飞行管理系统操作程序24B科目:等待25C科目:精密仪表进近25D科目:非精密仪表进近26E科目:目视盘旋进近27F科目:复飞28Ⅵ.操作范围:着陆和完成进近后着陆29A科目:正常和侧风进近着陆29B科目:完成精密进近后着陆29C科目:发动机失效(模拟)进近和着陆—多发飞机30D科目:完成目视盘旋进近后着陆31E科目:中断着陆31F科目:无襟翼或非标准襟翼进近的着陆32Ⅶ.操作范围:正常和非正常程序32Ⅷ.操作范围:应急程序3337 Ⅸ.操作范围:飞行后程序33A科目:着陆后程序33B科目:停机和系留飞机34附录:在模拟设备上认可进行的考试科目3537 说明概述本《航线运输驾驶员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以下简称《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制定出版,以确立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类别等级及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的标准。飞行考试员将遵照这些标准进行实践考试。该《标准》是飞行教员和申请人准备实践考试的依据。该《标准》所使用的语句中,“应该”和“必须”说明该动作是必须履行的;“应当”和“可以”说明该动作是建议的或许可的但并非强制性的。实践考试标准的概念申请人必须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指定的范围内展示其航空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水平,方能获得航线驾驶员执照或航空器型别等级。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根据CCAR-61部规章制定该《标准》。该《标准》包括展示飞行员能力的操作范围和指定科目。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对实践考试标准的修订工作。对某些型别的航空器,飞行标准司将酌情改动一些考试动作、科目、程序和知识范围,以更好的适用于本标准。按照CCAR-121部和CCAR-135部运行的飞机驾驶员,需要满足相应型别等级的技术动作和程序的要求。如果驾驶员满足了121部规定的熟练检查的各项要求,或圆满完成135部要求的飞行技能检查和机长仪表熟练检查,就视为满足了相应飞机等级的要求。对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增加等级进行实践考试的考试员,可以在不超出飞行标准司批准的范围内,对考试的科目给予豁免,除非上一级主管部门要求对部分或所有考试科目进行重新检查。。允许豁免的动作、程序如下:1.进场或离场,但不可同时免除。2.三种失速科目中的两种。(其中一种是在坡度15°到30°的转弯过程中完成)3.等待。4.第二次非精密进近。5.大坡度盘旋。6.特殊飞行特性。给予豁免的前提是,申请人已经获得充分的训练,其熟练程度能达到局方批准的航空承运人训练大纲中对上述六项技术动作、程序的要求。注:属于121部运行的飞机驾驶员,如承运人运行手册禁止在云高低于1000英尺(300米),能见度低于3海里的气象条件下做盘旋进近,则不要求在考试时做盘旋进近和着陆。如果申请人没有经过目视盘旋检查,局方在批准其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航空器型别等级时应签注“仅允许在目视气象条件下做盘旋进近”。只有在相应的机型上,申请人向局方指定的考试员圆满地演示了目视盘旋进近,此限制方可被取消。37 对实践考试标准的描述《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包括对初始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以及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级别等级、航空器型别等级所要求的操作范围和科目。考试内容分为地面考试、飞行技能和知识的考试两部分。如实践考试的全部内容未能在预定的考试期完成,剩下的考试内容必须在考试开始后的60个日历日内完成。“操作范围”是指将实践考试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并遵照每一项标准而划分安排的各阶段的考试内容,从飞行前准备开始,直至飞行后的工作程序结束。然而,考试员在确保考试能够完整和有效地进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任何顺序实施考试,但是地面考试应在飞行考试之前完成。“科目”是指在操作范围中与某一理论知识范围、飞行程序和技术动作相对应的项目。“注”是用于强调科目或操作范围中的特殊要求。“目的”是指在某一科目的考试中执照申请人应当展示的令人满意的能力,主要包括:1.执照申请人应当有能力完成的特定内容。2.实施该科目实践考试要求的条件。3.执照申请人通过考试的最低标准。实践考试标准一书的使用方法在本《标准》中,考试科目适用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以及在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上增加类别等级、级别等级或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持有私用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并申请在其执照上附加航空器型别等级,则必须具有相应的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或完成私用、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要求的相应考试科目(这些考试科目的内容不包含在本《标准》中)。除在“注”中加以说明外,所有考试科目都必须要求完成。当一些特定的考试内容对某种飞机或其机载设备不适合时,考试员可以省略,例如:要求起落架操作,而飞机却是固定起落架;飞机的操作被认为与考试内容要求不相匹配的一些情况。考试员应制定出书面“考试计划”。为了保证考试的效率和有效性,考试员可以改变操作范围和科目的次序或把目的相似的科目合并。虽然为节省时间可将考试内容近似的科目结合起来,但所有的内容必须在实践考试的适当时候进行考查。在实施实践考试时考试员可以模拟、扮演ATC管制员。特别说明37 考试员应特别关注与安全相关的飞行操作,主要包括正确地操纵航空器、正确的操纵交接程序、防撞、自动飞行、着陆和避让程序(LAHSO)、规避尾流、通讯管理、避免侵入跑道、可控飞行撞地(CFIT)、机组资源管理(CRM)、飞行决策(ADM)和实践考试中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尽管在科目中可能没有特别指出这些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但由于与飞行安全密切相关,应当在实践考试中予以充分重视。在所有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表现取决于当时的环境条件,及其承担的任务和角色。考试前,考试员应当就自己在考试中扮演的角色,诸如ATC管制员、机组资源管理、及其在整个实践考试中担负的职责等相关情况给申请人予以说明。参加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的要求初次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满足CCAR-61部的要求:1.年满21周岁。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3.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教学的口音和口吃。申请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限制。4.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级体检合格证。6.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7.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求。8.通过了CCAR-61部第185条要求的航空理论考试。9.通过了CCAR-61部第187条要求的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10.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申请增加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申请人的必要条件CCAR-61部要求获取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申请人需:1.