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漂流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秘书科修改稿

宁乡县漂流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秘书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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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乡县漂流旅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漂流旅游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漂流资源,规范漂流秩序,维护漂流企业和漂流旅游者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促进漂流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漂流旅游是指漂流企业组织旅游者在特定水域,乘坐船只、木筏、竹排、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旅游活动。特定水域指经宁乡县漂流联合评审小组批准作为漂流的河段。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县特定水域内组织和开展漂流旅游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宁乡县漂流联合评

2、审小组负责漂流旅游企业的登记管理及漂流旅游活动的指导与监管。其成员单位包括县旅游局、县安监局、县地方海事处、县质监局、县水务局、县工商局、县消防大队、当地景区管理机构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第二章 登记管理第五条开展漂流旅游项目须具备下列条件:1、漂流设备设施条件①7有标识醒目、规模适度、设施齐全的专用售票厅、行李寄存室、游客接待中心(其中设置电脑触摸屏、影视播放系统、游客休息设施并可提供咨询、宣传服务)等旅游景区基础设施。②拥有长度10米以上、符合安全条件的上、下船码头或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救生员

3、和救助工具。③上、下船码头处配设男女分开、有门有隔板、蹲位数量足够的环保厕所(配备洗手设施、挂衣勾、皂液、面镜),配置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施齐备的封闭式男女更衣室(配备挂衣勾、座椅、面镜,且带10人位以上淋浴功能)。④拥有一定数量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漂流工具及相应配套救生设施(救生衣、救生圈、安全绳等)。漂流艇应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包含载客定额、适载重量、适载内容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2、漂流航道条件①漂流航道宽度应与橡皮筏安全通行通道相适应;②单个陡坎落差不宜过大且不能连续设置;

4、③漂流起止点必须远离暗河入口及闸坝;④易发生危险的水深急流水域和有危险障碍物区域,应有提醒游客注意的安全警示标志。3、工作人员条件①根据水域、工具以及旅客流量等情况配备适量的流动和专职安全救生员。其人员数量应按每处急流或险滩等事故易发区域不少于2人、漂流水域无监视盲区的原则配备。②安全救生员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7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其年龄、健康状况应进行公示。③工作人员须着工装、佩戴工号牌或工作证上岗。安全救生员要求工装颜色醒目并着救生衣。④有专职保安人员。⑤企业负责人、安

5、全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4、安全设施条件①景区全景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和安全警告标志、标识应齐全、醒目、规范。②停车场、出入口、售票处、购物场所、厕所、餐饮设施等位置合理设置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③有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紧急医疗救护点或医务室,配备专职医护人员、日常药品和救护设施设备。④有安全说明和须知,安装安全广播,在起漂点和终漂点设立标识醒目的游客漂流安全须知牌,完善漂流常识温馨提示。劝止孕妇和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痴呆症等易发危险性人群参加漂流活动。老人和小孩必须在

6、监护人监护下漂流。⑤景区游道通畅,符合行车安全,有车位足够、分区明显、指示标识明确、画设停车线的停车场,车辆摆放整齐,有专人值管。⑥危险地段合理设置安全救生点。各安全救生点应配备1只带绳救生圈和l部手持VHF无线电话,确保各安全救生点之间能保持通讯联系。7⑦全程漂流时间超过3小时的,须设置中间休息站。⑧漂流企业应配备证照齐全、依规投保、20座以下的中小型车辆和熟练驾驶员接送上、下漂流码头的游客。车辆往返危险地段应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限速及警示标志。通行20座以上大中型客运车辆须经县公路管理局认

7、定。⑨根据安监部门意见在认定的危险漂流河段设立视频监控。第六条 漂流企业办理登记管理手续,需向县漂流联合评审小组提交下列材料:旅游部门组织评审通过的项目开发建设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以上水务部门水资源论证报告、企业概况、经营漂流旅游筹建方案,相关部门批准占用河道或护堤地修建旅游设施证明、与所在地乡镇或村级组织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等相关材料、与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合格后,由县漂流联合评审小组出具《宁乡县漂流旅游联合评审意见书》。第七条 漂流旅游企业取得《宁乡县漂流旅游联合评审意

8、见书》后,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八条 漂流旅游企业应根据通过评审的规划进行开发,按其申报的筹建方案开展企业组建工作,不具备经营条件和未办理其他相关手续的不得进行开漂。每年开漂前须经县漂流联合评审小组验收。第九条 未经县漂流联合评审小组登记管理的企业,不得7经营漂流旅游业务,县旅游局不予纳入行业管理范围,旅行社不得为其组织输送游客。第十条漂流旅游经营企业应按《宁乡县漂流旅游联合评审意见书》指定水域开展漂流旅游业务,不得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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