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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测成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档案局: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国家档案局
2、 2015年3月5日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是指在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图件、电子文件、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一)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档案;(二)基础测绘项目档案;(三)地理国情监测(普查)档案;(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五)测绘成果与
3、地理信息应用档案;(六)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七)工程测量档案;(八)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九)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十)公开地图制作档案。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活动所形成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其它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
4、工作。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和数字档案馆建设。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八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二)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
5、档案工作;(四)组织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第十条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条件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保管机构)。档案保管机构职责包括:(一)接收、整理、集中保管测
6、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二)开发和提供利用馆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资源;(三)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四)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五)督促建档单位按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六)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验收工作;(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鉴定工作;(八)收集国内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九)开展馆际交流活动。第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第三章 建档与归档第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建档单位)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
7、务文件资料归档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建档工作。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档工作应当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岗位责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同步提出建档工作要求,同步检查建档制度执行情况。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书、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第十五条 建档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将归档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业务
8、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不得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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