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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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会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经理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与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2、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第二条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2000]209号文件批准,由原三一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并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55号文审核通过,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并于2003年7月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公司中文注册名称: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A

3、NYHEAVYINDUSTRYCo.,LTD第四条公司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开发区三一工业城邮编:410100第五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000万元。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4、人员。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艰苦创业,产业报国,以顾客为中心,以人才为根本,以两大市场为导向,以核心能力为支撑,使之实现大工业化生产,从大规模、高质量中获得竞争优势,实现产业报国的企业宗旨。第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机械、起重机械、停车库、通用设备、机电设备、金属制品及电子产品的生产与经销;客车(不含小轿车)的制造与销售;五金及政策允许的矿产品、金属材料的销售;提供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的机电产品的出口;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

5、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本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八条本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400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18000万股,具体为:三一控股有限公司持有17380.93万股,占总股本的96.5607%;湖南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34.64万股,占总股本的1.

6、8591%;锡山市亿利大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67.33万股,占总股本的0.9296%;河南兴华机械制造厂持有89.24万股,占总股本的0.4958%;娄底市新野企业有限公司持有27.86万股,占总股本的0.1548%。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6000万股。本次发行后,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共18000万股,占本公司股本总数的75%。第十九条本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4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18000万股,社会公众股6000万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

7、条本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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