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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花镇河长会议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恭莲花镇河长制工作,切实履行好莲花镇河长会议职责,根据《恭城瑶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莲花镇河长会议的组织工作。第三条莲花镇河长会议由镇派出所、镇财政所、镇司法所、镇畜牧站、镇水利、国土、住建、林业、农业、交通、、环保、卫计、文化、美丽办等组成。如因会议需要,可相应增加成员单位。会议由镇总河长或镇河长主持。镇总河长主持召开的河长会议,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镇河长主持召开的会议,主要责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成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镇总河长或镇河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第四条莲花镇河长会议主要内容如下:(一)贯彻落实自治区、桂林市和自治县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总结上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二)研究制定河长制相关制度和办法;(三)协调解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项;(四)统筹协调有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衔接与实施;33 (五)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争议;(六)部署开展综合考核工作;(七)需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莲花镇河长会议遵循如下工作规则:(一)会议频次。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镇总河长、镇河长可临时另行召开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议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研究其它事项。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开展调研、督导、考核等有关工作。(二)议题提出。由会议成员单位提出议题报镇河长制办公室,或镇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镇总河长、镇河长批示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议题。(三)提议要求。提交莲花镇河长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送审书面材料。遇有意见分歧的,由提议单位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将有关意见和理由在送审材料中说明清楚。(四)议题确定。镇河长制办公室将有关单位提出的议题按轻重缓急列出清单和审议时间计划,报请镇总河长或镇河长确定。(五)会议筹备。莲花镇河长会议议题确定后,由镇河长制办公室通知议题单位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和送审材料在会上分发。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并按程序报请镇总河长33 或镇河长审定后,按经审定的方案筹备。(六)会议纪律。莲花镇河长会议纪律按县镇有关会议纪律执行。第六条会议基本议程如下:(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安排;(二)议题单位汇报。莲花镇河长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会议议题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三)会议审议。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讨论;(四)会议记录。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五)会议决议。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议题作出决定;(六)会议纪要。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审议决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第七条经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镇总河长或镇河长综合讨论意见作出的会议决定,应以印发会议纪要形式最终形成会议决议。第八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镇总河长或镇河长审定后印发。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由相关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承办,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镇总河长或镇河长报告。第九条本制度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3 莲花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全面掌握全镇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联动,根据《莲花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用于规范莲花镇本级河长制信息的采集、交换、通报、公开、共享工作。第三条莲花镇河长制信息的具体种类、详细内容、传输方式、存储格式等共享具体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另行规定。第四条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莲花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重大事项应提请莲花镇河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二章信息公开第五条莲花镇河长制信息应当在莲花镇河长制工作群公开,并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和宣传广告、公示牌等方式发布。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六条河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江河湖库基础属性信息及管理保护动态信息、河长制工作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33 第七条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时上网公开;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施公开;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适时更新,且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第八条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莲花镇河长制工作信息发布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第三章信息通报第九条信息通报以莲花镇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简报、工作群等为主要载体进行。第十条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或敏感涉水事项信息,须经镇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以一定形式通报。第十一条通报信息内容为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一)对上级有关区域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二)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情况;(三)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亮点;(四)对重点督办事项的整改要求、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五)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六)危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七)考评结果、奖励与考核问责情况。第十二条莲花镇河长制信息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月1033 日前通报。重要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实时通报。第十三条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承办莲花镇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并对通报内容审签。第四章信息共享第十四条莲花镇河长制信息共享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的原则。第十五条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上述内容的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共享信息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等两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信息;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信息。各有关部门因其履行职责需要均可使用共享信息。第十七条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建立和统一管理莲花镇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共享信息数据交换与存取技术规则等工作,信息使用部门和社会公众按权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第十八条莲花镇33 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纳入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现有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第十九条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请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使用部门按授权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第二十条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河长制信息共享要求提供应共享的河长制信息。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一条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加强对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第二十二条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应逐步完善共享信息采集、传输、审核,发布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莲花镇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信息公开、通报及共享情况。