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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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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可流通的思考什么是数据数据是物理世界客观事物性质和状态的反映,是客观存在的。客观世界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对象,这些对象之间相互联系,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关系,相互作用发生了各种事件,对这些对象、事件以及相互关系之间的描述,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数据。数据按照对象不同可以有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政府数据、汽车数据、飞机数据等。数据流通共享中的问题众所周知,大数据是一个金矿,但是如何掘金这个金矿,就要切实改变传统的科学数据占有观念,打破信息壁垒,达到数据之间的共享合作,实现科学数据的合理流通。目前数据流通的形式主要包括:数据开放、数据共享、数据战略合作、数据交易等。由于数据商品属于新兴的
2、商业业态,与传统商品相比差异很大。一是数据商品可能涉及到可能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商业的机密、政府的敏感信息等,在数据流通过程中,此类信息有可能泄漏而导致被他人滥用,很多个人和企业对数据开放流通还心存顾虑。需要在隐私和安全角度需要特殊的管理规范;二是数据商品属于无形资产,是政府、企业和个人依法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中所搜集、产生的数据,产生数据的主体拥有数据的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数据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使用权、加工权等。数据流通需要首先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传播权,不至于收集、传播敏感信息。数据的所有权数据是依托描述的对象而产生的,数据的所有权,是当
3、下数据流通的核心问题之一。数据是描述对象的,一般观点来说,数据的所有权应该是属于该对象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数据往往是描述多个对象的。比如,购物记录,不光有购买者的信息,还有购买物品的信息,商家的信息,而购物记录是商家的系统记录的,从整体而言,数据应该属于数据的生产者(商家)的说法是比较符合情理的。但是,商家记录的购买者的信息,由于涉及到了用户的隐私,因此,他虽然可以使用个人数据,但是不能进行传播。这就涉及到了数据的使用权和传播权。数据的使用权数据是政府、企业和个人在依法从事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收集和产生的产品。数据的价值在于对数据的不断使用,数据的生产者,毫无疑问可
4、以使用自己生产的数据,同时,数据的生产者当然也有权利通过数据流通出让数据的使用权。数据的传播权数据在使用权的转移过程中,可能会导致数据所包含对象的信息的传播,如果该对象是个人,企业或国家,则这些传播的信息中就有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信息。因此,包含了个人隐私、企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数据,是禁止在公开市场进行传播的。因此,只要解决了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隐私和涉密信息的传播问题,数据就是可以进行流通的。那么如何解决呢?解决此问题有四种路径:(一)数据去主体化;(二)数据去隐私化;(三)数据主体授权使用;(四)主体以及主体相关的数据信息都不涉及隐私,可以直接进行
5、流通和使用。下面将就这四种方式来进行探讨。数据可流通手段1、数据去主体化顾名思义,数据去主体化就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数据的身份属性标志进行去除,这种去除主体化之后的数据不再是原始的裸数据,不具有识别出个体的属性,使数据无法体现数据归属的对象,无法指向一个特定的个体,从而保护用户隐私。例如去除用户主体信息后的购物记录数据。2、数据去隐私化数据去隐私化,是对数据中的隐私信息(包括商业及国家机密信息)进行去除,剩下的数据主体及其去隐私化后的数据是可以公开使用的。例如人保部每年公布的通过资质认证的信息管理师信息。3、数据主体授权使用对于涉及数据主体隐私信息的使用,必须经过数据主体的授权
6、。经过主体授权之后,数据可以在获得授权的企业或者组织机构之间进行流通使用。例如央行个人信用信息查询。4、不涉及隐私的信息此种情况下的主体是物或者可以公开的个人、企业数据,不涉及个人隐私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可以对外公开流通交易。例如车流量信息、天气、土壤、水流等信息。数据流通共享在大数据流通共享的实践推广中,很多企业和机构都深陷在过度收集无用数据、传播垃圾信息、效果微乎其微的泥潭中,怎么才能发挥大数据潜在的巨大价值?既需要考虑企业价值链体系内的关键数据要素整合,又兼顾向利益相关方开放合作边界,既匹配有价值共创的战略动机,又不偏离利益相容与价值共享的战略收益思路。这就需
7、要多源数据融合,实现数据之间的相互联动才能让数据产生价值。DataHub面向全社会链接数据需求方、数据拥有者、独立数据分析方、其他数据的去中心化的P2P数据流通平台,开放、透明、协议开源,可以一键实现数据获取、数据发布。平台致力于打造数据流通产业链,形成“数据互联网”,构建数据生态系统,让数据自由流通,往来无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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