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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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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许可一、设定依据和程序(一)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二)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在南宁市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
2、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四)办理数量:不受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五)办理时限及流程:1、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2、办理事项: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新办、有效期限延续;②《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③《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遗失补办和注销。3、办理流程:(六)收费标准和依据1、不收费2、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七)证件和有效期《母婴保健技
3、术考核合格证》,有效期限3年。有效期限届满继续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参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发证件。二、申报材料要求(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一份,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逐页加盖公章。无公章的申请单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名,盖指印,有效证件或合同应提供原件审核交复印件)(一)新办、有效期限延续和变更执业项目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查);非本人办理的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
4、证明;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一张贴申请表上);5、所在单位《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6、《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原件(申请有效期限延续或变更执业项目时交)。(二)机构名称变更1、《卫生许可证(批)件变更申请表》;2、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一张贴申请表上);3、变更后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原件;5、申请人身份证,非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三)遗失补办《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1、《卫生许可证(批)件遗失补办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
5、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公开发行报刊原件。(四)注销《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1、《卫生许可证件(批件)注销申请表》;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注销的原因说明及有关部门批准注销的证明材料;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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