第二十四条莲花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各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河长制办公室通知整改;被通报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给出书面情况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镇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镇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一)未按规定要求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33 (二)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三)未经共享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非公益性活动的;(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1.莲花镇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附2:莲花镇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33 附1莲花镇河长制共享信息申请表信息使用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共享信息需求内容及用途(盖章)年月日信息提供部门经办人联系电话信息提供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盖章)年月日33 附2莲花镇河长制信息发布(共享)审批表信息题目信息来源提交日期年月日发布类别数据□公告□通知□新闻□其它□表现形式文字□报表□图片□视频□链接□经办人年月日提供者年月日经办部门意见年月日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领导意见年月日33 莲花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莲花镇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莲花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河长制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报送。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莲花镇河长制信息的报送和监督管理。第四条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本级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督促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村开展信息报送工作。河长制信息报送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特别重要的河长制信息,经总河长同意,可越级上报。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按照上级要求建设和维护莲花镇河长制信息报送系统。第五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向镇河长制办公室报送本辖区和本系统有关信息。各单位应明确一名副职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镇河长33 会议成员和联络员是相应成员单位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第二章报送内容第六条河长制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日常信息包括贯彻落实自治区、桂林市及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决策部署和任务安排,开展河长制有关工作情况及落实镇总河长、镇河长交办事项情况的信息;推行河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亮点;反映河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信息等。年度信息是落实本年度河长制工作计划和目标相关工作的信息和下年度河长制工作安排的信息。专题信息是关于跨流域、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协调情况、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突发水污染问题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以专题信息形式上报的信息。专业信息是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用于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工作的江河湖库自然属性信息、水量与水质监测动态信息等。第七条33 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重点报送部门负责的主要任务进展情况、总河长和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以及要求共享的专业监测动态信息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专题信息和专业信息。镇河长制办公室重点报送本行政区内河长制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辖区河长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办公室工作开展情况、总河长和河长交办工作落实情况、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热点舆情、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等。按规定报送日常信息、年度信息和专题信息。第三章报送方式及程序第八条报送方式可以采用公文报送、电话报送、微短信报送和网络报送等多种方式。重要信息应采取公文报送方式,须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如遇紧急情况,可先采取电话、微短信和网络等便捷方式报送后再行公文报送。第九条信息报送实行专人负责、领导审核、逐级上报的工作程序。特别重要的信息,应报请总河长、河长审定,未经总河长审定或授权审定同意不得越级上报。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选取、审核、编辑信息后,向镇河长制办公室报送;镇河长制办公室汇总、选取、审核、编辑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呈报镇河长33 及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抄送有关单位。需要在网络上公开或共享的专业信息,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日常信息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每月1日前完成向镇河长制办公室信息报送工作。镇河长制办公室有信息报送要求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须按规定报送。年度信息每年报送一次。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每年1月4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信息。专题信息报送按莲花镇河长制重大问题报告制度执行。第十一条信息报送责任人负责报送信息的审核和信息重要性的确认与处置,对特别重要信息提出呈报意见。全部信息报送单要作为原始凭证存档备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和联络员(信息员),组织开展信息报送工作。河长制信息报送工作是对落实河长制工作情况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因组织不力、把关不严造成迟报、瞒报、误报、虚报、漏报,造成不利影响或导致工作被动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权力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33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莲花镇河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33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强化责任与措施落实,根据《莲花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加强对莲花镇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督察与指导,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河长对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下级河长的工作督察;适用于镇河长制办公室对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察。第三条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督察工作。第四条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督促指导、整改提高的原则。第五条督察组织形式按督察主体和督察对象不同分为河长督察、河长制办公室督察和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三类。(一)河长督察。由镇河长对下级河长履职情况和镇有关责任部门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工作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察。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各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察。(三)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由镇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包括根据职责分工对各村职责履行情况的督察。第六条2017年12月前重点督察全面建立河长制进展情况。33 (一)工作方案到位。工作方案在明确时间内由党委和政府正式印发;工作方案应内容全面,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实化河长制主要任务,每项任务落实责任单位,有明确目标要求。(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总河长及分级分段河长全部设立,各级河长责任明确;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在江河湖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镇河长制办公室正式设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到位、工作制度到位,工作运行正常;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能。(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工作制度全部建立,出台自治区及桂林市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六项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出台河长巡查、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重大问题报告、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河长名单公告、保洁管护等制度;河长制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落实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等。