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2.具有CCAR-61部要求的相应的类别和级别等级;或完成私人、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规定的相应考试科目(这些科目的内容未包含本标准内)。3.接受并记录了由授权的地面或飞行教员提供的地面训练;接受了授权的飞行教员提供的本实践考试标准操作范围内相应型别等级的飞行训练。4.完成了要取得型别等级所适用的实践考试标准所规定的操作范围的所有训练,飞行记录本上具有授权教员的签字。如果申请人是属于121部和135部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驾驶员,申请人可以出示相应的训练记录,证明其已经圆满完成按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增加型别等级的机长训练,而不受本款第4和第5项要求的约束。37 如果本次考试是为同时获得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的授权时,在进行实践考试之前的24个日历月内,私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或批注有限制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需通过相应的仪表等级理论考试。如果申请人是在规定有型别等级的飞机上为获得带有飞机等级的私人或商用驾驶员执照而进行实践考试,那么与所申请执照相关的私人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或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应与本实践考试标准相结合使用。如果申请人同时申请颁发仪表等级和型别等级时,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应与本实践考试标准相结合使用。申请人必须完成包含在私人驾驶员、商用驾驶员和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的考试科目(该科目不包括在本标准中)。增加水上飞机级别等级的考试科目如果申请人未持有附加水上飞机级别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颁发单发水上或多发水上的飞机级别等级时,本《标准》应结合《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一起使用。对于单发水上飞机,应当使用《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单发水上)》部分。对于多发水上飞机,应当使用《商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多发水上)》部分。除本《标准》中规定的科目外,在申请颁发单发水上或多发水上级别等级时还必须完成下列《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中规定的科目:1.水和水上飞机的特性。2.水上基地,海事条约和水上导航设施。3.航行。4.水上飞机基地、水上着陆场的标志和灯光。5.平静水面的起飞和爬升。6.平静水面的进近和着陆。7.波浪水面的起飞和爬升。8.波浪水面的进近和着陆。9.限制区域内的起飞和爬升。10.限制区域内的进近和着陆。11.停泊。12.停靠和系留。13.靠岸。14.停机。除上述考试科目外,如果申请人未持有商用多发等级而准备申请颁发多发水上飞机级别等级,必须完成《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中下列规定的科目:37 发动机失效—失去方向控制的演示。除非申请人在水陆两用飞机的操作中均演示了熟练的技能,否则应在其型别等级上相应签注“限于陆地运行”或“限于水上运行”的限制。“仅限于VFR”的航空器型别等级如驾驶员申请在其执照上增加“仅限于VFR”的航空器型别等级,则必须进行本《标准》中的如下内容的考试:第一部分:飞行前准备Ⅰ.操作范围:飞行前准备A.设备检查B.性能与限制第二部分:飞行前程序,飞行动作和飞行后程序Ⅱ.操作范围:飞行前程序A.飞行前检查B.起动发动机C.滑行D.起飞前检查Ⅲ.操作范围:起飞和离场阶段A.正常及侧风起飞B.起飞中发动机故障(科目C)C.中断起飞(科目D)Ⅳ.操作范围:机动飞行A.大坡度盘旋B.接近失速及改出C.发动机失效-多发飞机D.发动机失效-单发飞机E.特殊飞行特性Ⅴ.操作范围:仪表程序(不适用的内容除外)Ⅵ.操作范围:进近及着陆A.正常及侧风着陆B.(模拟)发动机失效着陆-多发飞机(科目C)37 C.中断着陆(科目E)D.不放襟翼或非正常襟翼着陆(科目F)Ⅶ.操作范围:正常及非正常程序Ⅷ.操作范围:应急程序Ⅸ.操作范围:飞行后程序A.着陆后程序B.停机取消“限于发动机中置型布局的飞机”限制如果要在航线驾驶员执照上取消“限于发动机中置型布局的飞机”的限制,申请人必须圆满完成下列《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所规定的操作范围和考试科目,以及《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飞机)》中对制造厂商公布有最小可操纵速度VMC的多发飞机所规定的操作范围和考试科目。航线运输驾驶员和航空器型别等级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操作范围Ⅲ:起飞和离场阶段科目C:起飞中发动机故障科目D:中断起飞操作范围Ⅳ:机动飞行科目C:发动机失效-多发飞机操作范围Ⅵ:进近和着陆科目C:发动机失效(模拟)进近和着陆-多发飞机商用驾驶员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操作范围Ⅰ:飞行前准备科目F:发动机失效的飞行原理操作范围Ⅷ:应急操作科目C:发动机失效-失去方向控制的演示注:如果执行为142部合格证持有人批准的训练大纲、训练计划,则可以使用模拟机或练习器代替制造厂商公布具有最小可操纵速度VMC的多发飞机。实践考试对飞机和设备的要求根据CCAR-61部第45条的要求,申请人需提供一架适用且适航的飞机用于实践考试。该飞机能够满足实践考试标准操作范围内的全部要求,没有任何操作限制。其飞行仪表满足仪表飞行要求;具备能够进行ATC通讯,并能够完成仪表进近程序的通讯导航设备。37 注:除非由于飞机的型别合格证限制而无法在仪表条件下飞行,否则实践考试必须在真实或模拟仪表条件下进行。模拟训练设备的使用在操作范围中凡标明“飞行前准备”字样时,表明其相关的考试科目仅属于理论性的。完成这些科目不需要使用模拟训练设备或飞机,但在考试时有可能会使用这些设备。飞行动作或程序必须在模拟训练设备或飞机上演示。可以在模拟训练设备上完成的动作或程序参照本实践考试标准附件1。完成每一动作和程序对所使用的模拟训练设备的级别要求,也可在附件1中查到。当在飞机上进行飞行考试时,出于安全考虑,某些特定的项目可以采取模拟的方式。但是,在模拟训练设备上实施这些项目时,则不能采取模拟的方式。例如,在飞机上模拟发动机失火是通过收油门至慢车模拟发动机关车,模拟释放灭火剂,断开相应的电气、液压和气动系统(如果可能)来进行的。但是在模拟训练设备上进行考试时,则所有项目都应按实际状况完成。出于安全考虑,在使用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设备时要完成的特殊科目或程序(如进近中低高度失速、大速度发动机失效中断起飞)不需要在飞机上完成。不论在飞机上还是在模拟训练设备上实施实践考试,所有科目的完成标准必须一致。考试员的职责实践考试的考试员有责任评估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中每一科目要求的标准。这种评估包括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两个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设备方面的考试,其内容必须同实践考试的飞行阶段紧密结合,但不得在实践考试的飞行阶段进行。设备方面的考试可以安排在飞行考试之前(可以在同一天)进行。如果设备考试经局方批准,并由局方授权进行监督管理,考试员可以接受相关的书面考试结果。考试员应当运用各种合适的手段来确定申请人的设备知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第二部分的操作范围中包含了“知识”和“技能”方面的考试科目内容。考试员应让申请人演示技能方面的考试科目内容。在申请人进行技能演示时不容易被考察和评估的理论知识,可以在飞行中进行口试。考试员在飞行中进行口试时应当注意技巧,不要对飞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某些口试内容可以推迟到飞行考试结束后再进行。