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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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第3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5—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设定、评选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

2、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三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

3、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5—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第九

4、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人员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评议结果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

5、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主任委员一般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领导担任。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6、—5—  第十四条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各行业评审组完成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市级相关媒体和市科技网上

7、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市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举行答辩会,并逐项打分。  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四分之三以

8、上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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