33 (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通过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七条2017年12月后重点督察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一)河长履职情况。(二)河长制工作方案实施情况。(三)组织体系运行情况。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执法监督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落实情况;河长公示牌的设立及监督电话的情况等。(四)制度执行情况。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考核问责与激励、工作督察、验收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33 (五)河长制任务推进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六)“一江一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一库一策”实施情况。(七)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河长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第八条督察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察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突击暗访等形式开展督察。督察过程中可聘请社会监督员、第三方机构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督察报告的部分内容。第九条镇河长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督察。镇河长制办公室、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察。第十条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一)督察准备。镇河长制办公室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督察工作方案,明确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33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按照督察工作方案开展督察工作。(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镇河长制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发现的问题,镇河长制办公室向被督察单位下达《督办告知单》。(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单位要按照《督办告知单》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况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六)督察台帐管理。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办告知单》等资料立卷归档,并报镇河长制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督察单位突击暗访可考虑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第十二条镇河长制办公室适时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莲花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告知单33 附莲花镇河长制工作督办告知单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督〔〕号督察单位被督查单位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存在问题情况说明整改要求办理期限请你们收到本告知单()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我单位。督察人员(签字)签发人(签字)(公章)年月日签发单位联系人电话传真33 莲花镇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强化考核问责和激励,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恭城瑶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莲花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年度考核问责和激励。第二章考核第三条考核对象(一)镇总河长、河长、河长制办公室;(二)莲花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第四条考核组织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在镇总河长、镇河长的领导下开展对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履行河长制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负责拟订河长制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及公布考核结果。第五条考核原则33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二)动态性原则。按照莲花镇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三)权责对等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莲花镇相关责任单位分别负责。第六条考核内容(一)全面建立河长制情况;(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三)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情况;(四)全面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情况;(五)加大水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情况;(六)加大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力度情况;(七)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情况。第七条考核程序(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由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制定对莲花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各村年度考核方案,并报镇河长或镇河长会议审议批准,内容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二)开展年度考核。按照已批准的考核方案,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开展考核。33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考核对象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报镇河长或镇河长会议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第八条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具体评分标准和确定分值由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另行制定。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第十条考核结果运用。(一)考核结果经莲花镇河长会议审定后,由镇河长制办公室向有关部门通报。(二)莲花镇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纳入莲花镇相关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三)考核结果作为问责、奖励的依据。第十一条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考核对象应当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向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书面报告。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整改。第三章问责第十二条问责情形。各村总河长、河长、莲花镇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33 (一)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二)发现江河湖库管理保护违法违规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未积极主动协调江河湖库问题整改的;(三)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江河湖库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四)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江河湖库资源环境遭受损害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第十三条问责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公开道歉;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等。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具体由有处理权的机关实施。第十四条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发现有本制度规定的问责情形的,须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同时,对问责对象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或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或相关党纪政纪处分的方式问责。33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一)整改不及时甚至拒绝整改,经上级督办或通报后仍无实质性进展,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二)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四章激励措施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给予通报表扬。第十七条对在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在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将情况报请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3 莲花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制度(试行)3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莲花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落地见效,按规定标准要求完成全面建立河长制,根据中央、自治区、桂林市及自治县县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本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三条按分级负责原则组织验收。