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林木(果)权登记管理办法

经济林木(果)权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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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林木(果)权登记管理办法11经济林木(果)权登记管理办法11经济林木(果)权登记管理办法11经济林木(果)权登记管理办法11经济林木(果)权登记管理办法11经济林木(果)权登记管理办法11经济林木(果)权登记管理办法11经济林木(果)权登记管理办法11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业厅、中共委农工委、人民银行分行、银监会监管局关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2、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林木是指以生产干鲜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味料、香料、工业原料、药材和木材、花卉苗木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林木(果)权证是指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森林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集体、个人或其他组织在非林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果),确认所有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第四条经济林木(果)权证是证明经济林木(果)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所有者依法经营、处置、办理抵押贷款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经济林木(果)权证不作为土地权属凭证。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经济林木(果)权证的发证机

3、关,县级以上林业局主管部门是经济林木(果)权证的登记机关。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林木(果)权登记、发证行为。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经济林木(果)权利人是指经济林木(果)所有权人。第八条耕地上的经济林木(果)发证年限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为准,不超过剩余承包期限。“四旁”或零星种植的经济林木(果)发证年限最长为70年。流转非林地种植的经济林木(果)发证年限按照流转期限确定,但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第九条经济林木(果)权证登记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1首次登记是指首次拥有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到登记机关

4、办理的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是指经济林木(果)权利人所拥有的经济林木(果)权经首次登记后,因某种原因导致原登记的主要权利内容发生变化的,经经济林木(果)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对变化内容进行记载的登记。注销登记是指因被依法征收征用、自然灾害、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原因,经济林木(果)权利人原已登记的经济林木(果)权全部丧失的,登记机关按规定对原登记经济林木(果)权依法进行注销的登记。第十条登记范围。在非林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果)或面积达15亩以上的非经济林木,且土地权属无争议的,根据经济林木(果)所有权情况进行登记并发证。第十一条经济林木(果)权登记发证应按照本办法的程序和方法

5、进行,全市统一格式。第十二条经济林木(果)权登记发证分为申请、受理、勘界确权、公示、审核、登记造册、权证制作发放和建档等环节。第十三条申请。经济林木(果)权利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济林木(果)权利人申请经济林木(果)权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经济林木(果)权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单位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或者非申请人本人申请办理经济林(果)权证的,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授权书并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三)经济林

6、木(果)权现状调查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合同等能够证明土地权属的证明文件;11(四)经济林木(果)权登记公示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经济林木(果)权发生变更的,经济林木(果)权利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经济林木(果)权证、经济林木(果)权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并依法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受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第十五条勘界确权。由乡镇政府派员和村组干部及时组织经济林木(果)所有者到实地调查确认地块四至界线、面积、树

7、种、株数、栽植年限等,如实填写《经济林木(果)权证现状调查表》,经工作人员和所有者签名确认。第十六条公示。将现状调查内容在经济林木(果)所在组或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第十七条审核。权属明确(落实)后,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县级以上林业局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签署意见。第十八条登记发证。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证书。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林业局主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将材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档案,分别由县(市、区)、乡镇管

8、理。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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