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与西学的比较与沟通

儒学与西学的比较与沟通

ID:13553784

大小:30.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7-23

儒学与西学的比较与沟通_第1页
儒学与西学的比较与沟通_第2页
儒学与西学的比较与沟通_第3页
资源描述:

《儒学与西学的比较与沟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打印】【保存】儒学与西学的比较与沟通——存心伦理学、责任伦理学与儒家思想李明辉【专题名称】新思路【专题号】C8【复印期号】2002年06期【原文出处】《浙江学刊》(杭州)2002年05期第6~17页    “存心伦理学”(Gesinnungsethik)与“责任伦理学”(Verantwortungsethik)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MaxWeber)所使用的一组重要概念。    本文之作,主要由黄进兴教授的两篇论文所引起。这两篇论文分别为《所谓“道德自主性”:以西方观念解释中国思想之限制的例证》和《“道德自主性”与“责任伦理”:康德与韦伯的分歧点》,均收

2、入其新书《优入圣域——权力、信仰与正当性》中。    我们可以将黄教授的主要论点归纳为以下两个命题:    一、韦伯的“责任伦理学”与康德的“自律伦理学”(连同其“存心伦理学”)在逻辑上不兼容。    二、基于以上这点,我们无法同时藉康德的“道德自律”及“存心伦理学”与韦伯的“责任伦理学”来诠释儒家思想。    但是笔者的看法正好相反,也可以用以下两个命题来表达:    一、康德的“自律伦理学”(连同其“存心伦理学”)在逻辑上不但与韦伯的“责任伦理学”不相抵牾,甚至涵蕴后者。    二、基于以上这点,我们可以同时藉康德的“道德自律”及“存心伦理学”与韦伯

3、的“责任伦理学”来诠释儒家思想,而不致形成逻辑上的矛盾。    接着,我们可进一步讨论这两个主要论点,并且在讨论的过程中一并处理次要的问题。    如果我们将“存心伦理学”与“功效伦理学”视为伦理学的两个基本型态,亦即将它们视为依严格二分法而划分的两种“既穷尽又排斥”的伦理学,则以当代英、美伦理学家的术语来说,存心伦理学当是一种“义务论伦理学”(deontologicalethics),功效伦理学当是一种“目的论伦理学”(teleologicalethics)。简言之,目的论伦理学坚持:道德义务或道德价值之最后判准在于相关行为所产生的非道德价值(非道德意

4、义的“善”);反之,义务论伦理学则坚持:我们判定一个行为或行为规则之道德意义对所根据的最后判准,并非其所产生的非道德价值,而是其自身的特性。这两种伦理学观点是互不兼容的,并无可能协调。但此处要注意的是:义务论伦理学不一定排斥非道德意义的“善”;它只是反对以它作为道德价值之唯一的或最后的判准。因此,这种伦理学仍可能接受譬如功利原则作为衍生的道德原则。根据这种界定方式,康德伦理学的确属于“存心伦理学”。但笔者将下文指出:如果我们也可以将康德伦理学视为一种“形式伦理学”,则“存心伦理学”仅构成其部分内涵;换言之,“形式伦理学”必然是“存心伦理学”,但“存心伦理

5、学”未必是“形式3伦理学”。因此,舍勒的理解未必合乎康德的原意。    但无论如何,从舍勒自己的观点来看,其“实质的价值伦理学”也是一种“存心伦理学”,而且比康德的“存心伦理学”更地道。依他的看法,康德伦理学由于其理论的片面性,有流于“虚假的存心伦理学”之嫌疑。    因此,根据舍勒的用法,“存心伦理学”有两种:一种是他自己所代表的“真正的存心伦理学”,一种是对于康德伦理学多少适用的“虚假的存心伦理学”。依舍勒在叙述康德伦理学的第三项预设时所说,康德伦理学“将存心或是具有存心的意欲视为‘善’、‘恶’价值的原初承载者”。在舍勒看来,这正是其片面性之所在。 

6、   “责任伦理学”与“存心伦理学”这两个概念主要出现在韦伯于1919年所发表的演讲〈政治作为志业〉中。    康德伦理学之所以被称为“存心伦理学”,是因为它坚持:一个行为之道德意义只能凭其所依据的原则(即存心),而不能凭其后果去判定。但康德并未止于此,他进一步主张:一个真正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只能以“形式原则”,而不能以“实质原则”为依据。所谓“形式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在目的方面无所预设的原则。如果一个原则预设了任何特定的目的,它就是“实质原则”。实质原则不能作为道德法则,因为它不具有道德法则所要求的普遍性。反过来说,真正的道德法则必然是形式原则。所以

7、,康德伦理学也被称为“形式伦理学”。就理论上说,一个信奉存心伦理学的人也有可能不依形式原则、而依实质原则来行事。在此情况下,其“存心伦理学”不即是“形式伦理学”。从康德的观点来看,韦伯所批评的耶教伦理学当属此类。反之,一个信奉“形式伦理学”的人却一定接受“存心伦理学”的原则。总而言之,“存心伦理学”仅构成“形式伦理学”的一个面向。康德进而指出:唯有形式原则才能是道德主体(意志)为自己所定的法则,才合乎“自律”——意志之自我立法——的理念。因此,康德伦理学也被称为“自律伦理学”44(EthikderAutonomie)。在此意义之下,我们可以将“形式伦理学

8、”与“自律伦理学”视为同义词。    康德的“存心伦理学”并非仅考虑存心之纯粹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