莲花镇组织对乡(镇)进行验收。验收组织工作由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四条镇河长制办公室组织本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第三章验收标准第五条全面建立河长制是验收总体目标。具体验收内容包括工作方案到位情况、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情况、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情况、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情况。33 第六条按以下标准组织验收:(一)工作方案到位。工作方案在明确时间内由镇党委和镇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工作方案应内容全面,明确河长制实施范围、河长组织体系、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目标、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保障措施等;保证质量和深度,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实化河长制主要任务,每项任务落实到明确的责任单位,有明确的目标要求。(二)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总河长及分级分段河长全部设立,各级河长责任明确;河长公示牌设立规范,在江河湖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河长制办公室正式设立,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设备到位、工作制度到位,工作运行正常;各部门职责明确,协同推进各项工作,河长制办公室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等具体职能。(三)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工作制度全部建立,出台中央及水利部33 明确要求的河长会议、信息共享、信息报送、工作督察、考核问责和激励、验收等六项制度,因地制宜探索出台河长巡查、工作督办、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重大问题报告、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河长名单公告等制度;河长制有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日常维护、监管、执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人员、设备、经费、保障政策逐步落实。(四)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严格落实工作督查制度,定期逐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严格执行考核问责,出台考核办法,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依据,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格整改落实,对各级督察、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问题,按期整改到位;严格社会监督,建立江河湖库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利用举报电话、微信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第四章验收程序第七条验收流程分为验收准备、自验、验收三个阶段。验收工作组负责审查河长制相关文件,听取工作报告,制定验收评分标准,对河长制建设情况作出评价。第八条2017年10月至12月,采取自查、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对各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对照检查,督促整改落实措施,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33 第九条2018年6月前,各乡(镇)要完成自验工作,并提交验收申请文件、自验总结报告、验收资料汇编等验收材料。第十条按分级验收原则组织验收。镇河长制办公室接到乡(镇)河长制办公室验收申请文件和自验总结报告和相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组对该乡(镇)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第十一条由验收工作组对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验收,对达到验收标准的予以通过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出具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完毕,如期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严格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1.____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申请表33 莲花镇全面推行河长制验收申请表申请验收时间是否已完成自验河长办意见总河长意见附件清单目录33 33 莲花镇河长巡查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长的河流巡查工作,确保河长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掌握江河湖库水环境质量情况,实现河流问题“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保障江河湖库健康。根据《莲花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河长巡查,是指镇、村总河长、河长对所负责的河流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巡回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当地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三条镇、村总河长负责对辖区内的重点河流进行巡查,是辖区内河流巡查的领导者和指挥者。第四条镇级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流巡查工作的领导者、指挥者和督查者,负责对村级河长(以下统称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的督查。第五条基层河长是所负责的河段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各村可根据当地实际设置相应数量的巡查员,原则上每村应设置1名巡查员,45 负责本辖区江河湖库的巡查工作,将巡查工作落实到人。河流巡查员要结合巡查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及时发现“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以及非法捕捞、采摘和捕捉等影响水生态、水环境和水安全的人和事,并第一时间报告河长。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协助开展河道巡查工作。第七条各级河长应熟悉辖区内河流和责任河段水系的基本情况,了解流域内产业布局、污染源分布以及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应为河长履责创造条件,提供水系分布图、入河湖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等有关信息。各级责任单位应当如实向河长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相关情况的图表。基层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第八条镇河长办应当制定基层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基层河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长应及时接受培训,基层河长两年内需轮训一次。第九条各村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基层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要推广使用河长制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流“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第三章巡查频次和内容第十条巡查分重点巡查和一般巡查。重点巡查是指对主要河流、重点河段、敏感时间进行的巡查。一般巡查是指对河流全河段进行的日常巡查。45 第十一条镇级总河长及镇级河长要加大对辖区内重点河流及责任河段的巡查力度。原则上应每月对责任河段进行一般巡查不少于1次。第十二条村级河长对责任河段的一般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流应加密巡查频次。基层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基层河长。河道巡查员应当每天对责任河段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第十三条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二)是否存在涉河违建和其他侵占河道岸线问题;(三)是否存在向河道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排放是否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五)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六)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或在河床堆放尾料的情况;(七)是否存在破坏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八)是否存在河道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九)是否存在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采集或采挖湿地植物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十)是否存在工矿等企业不按国家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或者向水体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十一)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生态环境的问题;45 (十二)是否存在河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影响使用和美观的问题;(十三)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十四)下级河长、巡查员、保洁员履职情况。第四章巡查记录第十四条基层河长巡查过程中或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准确、详细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第十五条《河长巡查日志》格式由镇河长办按照县河长办指定格式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基层河长。《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起止时间、起止位置、参加人员、本次检查内容、上次巡查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本次检查新发现的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和限期整改意见)、拟报请上级河长协调的问题等。