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融法期末复习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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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题:10*1选题出:10*1案例题:2*10(票据法和担保法)名词解释(90分钟卷5*3)(120分钟卷8*2)简答题(90分钟卷5*6)(120分钟卷6*5)论述题(90分钟卷1*15)(120分钟卷1*14)一、名词解释1.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具体讲,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3.行政保护:是指国家有权机关

2、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公民,依照行政程序加以处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行为。4.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5.金融法律责任:是指金融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金融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责任法定原则:指当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7.发行基金:是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8.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3、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9.票据:是指依票据法的规定,有出票人签名于票上,无条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有价证券。10.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当事人在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11.票据基础关系,又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它是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是由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保证、持票、承兑)引起的,而是产生票据行为的前提。在法律上把产生票据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或前提条件称为票据的基础关系。12.票据行

4、为:是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是指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及付款行为。13.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14.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15.承兑:是指汇票承兑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1.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而为的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2.票据权利:也称第二请求权,指持票人依法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对票据的债权人来说是付款请求权,对担保责任人来说是追索权。3.追索权

5、: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或者被拒绝承兑,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4.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5.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6.票据伪造:广义的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的票据行为;狭义的票据伪造专指假冒出票人的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7.票据变造: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的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从而使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发生改变的行为。8.支付结算:指单位、个人在社会

6、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9.担保:是一种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民法中,担保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中担保人与债权人根据相互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10.人的担保: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11.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2.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

7、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13.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14.权利质押:指以权利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权利转让以优先受偿。一、简答题1.金融管理法律关系和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各有何特点?p36-37金融管理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2)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定性3)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财产的对偿性4)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5)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具有强制性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的特点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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