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庄维房地产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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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庄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三章出资者权利和义务第四章董事会第五章经营管理第六章董事、总经理和员工第七章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第九章利润分配第十章终止与清算第十一章章程修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是在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的注册登记名称为:北京市庄维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由××××、××××、××××

2、共同投资,投资比例为×%、×%、×%。公司法定地址为××××××××。第四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中国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特许经营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公司以其注册资本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不得成为其它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投资者。第七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年。第二章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宗旨:充分利用和发挥产业优势和北京地区的政策优势、地域优势,以满足全市经济和城市规模发展的住房需求为基点,以房地产为主体,以相关产业为辅助,实现产业结构多元化。依法经营、高效运营、优质服务,谋求最佳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确保出资者投资的安全、增值,并获得良好的收益。

3、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1)兴建国民住宅、大厦出租、出售业务;(2兴建观光旅社及建设观光事业;(3)国内外有关建筑材料的买卖业务;(4)其他有关事业的投资和经营。第十条经营方式:投资、房地产开发等第十一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在国内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投资,开展跨地区经营。第三章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公司出资者:(补充)第十三条出资者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投资收益权;(2)选派、确认代表出资者的公司董事,推荐董事长人选,决定代表出资者的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派或确认代表出资人的监事;(4)审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5)审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

4、方案;(6)依照法律和法规审批公司资产产权转让和股权收购方案;(7)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8)审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出资者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经济责任,并为其进行贷款担保。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战略机构和决策机构,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受出资者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资产,董事会以公司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第十六条董事会组成采用单数制,由七名董事组成。第十七条董事必须是自然人,董事人选中,产权单位代表4人,独立董事3人,董事可兼任经理人员但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董事;董事每届任期三

5、年,可连选连任。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所指各项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十八条董事会对出资者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1)向出资者报告工作;(2)制定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3)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年度投资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4)决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决定资产用于融资的抵押额度;(6)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8)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10)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11)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长及董事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12)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及财务部和人事部的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13)制定公司独立董事报酬、津贴的标准;(1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5)在股东会议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16)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并报请股东会议审议批准;(17)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18)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19)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7、席方为有效。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半数以上董事提议时,可召集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记名表决制,董事会决议时必须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当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在董事会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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