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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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颁布日期:20060930   实施日期:20070101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于2006年9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2006年9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以下简称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配备教育督导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三)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建议;  (五)组织培训教育督导人员,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

4、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制定教育督导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督导的主要内容是:  (一)教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二)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  (三)教育教学环境的治理;  (四)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  (五)各类教育协调均衡发展状况;  (六)办学行为;        (七)办学标准的执行;  (八)教育教学质量;  (九)

5、学校常规管理;  (十)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教育督导人员为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其他督学。  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其他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十条 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熟悉教育工作;  (四)遵纪守法、办事公道、品行良好;  (五)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教育督导规划制定具体工作

6、方案;  (二)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  (三)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内容进行自查自评,提交自查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  (四)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或者评估;  (五)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作出督导结论,提出奖惩、整改意见;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二条 根据特殊情况需要,教育督导机构可以临时安排教育督导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教育督导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督导报告。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

7、件、档案、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  (四)进行调查和测试;  (五)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六)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七)进行综合测评;  (八)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教育督导应当由两名以上教育督导人员参加并出示督学证书,可以吸收被督导单位的举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参加;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人员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依法履行职务,遵守督导纪律,廉洁奉公,不直接处理问题。教育督导人员与被督导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教育督导人员在教

8、育督导中对危及师生员工安全、侵犯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配合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  (三)阻挠他人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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