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旅游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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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旅游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旅游业的管理,充分开发和利用我市丰富的旅游资源和优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确保我市旅游业沿着健康的轨道迅速发展,根据《xx省旅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文化娱乐等的综合性服务行业。  第三条旅游业是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也是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确定的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支柱产业。市政府鼓励、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在投资、贷款、土地、税收、用工等方面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旅游业给予优

2、惠支持。  第四条我市旅游业的长期、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对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统一管理。市旅游局是市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凡在我市境内的旅游经营单位,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资源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的各种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实行总量控制,协调发展,市政府对旅游资源采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  第八条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总体规

3、划,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九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和设施,如饭店、游乐、商业服务、旅游交通、邮电通讯和景区设施等,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生态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土地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擅自开发旅游资源,或者违反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开发旅游资源。禁止在旅游开发区、游览区内取土、葬坟、采伐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第三章旅

4、游经营与管理  第十一条凡在xx市境内申请开办旅游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批准的旅游业经营者、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及有关批件;  (二)固定的旅游营业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施与交通工具;  (三)与旅游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经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旅游业务经营范围;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具备上列条件者,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持相关证件依法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市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建设项目实行规划许可证

5、制度。凡规划区内涉及旅游的建设项目,须经市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核发旅游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市计划、建设、环保、国土等部门不给予办理立项、批建、征地等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市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行社实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未缴纳质量保证金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  第十五条市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旅游业务的单位实行旅游定点资格认证制度。未取得旅游定点资格的,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十六条涉及许可证及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工作,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实施,或者按规定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根据国家的

6、有关规定,导游员必须通过全国统考,取得导游证书,并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对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等旅游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资格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市旅游局和市物价局协调制定并监督管理。  第四章旅游协调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证旅游业及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把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发展规划。  第二十条市旅游局应当与各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制度。旅游部门应当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旅游业情况,提出需要配合发展的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采取相应措施

7、,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旅游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旅游经营单位和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人身、财产的安全得到保障;   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档次、费用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方式和内容,并获得质价相当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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