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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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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总局决定将食用调和油、亚麻籽油(胡麻油)、油茶籽油、玉米胚油和红花籽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取得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程序要求 (一)已经取得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拟扩项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拟扩项生产调和油、亚麻籽油、油茶籽
2、油、玉米胚油、红花籽油的,可直接提交书面申请书。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3— 2.企业拟扩项生产调和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1)具有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能力的企业,拟扩项生产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企业可直接提交书面申请书。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只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2)只具有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能力的企业,拟扩项生产高级烹调油和调和色拉油的,企业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对
3、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其拟扩项的高级烹调油或者调和色拉油进行发证检验。 3.按照上述要求,经审查及发证检验合格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并批准企业的扩项申请后,企业可以在扩项的油品的包装及标签上使用QS标志和该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准扩项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二)尚未取得食用植物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审查依据 对上述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进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时,应按照食用
4、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产品发证检验 (一)食用调和油的质量检验。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10292-1998—3—)对食用调和油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三个等级,即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其中:调和油的质量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的检验项目表确定;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的质量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的检验项目表确定。检验结果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二)亚麻籽油(胡麻油)的质量检验。食用亚麻籽油
5、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按亚麻籽油国家标准(GB/T8235-87)的规定执行。亚麻籽油(胡麻油)的质量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的检验项目表确定,检验结果的判定按照亚麻籽油国家标准(GB/T8235-87)中食用油类别进行。 (三)油茶籽油的质量检验。油茶籽油的技术要求、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按油茶籽油国家标准(GB/T11765-89)的规定执行。油茶籽油质量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的检验项目表确定。检验结果按照油茶籽油国家标准进行判定。 (四)玉米胚油的质量检验
6、。玉米胚油的技术要求、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按玉米胚油行业标准(LS/T3238-1987)的规定执行。玉米胚油质量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的检验项目表确定。检验结果按照玉米胚油行业标准进行判定。 (五)红花籽油的质量检验。在进行红花籽油质量检验时,属于半精炼食用植物油的红花籽油,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88)进行检验;属于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的红花籽油,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5197-1994)或者《色拉油卫生标准》(GB13103-1991
7、)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按照执行的相应标准进行判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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