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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力就业问题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法律知识讲座同志们,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依法治校培训会。依法治校,就是指政府及教育局等各职能部门依法治理学校的意思。学校的管理者按照法治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规范、运行畅通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学校实施管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一切积极因素开展工作,充分、切实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与以法治校和以罚治校是不同的的概念。筹备办这次培训班之前,我打电话征求了部分校长的意见,大家提出目前最关注的问题仍然是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伤害事故处理。根据大家的意愿和我们在接访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今天和大家共同学习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学生在校人身损害的有关问题,二是处理学校内外部关系涉及的部分法律
2、问题。首先,我们共同学习学生在校人身损害的处理。学生在校人身损害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核心内容就是伤害责任的划分。要想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学校和学生之间发生纠纷时的责任划分,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发生的归责原则。一、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30法律按照其调整的法律关系可分为刑法学、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三大类。分别是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一个事件,可能单纯成立一种法律关系,也可能构成多种法律关系,如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造成了伤害,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或依法起诉,就构成刑事法律关系,被害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致害人与
3、受害人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开除教师公职的行为,与教师成立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成立法律关系必须有相应的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存在于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以团体或单位的形式存在。法律规定,学校自批准设立或登记之日起获得法人资格。中心校是一级法人,村小不是法人,所以村小不具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中心校对村小教育教学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负完全责任。自然人可分为完
4、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划分标准,大家记住10岁和18岁就行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年满十八周岁的人,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这类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超过其年龄智力的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学校接触服务的对象主要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0由于学校接触对象的特殊性,许多
5、社会人员和家长认为,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因此得为学生在校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任。监护按照设立的方式分别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根据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的概念,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学校受家长委托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现代一些法律理论还是义为学校和学生的关系是委托监护关系,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委托的内容更多,范围更广。但即使是委托监护关系,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的解释,委托监护无论是全权委托,还是限权委托,委托人也就是法定监护人仍要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
6、带赔偿责任。二、学校与学生间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在民事纠纷中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过错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除特殊规定外,均适用过错原则。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民法通则》 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除以上三种法学上的分类,司法实践
7、中还存在另外一种原则,推定过错责任。《民法通则》中对过错推定责任的阐述方法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即只要有危害结果的存在就先假定民事主体有过错,需对自已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0我们看一下,对于学生在校发生的侵权责任民法中是如何阐述的。民通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高院人身损害法释第七条,“对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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