在仅需要一名驾驶员的航空器上进行考试时,考试员不得在航空器的管理、无线电通讯、调谐和识别导航设施以及使用航图等方面对申请人实施帮助。如果在型号合格审定为需要配备多人制机组的特定机型上,考试员是合格机组成员并持有有效执照,则可以担任机组成员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但必须经考试员同意。此外,如果考试员担任机组成员,还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讲解和要求,履行相应的机组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责。在任何时候飞行安全都应当作为首要因素进行考虑。考试员、申请人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对空中其他的飞行活动情况时刻保持警觉。37 满意的演示申请人的演示应当满足相应的执照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并具备保证安全的能力:1.在演示所要求的操作范围规定的各个科目时,达到认可的标准。2.通过成功地演示各个科目,表明该申请人熟练掌握了该型航空器。3.成功地展示其技术熟练程度和能力,并达到认可的标准。如果在型号审定为仅需要一名驾驶员的飞机上进行考试,成功地展示了其作为单人驾驶员的操纵能力和技术熟练程度。4.展示了良好的判断能力和机组资源管理能力。不满意的演示申请人在演示过程中持续地超过科目允许的误差范围,或当超出允许误差范围时没有采取及时的修正措施,即被视为不满意的演示。允许的误差范围反映了在正常的飞行条件下应当达到的能力水平。由于申请人的某些动作或错漏忘操作致使考试员需要从中帮助才能保证安全时,应当被判定为不合格。如果申请人由于对某个特别强调的部分的演示不合格而导致未通过实践考试,在发给申请人的不通过通知书中应当注明相关的科目,如:操作范围Ⅳ,接近失速和改出科目,未能在实施科目前对空域进行目视观察以避免飞行冲突。注:应当特别强调的是,在开始实施任何动作之前,申请人、负责安全的驾驶员和考试员应当使用正确和有效的目视观察技术,观察飞行区域内其他飞行活动情况以避免冲突。如果经考试员判定申请人对考试科目的演示不令人满意,则相关操作范围的考试失败,同时实践考试失败。考试员不应重复申请人演示失败的考试科目。由于申请人对某个科目的演示失败,因而被判定为不具备获得颁发执照或等级的资格,考试员或申请人可以随时终止考试,但在取得申请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继续进行,在这种情况下,考试员最好是继续进行其他科目的考试。如果考试员确定必须重复实践考试的全部科目,就应当立即中止考试。假如考试是间断进行的,如果剩余的考试科目是在中断考试后的60天内完成,考试员应当接受和承认申请人已经圆满完成的操作范围。但是在重新考试时,考试员可决定对任何操作范围进行重新考试和评估,包括那些已通过的部分。在申请人考试失败后,无论是否继续进行实践考试剩余内容的考试,都要发给申请人不合格通知书。当考试员确定某个科目没有完全完成,或不能确定考试的结果,考试员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该科目或科目的部分内容,目的是为了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但不意味着允许在考试的过程中进行教学。当条件允许,申请人在对演示不满意的科目重新进行考试之前,应完成实践考试的剩余科目。如申请人再次对演示不满意的科目进行考试,而结果仍不理想,考试员应将其判定为不满意的演示。如果因为申请人能力水平不合格导致有其他的操作范围还未进行考试(或仍需重新进行考试),而必须中止实践考试,考试员应发出不合格通知,通知中应列出具体的尚未实施或未圆满完成的操作范围。37 如实践考试是由于不满意的演示以外的原因而中断(如:设备故障、天气、申请人患病等),考试员应当将驾驶员执照、等级申请表、驾驶员笔试成绩报告退还给申请人。同时考试员应向申请人出具一份中断考试证明信,在信中说明实践考试已圆满完成的部分和实践考试再度开始的时间。在重新进行考试时,申请人应将中断考试证明信交还给考试员以便存档。对不满意演示的记录当发出不合格的通知时,考试员必须参照所实施的实践考试的“操作范围”,对申请人的不满意演示进行记录。机组资源管理CRM指有效利用所有资源:人力资源、硬件以及信息。人力资源包括与安全飞行操作决策相关的机组,以及与机组日常工作相关的所有人员,这些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签派员、客舱服务员、机务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以及气象服务人员。CRM不是一个单独的科目,但是在单飞行员操纵或机组操纵实践考试的每个科目中,申请人均应具有这种能力。机组资源管理的技能,按照其外在的行为方式和特点分为三部分:1.交流过程和决策a.讲评b.质询、提出观点、坚持正确观点的信心c.自我批评d.与可用的人力资源进行交流e.决策2.建立和保持团队工作a.领导能力和艺术,服从与配合的态度b.人际关系3.工作压力管理和处境意识a.准备、计划b.警觉性c.工作压力的分配d.防止精力分散e.对尾流的预防评估机组成员的机组资源管理水平是一个很广泛的课题。有些CRM能力表现与客观评估很吻合。这些CRM能力表现编写在飞机制造厂家或局方批准的航空承运人运行和训练手册中,与CRM相关的实例以需要的程序和方式体现。这些程序可以与本实践考试标准中的一个或多个考试科目联系起来,如要求的简述、无线电通讯和仪表进近程序喊话等。考试员仅需要观察申请人是否遵循和执行这些要求。考试员如何应用机组资源管理(CRM)考试员在进行实践考试中应当和申请人一样,担负适当的机组资源管理职能。37 如果仅根据机组资源管理方面的问题来判定申请人是否通过考试,那么考试员在做出这种决定时必须慎重,因为这种判断可能完全是主观的。属于确定考试通过或不通过的非主观判断的考试,应服从于局方批准的运行手册中机组资源管理的相关部分。在这些情况下,由航空器营运人(或飞机制造厂商)规定进行简述和讲评的内容和时机。考试员可以客观地判断简述和讲评是否达到要求。如果营运人(或飞机制造厂商)对简述和讲评未做规定,考试员可要求申请人对下面注解内的合适项目进行简述和讲评,然后客观评价简述和讲评是否达到要求。注:大多数事故征候和事故都是由于驾驶员、机组的资源管理不当造成的,而很少的情况是由单纯的技术失误引起的。每个申请人应在起飞、离场前和进近、着陆前对机组其他成员进行简述。如果营运人或飞机制造厂家没有对简述做出规定,简述应包括以下相应项目,诸如:跑道、离场程序、标准仪表进场程序、飞行管理系统操作程序、仪表进近程序、功率设定、速度、达到决断速度(如V1或最小可操纵速度VMC)前/后的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紧急返场计划、复飞程序、最后进近定位点、过最后进近定位点的高度、初始下降率、DH/DA/MDA、到进近复飞点的时间、以及在起飞/离场和进近/着陆时对其他机组成员动作和任务的要求等。如果考试员对申请人第一次起飞/离场和进近/着陆简述满意的话,在后面的飞行中可让申请人仅对发生变化的部分进行简述。申请人使用检查单在整个实践考试中,应对申请人使用相应检查单的情况进行评估。正确使用检查单与特定的考试科目有关。考试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使用检查单的同时还需要完成某一操纵动作,这种情况既不安全也不便于操作,特别是在单飞行员操作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完成操纵动作后再执行检查单更为适用。在使用检查单时应考虑到恰当的注意力分配和目视观察。实践考试中干扰的使用大量的研究报告表明,许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在飞行的重要阶段受到干扰引起的。为了评估申请人在受到来自驾驶舱内外的因素干扰时,申请人正确进行飞行操纵的能力,考试员将在实践考试的飞行部分提供逼真的干扰情况,以评估申请人在受干扰的情况下保证安全飞行的能力。正确地交接飞机在训练飞行时,无论是教员还是学员,都应明确谁是航空器的操纵者。飞行前的简述中应当包括飞行操纵的交接程序。飞行员间的飞行操纵交接,建议使用三步交接的程序:当教员希望学生操纵航空器时,发口令“你操纵”。学生确认并立即回答“我操纵”。教员再说“你操纵”。当飞行操纵要移交给教员时,使用同样的程序。建议交接时还应目视确认,确保对谁操纵航空器没有疑问。主动进行公制转换37 实践考试标准中的高度包括公制和英制。飞行员应熟悉公制单位、英制单位的使用及公制单位和英制单位之间的转换关系。生效日期本实践考试标准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1998年4月颁布的实践考试标准同时作废。37 第一部分飞行前准备Ⅰ.操作范围:飞行前准备A科目:设备知识目的:确定申请人:1.具备与飞机、飞机系统和部件,及其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并能针对下列项目使用正确的术语:a.