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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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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茂名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因建设项目的需要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的被拆
2、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等)。第四条拆迁人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的职责分工:市建设局负责建设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规划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财政、监察、物价、公安、发改、金融、人防、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电信、电力、环保、农业、林业、税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茂
3、名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茂南区、茂港区人民政府协助做好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六条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统一规划、分类实施的原则进行。第七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政、公用配套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实现绿化达标。第八条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项目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由市政府依法协调处理。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九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主管茂名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并
4、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第十条拆迁人须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并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实施拆迁。第十一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在《房屋拆迁公告》中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将《房屋拆迁公告》在房屋拆迁现场公布。第十二条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第十三条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改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改变房屋用途,变更租赁关系或转移房屋产权的,均不能补偿、安置。属违章违法建筑的,依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理。第十四
5、条在公布的房屋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地点,交付使用的时间,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市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协议书》规范文本。第十五条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其补偿、安置《协议书》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的形式和金额,安置房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6、等问题,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市房产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承租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工作执行。但拆迁时必须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在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七条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搬迁,或者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实施强制拆迁前,市房产
7、主管部门必须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对拆迁文化古迹、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九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必须对房屋拆迁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拆迁补偿、安置等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第二十条拆迁人必须按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补偿安置资金总额,到指定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三章拆迁补偿第二十一条
8、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补偿、安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房屋拆迁补偿,以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所列登记事项为依据。第二十三条拆除违章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规定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后临时建筑的残值予以补偿建设费,不作产权补偿(其评估机构须经市房产主管部门认可);突击抢建的房屋(含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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