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镇河长会议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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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莲花镇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恭莲花镇河长制工作,切实履行好莲花镇河长会议职责,根据《恭城瑶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莲花镇河长会议的组织工作。第三条莲花镇河长会议由镇派出所、镇财政所、镇司法所、镇畜牧站、镇水利、国土、住建、林业、农业、交通、、环保、卫计、文化、美丽办等组成。如因会议需要,可相应增加成员单位。会议由镇总河长或镇河长主持。镇总河长主持召开的河长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镇河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参加;

2、其他参会人员由镇总河长或镇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四条莲花镇河长会议主要内容如下:(一)贯彻落实自治区、桂林市和自治县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总结上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二)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三)协调解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四)统筹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33(五)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六)部署开展综合考核工作;(七)需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莲

3、花镇河长会议遵循如下工作规则:(一)会议频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镇总河长、镇河长可临时另行召开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它事项。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开展调研、督导、考核等有关工作。(二)议题提出。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议题报镇河长制办公室,或镇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镇总河长、镇河长批示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议题。(三)提议要求。提交莲花镇河长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送审书

4、面材料。遇有意见分歧的,由提议单位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将有关意见和理由在送审材料中说明清楚。(四)议题确定。镇河长制办公室将有关单位提出的议题按轻重缓急列出清单和审议时间计划,报请镇总河长或镇河长确定。(五)会议筹备。莲花镇河长会议议题确定后,由镇河长制办公室通知议题单位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和送审材料在会上分发。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报请镇总河长33或镇河长审定后,按经审定的方案筹备。(六)会议纪律。莲花镇河长会议纪律按县镇有关会议纪律执行。第六条会议基本议程如下:(一)

5、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安排;(二)议题单位汇报。莲花镇河长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三)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四)会议记录。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五)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议题作出决定;(六)会议纪要。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审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第七条经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镇总河长或镇河长综合讨论意见作出的会议决定,应以印发会议纪要形式最终形成会议决议。第八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镇总河长或镇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相关镇

6、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承办,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镇总河长或镇河长报告。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3莲花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全面掌握全镇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联动,根据《莲花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用于规范莲花镇本级河长制信息的采集、交换、通报、公开、共享工作。第三条莲花镇河长制信息的具体种类、详细内容、传输

7、方式、存储格式等共享具体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另行规定。第四条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莲花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重大事项应提请莲花镇河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二章信息公开第五条莲花镇河长制信息应当在莲花镇河长制工作群公开,并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和宣传广告、公示牌等方式发布。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六条河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江河湖库基础属性信息及管理保护动态信息、河长制工作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33第七条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时上网公开;

8、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施公开;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适时更新,且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第八条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莲花镇河长制工作信息发布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第三章信息通报第九条信息通报以莲花镇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简报、工作群等为主要载体进行。第十条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或敏感涉水事项信息,须经镇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以一定形式通报。第十一条通报信息内容为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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