起落架—指示,浮筒装置,刹车,防滞刹车系统,轮胎,前轮转弯机构,减震器。b.发动机—操纵和指示,进气系统,汽化器和燃油直接喷射系统,涡轮增压,冷却,火警探测/保护,安装点,涡轮转子,压气机,防冰/除冰和其他有关部件。c.螺旋桨—类型,操纵,顺浆/解除顺浆,自动顺浆,负扭矩传感器,螺旋桨同步和同步相位。d.燃油系统—燃油量;沉淀放泄;燃油泵;燃油系统控制;系统指示;交输供油;燃油传输;应急放油装置;燃油牌号,颜色和添加物;加油和抽油程序;替代油品(如适用)。e.滑油系统—滑油系统容量,滑油牌号,滑油油量,指示。f.液压系统—液压系统容量,液压泵,压力,液压蓄压器、液压油牌号,调压器。g.电气系统—发电机,电瓶,跳开关和保护装置,控制,指示,外部和备用电源及其额定参数。h.环境控制系统—加温,制冷,通风,氧气和增压,控制,指示,调节装置。i.电子和通讯设备—自动驾驶;飞行指引;电子飞行仪表系统(EFIS);飞行管理系统(FMS);惯性导航系统(INS);全球定位系统(GPS/DGPS/WGPS);VOR,NDB,ILS,RNAV系统及其部件;系统指示装置;应答机;紧急定位发射机。j.防冰/除冰系统—防冰,除冰,全静压系统的防冰,螺旋桨、风挡﹑机翼和尾翼的防冰/除冰。k.机组和旅客设备—氧气系统,救生设备,应急出口,应急撤离程序和机组职责,供机组和旅客使用的可快速戴上的氧气面罩。l.飞行操纵—副翼,升降舵,方向舵,翼梢小翼,鸭式翼,操纵片,配平片,安定面,襟翼,扰流板,前缘襟翼/缝翼和配平系统。m.全、静压系统及其相关的仪表,以及飞行仪表使用的动力源。2.具备飞行操纵手册或航空器飞行手册中内涉及上述系统和部件的内容的必要知识;如适用,还应包含《最低设备清单》,《运行规范》等内容。B科目:性能和极限目的:确定申请人:37 1.具备与性能和限制数据相关的必要知识,包括关于超过限制数据所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全面知识。2.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对机型适用的)性能图、图表、曲线图和与下列项有关的数据:a.加速-停止距离b.加速-继续起飞距离c.起飞性能—发动机正常工作,发动机(单台或多台)不工作。d.爬升性能(含分段爬升性能):在发动机正常工作、单台或多台发动机不工作,以及发动机其他的故障的条件下。e.升限—发动机正常工作;单台或多台发动机不工作,包括飘降(如适用)。f.巡航性能g.燃油消耗,航程和续航能力。h.下降性能。i.着陆、避让程序。j.复飞。k.其他性能数据(适用的机型)。3.在特定飞行阶段适用于该机型的空速。4.描述气象条件对性能特性造成的影响,以及这些影响因素在具体的图、表、曲线和其他性能数据中的正确应用。5.计算具体装载条件下的重心位置(由考试员指定),包括增减和调整装载位置。6.确认计算出的重心是否在重心极限内,横向燃油平衡是否在起飞着陆要求的范围内。7.在处置影响飞机性能的操作因素时,具备良好的计划能力和知识。37 第二部分飞行前程序,飞行动作和飞行后程序Ⅱ.操作范围:飞行前程序A科目:飞行前检查注:如果一种特定型别的飞机配有飞行机械员,则可以免除实际的目视检查。实际的飞机外部检查可以使用经批准的﹑可以真实描述和反映检查项目的位置和具体内容的图示方法来代替。在需要配备飞行机械员的飞机上,申请人必须具备在飞行中机械员生病或失能时,安全地完成由机械员担负的工作职能的必要知识。目的:确认申请人:1.通过对下列内容的讲解,具备与飞行前的检查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a.飞行前检查的原因,应检查的项目。b.如何发现故障和问题。c.应采取的处置措施。2.通过指出相关机载文件的放置位置并解释其意义和重要性,确认申请人具备与飞机运行状态相关的必要知识。a.适航和国籍登记证。b.操作限制、手册。c.最低设备清单(MEL)(如适用)。d.重量和平衡数据。e.与本次飞行科目或运行相关的维护要求、测试和适当的记录;以及可能由驾驶员或其他指定的机组成员执行的维护内容。3.使用批准的检查单对飞机内外部进行检查。4.在适当的时机使用正确的方法,和其他机组成员共同完成相应的检查单和程序。5.(如适当)通过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确认飞机状况安全适航。a.发动机、包括控制和指示系统。b.燃油量、等级、类型、防污染措施和维护程序。c.滑油量、等级和类型。d.液压油量、等级、类型和维护程序。e.氧气量、压力、维护程序、供机组和旅客使用的相关系统和设备。f.机身、起落架、浮筒装置、刹车和转弯机构。g.轮胎状况、气压、正确安装(如果适用)。37 a.防火/烟火探测系统的正确使用、维护、压力,灭火瓶释放指示。b.气源系统压力和维护。c.辅助动力装置的正常维护和操作。d.飞行操纵系统,包括配平、扰流板、和前缘/后缘襟翼。e.防冰,除冰系统、维护和操作。1.与地面人员进行协调,确保在移动各种装置如舱门、把手和各飞行操纵面前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2.如适用,遵守《运行规范》及其对特定的飞机和操作程序的有关条款的规定。3.演示对所有相关飞机系统的正确操作。4.记录任何故障,确认飞机是否适航和能否进行安全飞行,或采取正确的处置措施。5.检查飞机周围是否存在威胁飞机或人员安全的危险因素。B科目:发动机起动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正确起动发动机的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包括使用辅助动力系统(APU)或外部动力源;不同天气条件下的起动;正常和非正常起动的限制;和发生起动故障时应采取的正确措施。2.确保在起动前、起动过程中和起动后的各阶段中严格遵守地面安全程序。3.确保在实施起动程序中正确使用合适的地面人员。4.在起动前,起动过程中和起动后的各阶段,系统地按照批准的程序和检查单执行起动程序的所有项目。5.在未公布有操作指令和检查单的情况时,申请人应表现出良好的判断和操作能力/经验。C科目:滑行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安全滑行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2.正确熟练地操纵飞机.(在装有浮筒装置的飞机上,应包括水上滑行,航行,靠浮标和码头的内容).3.与其他飞机、障碍物和人员保持合理距离。4.完成相应的检查单和执行推荐的程序。5.保持要求的滑行路线和速度。6.遵照、执行管制指令(或考试员模拟的管制指令)。7.遵守跑道等待线、航道和下滑道敏感区域、浮标、灯标及其他地面(水面)控制标志和灯光的指示和要求。8.在滑行中保持持续的警觉性和正确操纵飞机,防止非法侵入跑道。D科目:起飞前检查37 目的:确认申请人:1.通过让申请人对批准的检查单内列出的项目进行检查的原因进行说明,并讲解如何发现故障和问题,来确认其具备与起飞前检查相关的必要知识.2.合理分配注意力。3.在对批准的检查单所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时,确保所有系统在检查开始前、检查过程中和检查完成后均处于正常工作范围内.4.按考试员的要求,解释任何正常、不正常的系统工作特点或限制,以及特定故障的处置措施.5.确定航空器状况能否满足安全实施此次飞行科目的要求,或是否需要进行维护。6.考虑如下因素,确定飞机起飞性能:风、密度高度、重量、温度、压力高度、跑道状况和长度。7.确定空速/V速度,以及正确设置所有仪表基准值、飞行指引和自动驾驶控制、导航和通讯设备。8.复习起飞时可能遇到的应急和非正常情况的处置程序,并对要求机长和有关机组成员采取的处置动作进行说明。9.获取和正确理解管制部门发出的起飞和离场指令。Ⅲ.操作范围:起飞和离场阶段A科目:正常和侧风起飞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正常、侧风起飞和爬升相关的必要知识,包括(如适用于该机型的)空速、构型、应急/非正常程序等。2.考虑道面状况、障碍物、着陆和避让或任何其他对安全起飞有潜在影响的危险因素。3.根据起飞性能的要求,判明实际的风分量并进行修正。4.在起飞前完成要求的检查,确保发动机工作性能符合要求;按照相应的项目和检查单的要求,完成全部要求的起飞前检查。5.对正跑道中心线。6.在滑跑前和起飞滑跑过程中,正确操纵飞机沿跑道中心线滑跑。7.按照局方批准的推荐程序,正确地对发动机进行调控。8.为确保能够保持好所有预定的飞行参数,在起飞过程中监控好发动机的操纵、设定和仪表指示。9.调整飞行操纵动作,以便在飞机在预定的空速/V速度达到要求的俯仰姿态,从而获得特定起飞阶段所需的性能。37 1.在飞机达到要求的空速/V速度时(误差应在飞行操纵手册或飞机飞行手册所规定的技术容差范围内),进行要求的俯仰操作,并在适当时收上起落架和襟翼,调整发动机功率和其他要求驾驶员执行的动作和任务,并检查确认其完成情况.2.根据要求,使用适用的减噪和尾流规避程序。3.完成相应的检查单。4.保持相应爬升阶段要求的空速/V速度。5.