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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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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船舶融资面临的海上保险法律难题:中国法的缺失及完善-法律论船舶融资面临的海上保险法律难题:中国法的缺失及完善朱作贤(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摘要:我国船舶融资业的发展遭遇了一系列海上保险法律难题,凸显了我国当前的保险法律应对这一专业领域的缺失与不足,亟待立法完善。从理论与实证两个角度,对实践中涌现的崭新法律难题进行分析、研究与论证,充分借鉴各国经验,提出具体可行的法律解决路径。关键词:船舶融资;海上保险法;缺失;完善中图分类号:DF5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14)01-0092-08船舶融资业在国外至少已历经上百年的
2、成熟历史,尤其在欧洲,存在诸多以经营船舶融资业务而著称于世的船舶融资银行,例如,德国北方银行、德国商业银行、挪威银行、北欧联合银行等,据统计,这些银行在船舶融资市场中占总贷款额度的比重超过80%,而亚洲银行只占不到17%。不过,近年来,随着我国造船业以及航运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中资银行也正逐步进入这一传统上被欧美银行所垄断的专业领域。尤其是,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欧美银行在资金上普遍出现了严重问题,此时,受危机冲击较小、流动性资金相对充足的中资银行被人们寄予厚望,甚至不少业界人士呼吁,中国应当抓住时机尽快发展成为国际船舶融资中心。然而,事实上中资银行在船舶融
3、资方面的实施进度,并没有像航运业所期待的那样迅猛,而是保持了适度的谨慎。应当承认,此种谨慎是必要的,对于船舶融资这一极其专业的领域,中国显然还有许多“功课”要做。其中,极其重要的一点是要学会如何利用保险机制有效转嫁船舶融资中遇到的各种风险。专业的船舶融资银行无不重视船舶保险的妥当安排,除了要求船东投保正常的船舶险、船舶战争险、保赔保险,并要求将银行列为受益人外,银行还会单独投保抵押权人利益险(MortgageeInterestInsurance,MII)和抵押权人污染责任额外险(MortgageeAdditionalPerilPollutionInsurance,
4、MAP),不少欧洲银行还设立了专门的保险团队负责承贷船舶的保险事宜。毫无疑问,船舶融资保险要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功能,有赖于一个完善的海上保险规则体系。船舶融资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使得一系列崭新的法律难题不断涌现出来,凸显了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在应对船舶融资方面的缺失与不足,如不及时从立法上予以修改与完善,势必严重影响我国船舶融资业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对船舶融资银行与海事法院的广泛调研,笔者发现,主要的缺失与不足是:第一,我国《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界定过于狭窄,理论上的认识也存在误区,从而影响了船舶融资所涉保险的定性及其法律适用。第二,我国《保险法》将“受益人”的法律
5、概念局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但船舶融资的惯常做法是银行列为船舶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因而造成受益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三,我国法律对“联合保险”的规范完全是一个空白,而联合保险是船舶融资中保护银行利益的一种独特而有效的机制。第四,银行作为船舶抵押权人如何行使物上代位权的程序很不明确,存在诸多争议,有待进一步明晰化。本文围绕上述四个问题展开了全面论述,提出了完善我国海上保险法律的具体建议。众所周知,海上保险具有高度国际化的特点,而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法律在此领域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地位,美国最高法院Holmes大法官尝言:“在海上保险领域,有必要与英国保险法保持一致”,而美国法
6、院的另外一个判决则进一步指出:“采用英国海上保险法,其目的与国际趋势保持一致。”因此,本文论及海上保险法律难题的解决方案时不能不充分参考英国法的相关做法。当然,我国有着自己的民法环境与民法土壤,无视我国具体的法律规定,简单地援用任何一个国家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对于无论源自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原则、规则与学说,都不能盲从,而应当进行必要的理论阐释与制度重塑,使之在与我国现有制度相协调的前提下更加合理化,这一方面是法律本土化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逐步增强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国际影响力的必由之路。一、关于船舶融资所涉保险合同的定性规范海上保险的法律原则、制度设计与其他类型的
7、保险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可谓独具特色、自成体系。即使在当代统一财产保险立法呼声此起彼伏的背景之下,海上保险法依然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顽强地坚持着自身的独立性而一直都没有湮灭于普通的保险法之中。我国亦然,海上保险是由《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予以特别调整,而其他所有类型的保险则都由《保险法》调整。当然,《海商法》之相关规定与《保险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如果《海商法》对某事项没有规定,也可能会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显然,一个保险合同可否定性为海上保险合同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中,与船舶融资保险直接相关且富有争议的两个问题是:其一,船舶建造保险合
8、同是否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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