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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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储蓄管理办法(2000年3月28日发布 银发[2000]102号) 第一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第三条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第四条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第五条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

2、生。第六条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第七条教育储蓄为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开户时储户应与金融机构约定每月固定存入的金额,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3、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第九条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第十条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储户凭存折和学校提供的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金融机构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后,应在“证明”原件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等字样的印章,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二)储户不能提供“证明

4、”的,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即一年期、三年期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一条教育储蓄逾期支取,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二条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

5、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三条储户办理挂失,应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凡因户口迁移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的,必须在存款到期后方可办理。储户须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份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享受利率优惠,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存款利息所得税。第十五条参加教育储蓄的储户,如申请助学贷款,在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应优先解决。第十六条学校应从严管理“证明”,对开具的“证明”必须建立备案存查制度。其教育主管

6、部门应定期检查,严禁滥开、滥用“证明”。第十七条各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修改和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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