航向误差保持在±5°内,空速/V速度误差保持在±5海里/小时,或保持相应的V速度范围。B科目:仪表起飞目的:确定申请人:1.具备在到达真高100英尺(30米)或之前,与在模拟仪表气象条件下实施仪表起飞相关的必要知识。如果在模拟机上完成,能见度不大于1/4海里(450米),或执行《运行手册》的规定。2.在起飞之前,要考虑可能影响飞行动作的操纵因素,包括起飞警告抑制系统和其他的飞机特性、跑道长度、道面状况、风、尾流、障碍物和其他可能影响起飞性能和对安全构成不利影响的因素。3.完成相应的检查单,确保与仪表起飞相关的飞机系统工作正常。4.在起飞前按需要设置相关的无线电设备/飞行仪表。5.在开始滑跑前和起飞滑跑过程中,正确操纵飞机沿跑道中心线滑跑。6.平稳准确地从目视条件转至真实或模拟的仪表条件。7.保持适当的爬升姿态。8.保持好相应的空速/V速度和上升阶段规定的速度。9.航向误差保持在±5°内,空速/V速度误差保持在±5海里/小时内。10.遵守和执行管制部门(或由考试员模拟的管制部门)发出的管制许可和指令。C科目:起飞时发动机失效注:在公布有V1、VR和/或V2速度的多发飞机上,模拟关键发动机失效应选择在以下一点:1.如是考试员的意见,可选择在V1以后和V2之前(如适用)。2.当V1和V2或V1和VR数值相同时,应在速度刚过V1时设置发动机失效。在未公布V1、VR或V2的多发飞机上,模拟关键发动机失效应选在空速达到最小的单发失速速度VSSE之后;如在飞机上实施,高度不能低于真高500英尺(150米)。目的:确认申请人:37 1.具备与起飞中发动机失效适用的程序、适当的基准速度和要求驾驶员采取的处置动作和措施相关的必要知识。2.在起飞之前,要考虑可能影响飞行动作的操纵因素,包括起飞警告抑制系统和其他的飞机特性、跑道长度、道面状况、风、尾流、障碍物和其他可能影响起飞性能和对安全构成不利影响的因素。3.在起飞前完成规定的检查,以确定发动机工作性能符合要求。按照相应的检查单完成所有规定的起飞前检查。4.将飞机对正跑道。5.在滑跑前和起飞滑跑过程中,正确操纵飞机沿跑道中心线滑跑。6.按照局方批准的推荐程序,正确地对发动机进行调控。7.对于单发飞机,如果在离地之后发动机失效,尽量向正前方作不带功率的下降和迫降。8.对于多发飞机,如果(模拟的)发动机失效发生在一个合适位置,在此位置时飞机在其性能和操作限制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在跑道头达到规定的速度和高度,则应该继续起飞。9.在发动机(模拟)失效和飞机已建立上升状态后,航向误差不超过±5度;速度误差在±5海里/小时内;同时,如对机型适用,向工作的发动机一侧保持大约5°(或制造厂家推荐的)坡度。10.当发动机失效时,为符合爬高性能和越障的要求,操纵飞机对正和保持规定的航向。D科目:中断起飞目的:确认申请人理解何时做出中断起飞或继续起飞的决策:1.具备与发动机/系统失效或发生警告后、包括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有关完成中断起飞的技术和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2.在起飞之前,要考虑可能影响飞行操纵动作的因素,包括起飞警告抑制系统和其他的飞机特性、跑道长度、道面状况、风、尾流、障碍物和其他可能影响起飞性能和对安全构成不利影响的因素。3.使飞机对正跑道中心线。4.按照相应检查单的要求,完成所有的起飞前检查。5.按照局方批准的推荐程序,正确地对发动机进行调控。6.起飞中正确操纵飞机沿跑道中心线滑跑。7.如果单发飞机在飞机离地前发动机失效,应当中断起飞;如是多发飞机在起飞过程中发动机失效,应当在合适的位置进行中断起飞,在此位置机组可以开始实施中断程序并能确保飞机安全地在剩余跑道/停止道上停止。如果没有使用飞行模拟机进行此项考试,那么应当在飞机速度到达地面最小可操纵速度VMCG的50%之前设置模拟的发动机失效。8.当察觉发动机失效时,迅速一致地减小发动机功率(如对该机型适用)。37 1.使用扰流板、螺旋桨负拉力、反推、刹车和其他增阻/刹车装置(如适用),正确操纵飞机安全地减速停止。完成飞行操纵手册或飞机飞行手册中相关的发动机失效或其他的程序和/或检查单。E科目:仪表离场目的:确认申请人:1.在真实或模拟仪表气象条件下,具备与离场图、高低空航线图、标准仪表进场图、飞行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及其他与驾驶员/管制员的工作职责相关的必要知识。2.针对当日的飞行和考试科目,使用公布的有效导航资料。3.针对当日的飞行和考试科目,设置和使用适当的通讯频率,设置和识别导航设施。4.执行相应的检查单。5.用正确的术语与管制部门建立通讯。6.及时正确地遵守和执行所有管制指令和空域限制。7.具备关于双向无线电通讯失效处置程序的必要知识。8.按照相应的程序、航路和管制指令的要求或考试员的指令,及时正确地切入所有航道、径向线和方位线。9.速度误差保持在±10海里/小时以内,航向误差保持在±5°以内,高度误差保持在±100英尺(30米)以内;保持准确的航迹、径向线或方位。10.按照考试员的意见,建立离场航段直至完全转入航路飞行段。Ⅳ.操作范围:机动飞行A科目:大坡度盘旋目的:确认申请人:1.在真实或模拟的仪表天气条件下,具备与大坡度盘旋(如对该机型适用)和与大坡度盘旋相关的性能因素相关的必要知识;如适用,包括机翼载荷、坡度、失速速度、俯仰姿态、发动机功率需求和坡度过量的趋势等的必要知识。2.根据厂家、训练大纲的推荐选择高度,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真高900米(3000英尺)。3.建立推荐的进入速度。4.协调一致地进入坡度不小于45°坡度的180°或360°盘旋。在柔和稳定的飞行状态下,坡度保持误差应当在±5°范围之内。5.柔和一致地操纵俯仰、坡度和发动机功率,使高度误差保持在±100英尺(30米)内,速度误差在±10海里/小时以内。37 1.(以与进入盘旋时大致相同的滚转速率)改出盘旋,改出航向应在进入或指定的航向±10°范围内,使飞机进入稳定的直线平飞;或按照考试员的要求以同样的坡度向反方向进行另一次大坡度盘旋。2.在进行此科目时应避免出现任何接近失速、不正常的飞行姿态及超过结构或操作限制的现象出现。B科目:接近失速和改出要求对以下三种形态的接近失速和改出科目进行考试:1.起飞构型(飞机仅用零度襟翼作为起飞形态的情况除外)或进近构型。2.光洁构型。3.着陆构型。对其中之一的考试必须在坡度15°至30°的转弯中完成。目的:确认申请人:1.在真实或模拟的仪表天气条件下,具备与影响失速特性的因素相关的必要知识,包括使用不同的阻力形态、功率设定、俯仰姿态、飞机重量和坡度等。此外,还应具备与恢复正常飞行的正确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2.根据飞机飞行手册或飞行操纵手册的要求选择进入高度,但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在安全地改出接近失速后的高度不低于真高3000英尺(900米)。如在模拟训练设备上进行考试时,可按考试员的要求,选择适用于机型和飞机构型的不同高度(低空,中空或高空)作为科目的进入高度。3.在实施科目之前,观察空域内无其他飞行活动。4.在保持高度的同时,柔和地建立要求的俯仰姿态(使用配平或升降舵/水平安定面),坡度和发动机功率,使空速逐渐接近接近诱发失速的目标速度。5.指出飞机出现即将进入失速的初始征兆(如机体抖动、抖杆、操纵效能降低和任何其他与机型设计特性相关的失速前兆),同时开始改出动作或执行考试员的指令(使用最大功率或按考试员要求)。6.改出后保持基准的空速、高度和航向,只允许出现有限的高度或空速损失以及航向误差。7.在进入、接近失速和改出过程中柔和正确地操纵飞机。C科目:发动机失效—多发飞机37 注:当不在模拟训练设备上进行考试时,对于任何其螺旋桨(包括涡轮螺桨)在离地后可以安全地进行顺桨和解除顺桨的多发飞机,必须演示对一台发动机的螺旋桨进行顺桨。在多发喷气飞机上,起飞后必须完成一台发动机关车和重新起动的演示。但此类顺桨和关车演示应当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如飞机已获得一定高度(真高不低于3000英尺[900米]);如果飞机在解除顺桨或重新起动发动机遇到困难时,应确保可以飞到可靠的机场安全着陆。在高度低于真高3000英尺(900米)时,可将发动机功率设置到模拟的零推力位。在考试期间如果出现螺旋桨无法解除顺桨或空中起动不成功的情况,应该将其作为应急情况处置。当得到授权在模拟机上进行考试时,可以按照考试员的要求在任何位置和高度上,结合任何程序和飞行机动动作进行顺桨或关车。但是,当在练习器上进行考试时,仅限于实施关车、顺桨、重新起动和/或解除顺桨的程序。见附录1。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一台(或多台)发动机不工作时,(适用于该机型的)飞行特性有关的必要知识。2.正确操纵飞机。根据需要建立大约5°坡度以保持协调飞行,或按厂家的推荐,并根据具体情况正确使用配平。3.正确设置发动机,根据需要减小阻力,在发动机失效(或模拟失效)后正确判明不工作的发动机。4.保持工作发的状态和参数不超过允许的操作限制。5.按照规定的检查单,判明对失效发适用的保护程序。