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英杰法条串讲马凤春刑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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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则法条串讲第一部分刑法分则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

2、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

3、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

4、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总结】第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背叛国家罪,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第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所资助的犯罪活动为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所资助的对象不限

5、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

6、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总结】第一,间谍罪本身与国家秘密、情报没有必然联系。第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独立构成他罪而非间谍罪。第三,“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

7、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第四,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依照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第五,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

8、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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