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_上海_自贸区实施沿海捎带业务政策之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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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上海)自贸区实施沿海捎带业务政策之法律解读*马得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200042)内容摘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总体方案》试点施行沿海捎带业务政策,旨在促进航运管理模式创新、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及提升我国航运服务水平。沿海捎带业务政策实质是作为传统航运政策沿海运输权的适度开放。世界主要航运国家依据本国航运经济实际情况实施了不同模式的沿海运输权,这为探索自贸区实施沿海捎带业务政策提供了某种视角的借鉴。由于沿海运输权与国家安全、政治互信、船舶登记、海运服务自由化以及海员就业等息息相关,导致沿海捎带业务政策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兼

2、具。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模式下认知实施沿海捎带业务政策,基于我国航运服务水平、国内和国际集装箱运输市场和运力实际情况的考察,本文认为实施管制-开放沿海运输权模式下的沿海捎带业务政策,对中国而言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关键词:沿海捎带业务沿海运输权管制-开放模式国家安全与政治互信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309(2014)10-0089-011一、问题与挑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勾勒了旨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讨管理模式创新以及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新图景。根据方案,交通运输部

3、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实施意见以强化创新航运政策的积极效益。作为一项重要的航运政策创新,实施意见第6条规定实施沿海捎带试点政策,积极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航运公司利用自有或者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先行先试外贸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以上海港为中转港)的捎带业务。为了增加可操作性和规范性,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在上海实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运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2013年第55号),明确了认定“中资航运公司”的标准、实施试点捎带业务备案制、转租限制以及处罚等内容。然而,由于沿海捎带业务在我国并没有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

4、,目前没有形成成熟的沿海捎带业务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因此,实施沿海捎带业务政策必然会衍生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包括沿海捎带业务政策对国内国际航运市场的积极或者消极影响、沿海捎带业务政策的执行、沿海捎带业务政策与海运服务自由化、国家安全等的关联性等问题。一般地,沿海捎带业务被认为属于沿海运输权范畴。而沿海运输权是否开放、开放程度和方收稿日期:2014-07-29*基金项目:本文受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相关法律问题研究”(L12BFX005)的资助。参见交通运输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总体方案,加快

5、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交水发[2013]584号)。式,是一个颇为复杂的问题。故此,探讨沿海捎带业务政策问题的切入点是从沿海运输权入手,以考察该政策的实施效果。基于沿海运输权的立法与实践在国际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因此,沿海捎带业务政策在执行中必然会受制于沿海运输权的理论与实践,同时其亦面临沿海运输权所固有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实施沿海捎带业务政策的监督机制,如何理性地评估该政策风险和挑战,尝试国际航运政策的创新以实现国际贸易的便利化,显然是自贸区法治建设的重要范畴,本文对此进行探讨。二、沿海捎带业务政策的实质及其历史渊源考察(

6、一)沿海捎带业务政策的实质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5号公告实质是一种传统的航运政策,从其文义和政策动向来审视,沿海捎带业务具有传统的航运政策———沿海运输权(cabotage)的特征,属于沿海运输权范畴。①然而,沿海运输权在不同国家的立法(cabotagelawsoracts)表述存在差异,在不同历史阶段其内涵也有所不同。世界上影响比较大的沿海运输权的立法当属1920年美国的琼斯法案(JonesAct)对沿海运输权的界定。1该法案明确规定在美国境内航行的船舶必须由美国制造,并在美国登记注册;船舶的所有权至少有75%为美国公民拥有;船员必须是美

7、国公民。②琼斯法案实施近百年来为美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保障了美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③根据我国海商法典第4条、国际海运条例第28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的沿海运输权所规制的范围似乎比较窄,即强调“海上运输和拖航”或者“船舶运输业务”。④相比而言,美国的沿海运输权显得严格和周密,其创设了从多个方面和角度来限制外国船舶介入美国国内运输的体制。即便如此,依据交通运输部第55号公告,将沿海捎带业务视为沿海运输权框架下的范畴,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沿海捎带政策是以国内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为适用范围的沿海运输权,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在多方面受到

8、限制的沿海运输权。目前沿海捎带业务只是局限于集装箱运输,而其他类型的沿海运输没有包括在内。因此,沿海捎带业务政策的本质仍然是沿海运输权问题,是传统沿海运输权的适度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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