6.判明引起发动机失效的原因,并判断是否可以重新起动发动机。7.在一个飞机性能范围允许的恒定高度时,高度保持误差范围±100英尺(30米)。8.速度误差保持在±10海里/小时之内。9.航向误差保持在±10°以内。10.根据局方批准的程序/检查单或厂家的推荐程序,演示正确地重新起动发动机(如适用)。D科目:发动机失效—单发飞机注:如模拟发动机失效后,飞机不能实施安全着陆,则考试员不必在飞机上模拟发动机失效。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飞行特性、进近、迫降(紧急)着陆程序和发动机失效(对该机型适用的)情况下使用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2.正确操纵飞机。3.在模拟发动机失效时,建立和保持推荐的最佳滑翔空速(误差范围±5海里/小时)和飞机构型。4.选择适当的机场或着陆区域。5.在飞向适当的机场或着陆区域时,要考虑高度、风、地形、障碍物等因素,建立正确的航线。37 1.执行相应的检查单。2.确认引起发动机失效的原因(如高度允许),判明是否可以进行重新起动。3.按厂家推荐或局方批准的程序,设置飞机构型。E科目:特殊飞行特性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特殊飞行特性相关的必要知识,如在B-727或利尔喷气飞机上可能发生的荷兰滚。2.进入特定飞行状况、此种飞行情况中飞行和从中改出时正确操纵飞机。F科目:不正常状态改出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改出不正常状态相关的必要知识。2.正确地操纵俯仰﹑坡度和油门,改出大仰角姿态。3.正确地操纵俯仰﹑坡度和油门,改出大俯角姿态。Ⅴ.操作范围:仪表程序注:如果申请人持有私人驾驶员执照或商用驾驶员执照,并正在申请限于VFR的型别等级,不要求其实施科目B至F。A科目:标准仪表进场、飞行管理系统操作程序目的:确认申请人:1.在真实或模拟的仪表条件下,具备与中低/高空航线图、标准仪表进场、飞行管理系统操作程序、仪表进近程序图以及驾驶员和管制员工作职责相关的必要知识。2.针对考试科目使用有效航图。3.设置和正确识别所有的仪表基准、飞行指引和自动驾驶控制,以及与进场相关的通讯导航设备。4.执行相应的检查单。5.使用正确的术语与管制部门建立通讯联系。6.准确地执行所有管制许可、指令和限制。7.具备与双向无线电通讯失效处置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8.准确切入与程序、航路、管制指令或考试员指令相关的航道、径向线或方位线。9.严格遵守飞行规则、管制指令、飞行操纵手册、飞机飞行手册或考试员要求的空速限制和调速要求。10.适时建立符合该机型操纵特性和安全要求的下降率。37 1.保持适当的空速/V速度,误差范围在±10海里/小时以内,但不应低于VREF(如适用);高度误差保持在±100英尺(30米)内;准确保持径向线、航道和方位线。2.遵守下降剖面、标准进场程序和其他进场程序的规定(如适用)。B科目:等待目的:确认申请人:1.在真实或模拟仪表条件下,具备与标准和非标准、公布和非公布等待航线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如适用,应演示对等待续航能力,包括,但不仅限于机载油量﹑等待时的燃油流量、飞向备降场所需的油量等。2.将空速调整至适用于该机型和等待高度的推荐等待空速,使飞机在飞越等待定位点时空速不超过最大等待空速。3.判明飞机到达管制许可的限制点或等待定位点。4.按照相关的等待加入程序,加入标准、非标准、公布或非公布的等待航线。5.按照管制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告。6.按照等待高度和管制部门或考试员的指令,确立合适的出航时间。7.如规定DME距离时,控制好等待航线各边的长度。8.使用正确的偏流修正技术,准确保持规定的径向线、航迹、航道或方位线。9.尽可能准确地在“预计下一个许可的时间”飞越等待定位点。10.保持相应空速/V速度,误差范围±10海里/小时;高度误差保持在±100英(30米)内;航向误差保持在±10°;保持准确的径向线、航迹、航道或方位线。C科目:精密仪表进近注:应完成两次使用机载导航设备作为进近航道和下滑道引导的进近,必须在真实或模拟的仪表条件下完成进近到决断高/决断高度的精密进近。至少一次进近是人工操作。如果决断高/决断高度不超过批准的自动驾驶仪最低工作高度的限制,第二次进近可以使用自动驾驶仪飞行(如适用)。由考试员决定在人工操作精密进近时是否可以使用飞行指引。在多发飞机上,必须完成一次模拟一台发动机失效的人工操纵的精密进近。模拟的发动机失效应设置在进入最后进近航段之前,并一直持续到接地或完成全部复飞程序。由于各种航向道和下滑道指示标记和刻度的差异,航向道,或下滑道偏离任意一边1/4刻度,则表明飞机偏离正确的航向道和下滑道。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在发动机工作正常和一台发动机失效时实施精密仪表进近相关的必要知识。2.完成考试员选定的精密仪表进近。37 1.当飞行阶段或进近航段有要求时,由申请人自己(如适用)或指示副驾驶员/负责安全的驾驶员,使用恰当的通讯术语与管制部门建立双向通讯。2.准确执行所有管制许可、指令和限制。3.任何时候申请人不能够按照管制指令执行时都要通报管制部门。4.考虑颠簸、风切变、微下冲气流或其他气象和操作条件,建立适当的飞机构型和空速/V速度。5.完成相应的检查单,包括发动机失效进近和着陆检查单(如适用)。6.在进入最后进近航段之前,高度误差保持在±100英尺(30米)内,速度误差保持在±10海里/小时内、航向误差保持在±5°内,准确保持径向线、航道﹑航迹和方位线。7.选择、调谐和识别用于进近的地面和机载导航设备,并监控其工作状况。8.按要求对飞机进近等级所适用的﹑公布的最低下降高度和能见度条件进行必要的调整,例如:a.航行通告。b.机载或地面设备不工作。c.与着陆环境配套的目视助航设施不工作。d.气象部门报告的气象信息和条件。9.在飞机截获下滑道时,建立预定的下降率,使飞机沿下滑道进近。10.保持稳定的五边进近,在最后进近定位点至决断高度之间任何一边仪表的航道杆或下滑道指标偏离不超过1/4刻度,空速/V速度误差保持在±5海里/小时内。11.在飞机达到决断高时作出着陆或复飞的决断。12.当到达决断高度时,如果着陆跑道所需的目视参考不能明显可见和被识别时,应立即复飞。13.只有飞机处于一个合适的位置,在此位置上飞机可以以正常下降率和正常机动飞行进行着陆时,才能继续进行进近着陆。14.从决断高度开始后的目视下降中,仍应当保持航道杆和下滑道误差不大于1/4刻度,直至飞机飞越跑道入口后脱离对下滑道的跟踪完成正常着陆动作。D科目:非精密仪表进近注:申请人必须在模拟或真实天气条件下,使用两种不同的进近系统,完成至少两次非精密进近(其中一次必须包括程序转弯)。至少一次为不用雷达引导人工操作的非精密进近。考试员将选择那些申请人可能使用的,有代表性的非精密进近。选择的进近必须使用两种不同系统:NDB和下列的任何一种:VOR、LOC、GPS。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其可能使用的所有非精密进近类型相关的必要知识。37 1.完成考试员选定的非精密仪表进近。2.根据不同的飞行阶段或进近阶段,使用正确的无线电通讯术语和技术,适时与管制部门建立通讯联系。3.执行管制部门给出的全部指令。4.任何时候申请人不能够执行管制指令时都要通报管制部门。5.建立相应的飞机形态和空速,完成所有适用的检查单。6.在进入最后进近航段之前,高度误差保持在±100英尺(30米)以内、空速误差保持在±10海里/小时以内、航向误差保持范围在±5°以内,准确保持径向线、航道﹑航迹和方位线。7.选择、调谐、识别用于进近的导航设备并证实其工作状况。。8.根据飞机进近等级和下列情况,调整公布的最低下降高度(MDA)和能见度标准,如:a.航行通告。b.机载和地面导航设备失效。c.与着陆环境相关的目视导航设备失效。d.气象标准。9.建立正常下降率和航迹,保证飞机到达复飞点(MAP)以前,下降到最低下降高度(MDA),按正常的机动动作以正常的下降率转入下降着陆。10.在最后进近航段,,航道偏离指针(CDI)的偏差不超过1/4满刻度,无线电磁指示器(RMI)误差在5°以内,空速误差保持在5海里/小时以内。11.保持最低下降高度(MDA)飞至复飞点(MAP),误差+50英尺(15米)、-0英尺。12.在到达复飞点(MAP)时,如果着陆跑道的目视参考不能清楚可见,立即执行复飞程序。。13.按考试员的指令,完成直线进近或者盘旋进近并进行正常着陆。注:对于科目D-非精密仪表进近,如果申请人在演示第一次进近时已经表现出很高的技术熟练程度,并且申请人的训练记录或教员证明表明申请人已经圆满完成了非精密进近的训练,可以豁免第二次进近。仪表进近应认定为在飞机飞至为进近程序设定的起始进近点上空时进近开始,飞机在跑道上接地或完全过渡到复飞形态时进近结束。没有必要模拟比所要完成进近的最低天气标准更差的仪表天气条件。E科目:目视盘旋进近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规定跑道的目视盘旋进近类别、速度和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2.