第五章问题发现和处理第十六条基层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在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处理到位,否则应当在3个工45 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办即时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报告当地河长办,由当地河长办转交有关责任单位解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责任单位或难以确定责任单位的,基层河长可提请上一级河长办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第十七条镇河长办及其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基层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办即时工作联络群答复基层河长。第十八条基层河长及河长办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或安排人员进行初步核实。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基层河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第十九条实行问题清单制度。镇河长办要认真建立问题清单制度,把巡查发现的、群众举报投诉等各渠道反映的问题均纳入问题清单进行管理。问题清单分级、销号和更新管理。建立镇、村二级问题清单制度。下级不能解决的问题进入上一级问题清单,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及时销号;问题没有处理的,滚动进入下一期问题清单。第二十条实行责任清单制度。河长办对出现的问题应当在问题清单中列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落实责任。有关河长是所负责河段问题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河道发现的各种问题应当及时处置。职责范围内难以解决的,应当向镇河长和镇河长办报告,由镇河长或镇河长办协调解决。镇河长或镇河长办1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解决的,应将该问题记入本级问题清单。对投诉举报的问题,有关河长或河长办应在问题处理结束后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45 第六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将对村级总河长、河长巡查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作为干部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基层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当年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第二十二条镇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基层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通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第二十三条基层河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重大涉河涉水事件发生或被县级以上媒体曝光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二)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四)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第二十四条镇河长办要积极发现基层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基层河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基层河长予以通报表扬。45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45 莲花镇河长制江河湖库保洁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镇江河湖库保洁工作,健全江河湖库的保洁长效管理机制,切实改善城乡水环境,根据《莲花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范围内设有河长的江河湖库。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江河湖库保洁范围为江河湖库水域及沿岸两侧陆域。具体保洁范围由镇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江河湖库保洁是指清捞水面漂浮物、清扫岸边垃圾、清理水体可视范围废弃物等工作。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镇、村级总河长是辖区内江河湖库保洁工作的领导者和指挥者。第六条镇河长是所负责的江河湖库保洁工作的领导者、指挥者和督查者,负责对村级河长(以下统称基层河长)保洁工作的督查。第七条基层河长是所负责的江河湖库保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八条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落实的原则,根据乡镇和村二级河长机制,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采取指定责任单位、部门45 分段包干、购买社会服务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的完成江河湖库保洁任务。原则上在河流干流按每村应设置1名保洁员,负责辖区内江河湖库的保洁工作。在河流支流上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确保完成保洁任务的前提下,自行设置保洁员。第三章保洁要求第九条江河湖库保洁工作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日常保洁。打捞清理水面、迎水坡(包括滩地)、堤岸的垃圾和有害或废弃漂浮物,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达到江河湖库保洁总体目标。(二)打捞物清运。城区江河湖库保洁:其打捞物堆放、清运可按城市垃圾处置方式,直接清运至垃圾填埋点或处理站进行集中处理。 农村江河湖库保洁:其打捞物可按照“远离村庄,上岸方便,交通便利”的原则,设置临时堆放点,然后再进行集中清运。临时堆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堆放的打捞物对江河湖库无二次污染。(三)特殊情况保洁。发现江河湖库内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时,保洁责任单位应及时告知无害化处置单位;由无害化处置单位对江河湖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统一运送至无害化处理点进行无害化处置。45 台风、暴雨过后当日起3日内,保洁责任单位要及时清理江河湖库中的垃圾、废弃漂浮物、杂草、障碍物等,确保河道畅通和河面、河岸干净整洁。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保洁责任单位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条各村要加强对江河湖库保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所辖区域内江河湖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事权清晰、权责一致、规范高效、监管到位的江河湖库保洁工作责任机制,制定江河湖库保洁工作实施方案。第十一条江河湖库的保洁经费按照属地原则,按照“确保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统筹安排有关资金,并负责落实。保洁费用应包含以下方面: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人员的各类保险费、人员培训费、劳保用品费、打捞工具费、船只等设施设备使用及运行费、机物料消耗费、日常管理维修费、水草及垃圾清运处置费等。鼓励社会资金等多种形式的经费以公益性质参入江河湖库保洁。第五章保洁安全生产第十二条镇45 人民政府作为江河湖库保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做好江河湖库保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保洁责任单位作为江河湖库保洁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保洁单位及个人作为江河湖库保洁安全生产的实施主体,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三条保洁责任单位负责制定保洁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应包括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资金,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保洁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自我救助能力,应对台风、洪水等突发性事件的安全措施,以及其他安全措施。第六章行政问责 第十四条在日常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工作履行不到位的情况,需要追究管理责任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提交相应的监察机关依法问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一)国家机关及其人员对保洁服务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二)职能部门对造成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等行为,不予查处或推诿扯皮的;(三)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江河湖库保洁考核数据的;(四)江河湖库保洁工作连续2次以上被上级领导或职能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五)同一江河湖库在15天内被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2次以上,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六)对江河湖库保洁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书面督办2次以上的;45 (七)连续2次江河湖库保洁考核不合格的;(八)突发水体污染事件后,未及时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造成水体大面积扩散的;(九)组织、协调、保障江河湖库保洁有关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问责情形。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根据被问责的情形、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被问责的单位和负责人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七条实施损害江河湖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或在河道保洁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莲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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