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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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规期末复习指导马学玲副教授北京广播电视大学财经教学部E-Mail:maxl@mail.btvu.orgTel:821920792014.042考核说明(简要,具体见”小蓝本”)考核方式形成性考核30%终结性考核70%期末考试:卷面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3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题型一选择题(单选、多选)40分二判断题10分三案例分析题50分4复习重点1.期末复习指导册客观题2.教材第七章票据法第八章担保法第十章证券法第十一章保险法5真题讲解2010年7月(共三题)1.2007年10月3日,A汽车运输公司为公司一辆“长城”牌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修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2008年2月

2、,汽车运输公司将该“长城”牌汽车卖给了个体运输户甲。为省事,汽车运输公司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该车的保险合同过户批改手续。同年3月中旬,甲开车外出,6与他人汽车相撞,致使对方车人严重受损。甲知道自己所驾汽车曾投过保,遂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因该车保险合同未批改过户,拒绝派人勘查现场。后经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甲需赔偿1.5万元。于是,甲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问: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其法律依据是什么?(15分)7参考答案: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甲的损失。根据《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3、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也规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过户、变更用途等,被保”8险人应当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本案中,汽车运输公司作为该“长城”牌汽车的投保人,在出售该车给甲前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没有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已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从出售时起,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然无法律依据。92.个体户甲某因做生意需资金而与乙农村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50000元,月利率为0.5%,借款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08年3月18日,丙某以其所有的一套三室一厅的住房作抵押担保。同日丙某

4、与乙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房屋限期抵押合同》,且双方到房监所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本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若10甲某不履行还款义务,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合同订立后乙信用社如期向甲某发放借款,但到期后甲某仅给付了部分借款利息后,便杳无音讯。2008年9月10日,乙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某还款,并要求丙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本案的抵押合同是否违反《担保法》的相关规定?(15分)11参考答案《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

5、使其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属于支配权的范畴而非请求权,不宜适用与抵押担保的债权相同的诉讼时效制度,但是抵押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否则将不利于抵押担保交易关系的稳定。本案抵押合同中12关于“信用社须在抵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抵押期限届满后抵押人丙某将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是无效的。甲某无力偿还借款时,乙信用社可以通过行使其对丙某住房的抵押权而实现自己的债权。133.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2004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上记载的出票的付款人及承兑人

6、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厂。刘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现款77万元。汇14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问: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李某签署汇票的行为是票据伪造还是票据变造?(2)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并说明其效力。(3)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何行使?(4)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20分)15参考答案(1)是票据伪造。李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始,是票据本身的伪造。(2)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甲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印签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印

7、签为假印签。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电力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沙发厂的贴现行为有效。16虽然该沙发厂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3)信用合作银行不知情,为善意持票人,且给付了相当对价,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4)李某在票据上无签章,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李某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17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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