在模拟的或真实的仪表条件下下降到最低下降高度,完成考试员选定的目视盘旋进近。3.整个目视盘旋进近中表现出良好的判断力和飞机操纵能力。4.确认其他飞行活动,遵守和执行管制部门和考试员下达的限制和指令。37 1.建立适当的下降率,保证飞机在到达可以完成正常的目视盘旋着陆的某一点时或该点之前能够下降到最低下降高度。2.在到达一个可以下降和进行正常着陆的位置之前,避免下降至相应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下降高度以下或超过能见度条件的限制。3.在飞机到达批准的目视盘旋进近高度后,根据目视参照物操纵飞机建立至少和五边进近航道成90°夹角的飞行轨迹,保证飞机能够正常在跑道上着陆。4.不得有过量的机动动作,不能超出飞机的正常操作限制(坡度不能超过30°)。5.高度误差保持在-0,+100英尺(-0,+30米)以内,航向/航迹误差保持在±5°以内,空速/V速度误差保持在±5海里/小时以内(但不得小于飞行操纵手册或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空速。)6.根据正常或非正常情况和程序,建立合适的飞机形态。7.在目视盘旋进近中决定复飞时,转向适当的方向,使用正确的程序并建立正确的飞机形态。8.完成目视盘旋进近要求的全部程序,操纵动作柔和、及时和准确。F科目:复飞注:申请人必须演示两次复飞,其中一次是从精密进近(ILS,MLS或GPS进近)中复飞。必须根据公布的复飞程序完整地完成一次复飞。另外在多发飞机上,必须完成一次一台发动机失效(或模拟失效)的复飞。考试员可以在开始进近前、进近过程中或转换到复飞姿态和形态时的任何时候,设置发动机失效或模拟失效。在开始复飞前高度低于相应的最低下降高度或决断高/高度(如适用),应该被判为演示不合格。但是,如果刚好在决断高/高度时开始复飞,由于飞机从稳定的进近转换到复飞时飞机的下降惯性导致飞机下降低于决断高/高度,此种情况仍可判定为演示合格。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标准仪表进近的复飞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2.通过增加发动机功率、建立爬升姿态和减少阻力,及时开始复飞。3.向管制部门报告复飞。4.遵守相应的复飞程序或管制指令。5.任何时候申请人不能够执行管制指令时都要通报管制部门。6.完成该机型所使用的复飞程序中推荐的检查单。7.(如适用)请求飞向备降机场或等待点﹑实施第二次进近或执行考试员的指令。8.高度误差保持在±100英尺(±30米)以内,空速误差保持在±5海里/小时以内,航向误差保持在±5°以内;准确保持航道﹑航迹、径向线和方位线。37 Ⅵ.操作范围:着陆和完成进近后着陆注:尽管有些考试科目可以合并或免除,但申请人应当至少完成三次着陆(含一次着陆全停)。这些着陆必须包括考试范围内列出的不同类型的着陆;不过在适当时,可以将几个不同类型的着陆进行组合(如侧风条件下的精密进近着陆或模拟的发动机失效着陆等)。所有的着陆应该在飞越跑道入口后500至3000英尺(150至900米)处接地,接地点不准超过1/3的跑道长度,接地时跑道中心线应当在主轮之间。在水陆两用飞机上,除非申请人能够熟练演示陆地和水上着陆技术,否则其型别等级上应注明“限陆上着陆”或“限水上着陆”。A科目:正常和侧风进近着陆注:在单发飞机上,除非申请人持有商用驾驶执照,否则必须完成从高度1000英尺(300米)或更低的高度上,将发动机油门杆收到慢车位、实施180°转向的精确进近和定点着陆。飞机必须在跑道上指定的接地线或接地点200英尺(60米)范围内以正常的着陆姿态接地。至少一次着陆是侧滑着陆。申请人虽然可以采用标准起落航线,但对180°定点着陆最好采用三﹑四转弯结合四边的方式建立航线。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正常、侧风进近着陆的必要知识,包括推荐的进近角度、空速、V速度、飞机形态、性能限制、尾流和对该机型适用的安全因素。2.根据着陆跑道及气象条件建立适当的进近和着陆形态;根据需要正确设置发动机。3.保持好航迹,考虑任何障碍物的影响和管制部门或考试员的指令。4.判明风的影响,正确修正偏流并保持准确的航迹。5.保持稳定进近,空速/V速度误差保持在±5海里/小时以内。6.柔和正确地操纵飞机从五边进近直至接地。7.在落地滑跑中保持有效的方向控制和侧风修正。8.使用扰流板、螺旋桨负拉力、反推、刹车和其他相应的增阻/减速装置,使飞机及时安全地减速停止。9.按照制造厂家推荐的程序,适时完成适用的着陆后检查单。B科目:完成精密进近后着陆注:在真实环境下进行考试时,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如天气条件太差)申请人不能完成着陆,考试员可以根据其判断,让申请人操纵飞机进近至考试员认为可以完成安全着陆和全停的某一点后复飞,考试经历记做一次中断进近。如使用可以完成精密进近和着陆的模拟机,可以继续进近至着陆,考试经历记作本节的考试范围要求的一次着陆。目的:确认申请人:37 1.具备与完成精密进近后着陆相关的能力和意识。2.考虑影响进近和着陆的因素,如内移的跑道入口、气象条件、航行通告及管制部门或考试员的指令。3.建立适当的飞机形态和空速/V速度。4.在最后进近航段,保持航向道和下滑道的精确程度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推荐的空速/V速度保持误差在±5海里/小时内。5.根据厂家的推荐,对风/阵风进行修正,并考虑风切变、微下冲气流和其他相关的影响安全的因素。6.完成相应的检查单。7.从考试员指定的模拟仪表气象条件下的一点平稳地转入目视,保持正确地操纵飞机。8.柔和与正确地操纵飞机从五边进近直至接地。9.着陆滑跑中,保持有效的方向控制和侧风修正。10.使用扰流板、螺旋桨负拉力、反推、刹车和其他相应的增阻/减速装置,使飞机及时安全地减速停止。11.按照厂家推荐的程序,适时完成适用的着陆后检查单。C科目:发动机失效(模拟)进近和着陆—多发飞机注:在有三台发动机的飞机上,申请人应执行同时失去中间的发动机和一台外侧发动机的两台发动机失效程序(如批准)。在其他的多发飞机上,申请人应演示模拟全部可用发动机中半数发生失效的程序,失效的发动机应集中在飞机的同侧。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一台或多台发动机失效(或模拟失效)着陆的飞行特性和操纵性相关的必要知识,包括与飞行机动动作有关的操纵性方面的因素及适用的应急程序。2.保持正确地操纵飞机。如需要,保持大约5°坡度或按照厂家的推荐程序保持协调飞行,以及在此条件下的正确配平技术。3.正确设置发动机、按需要减小阻力、在发动机失效(模拟失效)后正确判断和识别失效的发动机。4.保持工作发的状态和参数不超过允许的操作限制。5.执行规定的检查单,并判明对失效发动机适用的保护程序。6.飞向最近的合适机场。7.在进入最后进近航段之前,高度误差保持在±100英尺(30米)以内、速度误差保持在±10海里/小时以内、航向误差保持在±5°以内;准确保持航迹﹑航道、径向线和方位线。8.根据着陆跑道/着陆区域及气象条件,建立适当的进近和着陆形态;按需要设置发动机。9.保持稳定进近,进近速度/V速度误差保持在±5海里/小时以内。10.柔和正确地操纵飞机从五边进近直至接地。37 1.在着陆滑跑过程中保持有效的方向控制和侧风修正。2.使用扰流板、螺旋桨负拉力、反推、刹车和其他相应的增阻/减速装置,使飞机及时安全地减速停止。3.脱离跑道后,按照厂家推荐的程序适时完成适用的着陆后检查单。D科目:完成目视盘旋进近后着陆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完成目视盘旋进近后着陆相关的必要知识。2.选择并实施规定跑道方向的目视盘旋着陆程序。3.考虑影响目视盘旋进近着陆的环境、操纵和气象因素。4.确认其他飞行活动,遵守和执行管制部门和考试员下达的限制和指令。5.建立适当的下降率,保证飞机在到达可以完成正常的目视盘旋着陆的某一点时或该点之前能够下降到最低下降高度。6.在到达一个可以下降和进行正常着陆的位置之前,避免下降至相应目视盘旋进近的最低下降高度以下或超过能见度条件的限制。7.完成相应的检查单。8.在飞机到达批准的目视盘旋进近高度后,根据目视参照物操纵飞机建立至少和五边进近航道成90°夹角的飞行轨迹,保证飞机能够正常在跑道上着陆。9.不得有过量的机动动作,不能超出飞机的正常操作限制(坡度不能超过30°)。10.高度误差保持在+100,-0英尺(+30米,-0米)以内;航向误差保持在±5°以内,进近空速/V速度误差在±5海里/小时。11.根据正常和非正常情况及程序,建立适当的飞机形态。12.完成目视盘旋进近要求的全部程序,操纵动作柔和、及时和准确。13.以柔和正确的操纵动作使飞机进入五边进近和着陆,或飞至考试员认为可以保证安全着陆和全停的某一点。14.在着陆后的滑跑过程中保持有效的方向控制和侧风修正。15.使用扰流板、螺旋桨负拉力、反推、刹车和其他相应的增阻/减速装置,使飞机及时安全地减速停止。16.脱离跑道后,按照厂家推荐的程序适时完成适用的着陆后检查单。