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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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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精神,加快本市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
2、委)根据《管理办法》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和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验收。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5(三)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第五条(支持范围)(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
3、域总集成总承包发展。支持在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专业维修、融资租赁、信息化服务等领域提供集成创新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项目,促进制造业服务化、服务业专业化发展。(二)加强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与应用推广。支持以开放式创新能力为依托的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平台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创新型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的社会化应用推广项目。(三)完善生产性服务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创新,组织产业链对接和重大项目创新联动,营造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环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开展业务流程再造,以服务外包的形式提升园区
4、信息化、节能环保、商务咨询、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等领域运营管理服务水平。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六条(支持方式)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使用。第七条(支持标准)(一)无偿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1、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电子商务及互联网应用服务平台的应用推广项目,以合同金额核定资助比例;2、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平台建设项目,以项目总投资额核定资助比例;3、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以服务外包的形式提升园区信息化、节能环保、商务咨询、供应链管理、人
5、力资源等领域运营管理服务水平的项目,5以服务总费用核定资助比例。(二)政府委托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的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创新项目,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申报通知)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受理时间、地点等具体要求。第九条(项目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项目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符合实施细则和申报通知要求
6、的项目进行评审,重点从对产业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方面进行遴选,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拟支持项目计划。第十一条(项目公示)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二条(项目确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本领域专项支持计划。第十三条(项目协议)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名称、申报主体、计划进度、主要内容、预期目标、资金支持额度、资金用途等内容。5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实施;未经同意不
7、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第十四条(资金拨付)专项资金一般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资助金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资金尾款。项目采用后补贴支持方式的,可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第十五条(项目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第十六条(项目验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于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项目验收材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第十七条(管理费用)市经济信息化委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项目的审核管理,以及项目评估、审计验收等工作,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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