E科目:中断着陆注:中断动作可以结合仪表进近、目视盘旋或复飞程序进行,但模拟的仪表条件不要低于场高100英尺(30米)。可以在高于跑道大约50英尺(15米)和接近跑道入口时开始实施中断动作。如果申请人是在不能进行仪表飞行的飞机上进行申请颁发仅限于VFR的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而此科目又是在模拟发动机失效的条件下完成,则开始此科目时的速度和高度不应低于飞行操纵手册中的推荐值。37 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中断着陆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包括导致中断着陆的条件、及时决断的重要性、推荐的空速/V速度和适用的收上起落架和襟翼的程序。2.无论在真实或是模拟的条件下,及时做出中断着陆的决定,并在建立稳定和安全的飞行状态后通报管制部门。3.根据飞行状况设置发动机功率;建立合适的上升姿态以获得所需的飞行性能。4.在安全高度上以正确的顺序收起襟翼/增阻装置(如适用);建立正上升率和保持适当的空速/V速度,速度误差保持在±5海里/小时以内。5.按需要使用配平,在实施中断程序的过程中保持正确的航迹。6.根据批准的程序及时完成相应的检查单。F科目:无襟翼或非标准襟翼进近的着陆注:如局方确认某种机型由于襟翼系统设计原因,在放襟翼时出现故障或失效的可能性极小,则没必要在此机型上完成此科目。考试员必须决定对于实践考试是否有必要实施仅有缝翼和部分襟翼的进近。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全部或部分襟翼、前缘襟翼和其他类似设备失效时,影响飞机飞行特性的因素相关的必要知识。2.在进近和着陆时使用正确的空速/V速度。3.根据飞机形态、总重、地面风和其他在操纵上应考虑的因素,保持正确的俯仰姿态和飞行航径。4.针对无襟翼或非标准襟翼位置的情况,使用合适的跑道长度。5.操纵飞机在跑道上的合适位置接地,以保证能安全地完成减速和停止。6.使用扰流板、螺旋桨负拉力、反推、刹车和其他相应的增阻/减速装置,使飞机及时安全地减速停止。Ⅶ.操作范围:正常和非正常程序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飞机系统和子系统、与特定型别飞机相关的设备(可由考试员决定)的正常和非正常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掌握应立即完成的动作项目(如适用),和应当完成或下口令要求完成的适用的检查单。2.演示对飞机系统、子系统和与特定型别飞机相关的设备(可由考试员决定)的正确使用,如:a.发动机。b.燃油系统。c.电气系统。d.液压系统。37 a.环境控制和增压系统。b.失火探测和灭火系统。c.导航和电子系统。d.自动飞行控制系统、电子飞行仪表系统和相关的子系统。e.飞行操纵系统。f.防冰和除冰系统。g.飞机和个人应急设备、其他的系统、子系统;和与特定型别飞机相关的设备,包括与制造、型号和序列号等有关的设备。Ⅷ.操作范围:应急程序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有关特定机型的相关应急程序(可由考试员确定)相关的必要知识。2.演示与特定机型相关的适当的应急程序(必须由考试员确定),包括—a.紧急下降(最大下降率)。b.空中失火和排烟。c.快速释压。d.应急撤离。e.其他(如可能由飞机飞行手册要求的其他程序)。3.演示其他任何在批准的相应飞机飞行手册中列出的适当的应急程序(必须由考试员确定)。Ⅸ.操作范围:飞行后程序A科目:着陆后程序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如何安全地进行着陆后/滑行/停机/下锚/靠岸和停泊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2.通过主动和正确地操纵飞机,演示出较高的技术熟练程度。在装有浮筒装置的飞机上,还应包括水上滑行、向浮标靠近、水上航行和停靠的内容。3.与其他飞机、障碍物和人员保持适当的距离。4.执行推荐的程序并完成适用的检查单。5.保持要求的滑行路线和速度。6.执行管制部门(或模拟的管制部门)发出的指令。37 1.观察跑道等待线、航道和下滑道敏感区域及其他地面(水面)控制标志和灯光,防止非法侵入跑道。2.在滑行操作中保持持续的警觉性并正确操纵飞机。B科目:停机和系留飞机目的:确认申请人:1.具备与停机、停泊、靠岸、靠滩和系留飞机的程序相关的必要知识。2.演示有关在机载的表格/记录本上填写飞行时间/故障的必要知识。37 附录:在模拟设备上认可进行的考试科目对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型别等级实践考试使用的飞行模拟训练设备,考试员应确认该设备已获得批准,可进行训练、考试或检查。每个设备文件应包括以下几点:1.该设备已经通过审定,符合相应的标准,并进行了相应等级的认证。该设备必须持续符合相应的标准。2.该设备已经被局方批准可以用于训练、考试或检查。具体飞行考试科目列在附录1中。3.该设备满足学生或申请人实践考试标准的要求。注:下面表格不能单独使用,必须结合实践考试标准中每个科目的描述、目的和注释使用。表格使用X:可用的A:可用的(在相应的系统已安装并能正常使用时)*表示:要求使用模拟机或练习器视景系统。注:1.飞机可用来完成所有考试科目。2.对于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实践考试时最多不超过50%的机动飞行科目可以在模拟机或练习器上完成,下列情况除外:a.在相应飞机上,对于每一飞行机动科目,申请人不少于三次地向教员进行了了令人满意的演示,或b.申请人的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1500小时。3.只有申请人满足局方规定的飞行经历要求时,才能按要求使用C级模拟机。4.低于4级的训练器不可用作飞机型别等级考试。5.对1级飞行训练器的标准和使用要求尚未确定。飞行科目模拟练习器等级模拟机等级操作范围:第二部分1234567ABCDⅡ.飞行前程序A.飞行前检查(只限驾驶舱)AXAAXXXXXXB.起动发动机AXAAXXXXXXC.滑行XXD.起飞前检查AXAAXXXXXXⅢ.起飞和离场阶段A.正常及侧风起飞和爬升XXB.XXXXXXX37 仪表起飞(等级3,6和7的设备需配备视景系统)C.起飞过程中发动机失效XXXXD.中断起飞(等级3,6和7的设备需配备视景系统)XXXXXXXE.离场程序XXXXXXXⅣ.空中机动飞行科目A.大坡度盘旋XXXXXXXB.接近失速和改出(等级3,6和7的设备需配备能正常工作的人工失速警告系统)XXXXXXXC.发动机失效-多发飞机XXXXD.发动机失效-单发飞机XXXXXXXE.特殊飞行特性设备的等级要求由总局飞行标准司确定F.不正常姿态改出XXXXXⅤ.仪表程序A.标准仪表进场/有关进场的飞行管理系统操作程序XXXXXXXB.等待XXXXXXXC1.精密仪表进近(发动机正常工作)(接通自动驾驶/人工飞行带指引/人工飞行不带指引)(使用等级2和5的设备只限于作交联自动驾驶仪的进近)AXAXXXXXXC2.精密仪表进近(一发不工作)(人工飞行带指引/人工飞行不带指引)XXXXD.非精密进近(非精密仪表进近(如使用低于A级模拟机的设备,则只批准进行一次)(使用等级2和5的设备只限于作交联自动驾驶仪的进近)AXAXXXXXXE.目视盘旋进近(每个进近必须得到特别批准)XXXXF1.复飞(正常)XXXXXXXF2.复飞(发动机失效)XXXXⅥ.进近和着陆A.正常和侧风进近着陆XXB.完成精密进近后着陆XXXX37 C.(模拟)发动机失效进近和着陆-多发飞机D.完成目视盘旋进近后着陆XXE.中断着陆XXXXF.无襟翼或非标准襟翼进近和着陆XXⅦ.正常和非正常程序(*1)(*2)A.发动机(包括关车和重新起动)AXAAXXXXXXB.燃油系统AXAAXXXXXXC.电气系统AXAAXXXXXXD.液压系统AXAAXXXXXXE.环境控制和增压系统AXAAXXXXXXF.失火探测和灭火系统AXAAXXXXXXG.导航和电子系统AXAAXXXXXXH.自动飞行控制系统,电子飞行仪表系统和相关子系统AXAAXXXXXXI.飞行操纵系统XXXXJ.防冰和除冰系统AXAAXXXXXXK.飞机和个人应急设备AXAAXXXXXXL.其他,由制造、型号和序列号等因素决定AAXXXXXXⅧ.应急程序A.紧急下降(最大下降率)XXXXXXXB.空中失火和排烟AXAAXXXXXXC.快速释压AXAAXXXXXXD.应急撤离XXXXXXXE.其他(如可能由飞机飞行手册要求的其他程序)AXAAXXXXXXⅨ.飞行后程序A.着陆后程序AXAAXXXXXXB.停机和系留AXAAXXXXXX注1:评估正常和非正常程序的完成情况应当结合其他的情况/科目进行。注2:对导致产生不对称的推力/拉力或不对称阻力(如不对称的飞行操纵)的情况进行考试,必须在不低于A级的设备上完成。但是,可以在安装有适当设备的训练器上完成关车和重新起动的考试(仅限于程序)。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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