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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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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实践及借鉴 一、国外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理解和界定 (一)总体制度特点:“专业精神”与“分类原则”相统一 大多数西方国家建立的现代公务员制度,具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专业精神”与“分类原则”相统一。一方面,西方国家认为公务员是政府中专职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为政府管理提供事务性、技术性服务的人员,与在其政府中代表阶级和政党利益、执行政治统治的人相区别,采取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职务常任、功绩晋升等特殊管理措施,来选拔和保持政府的精英人才,使他们成为特殊的职业集团和专业人士,并进行专门的培训、统一的管理。因为,现代政府公务已日趋专业化,非具有职位所需的
2、专门知识和技能是不能胜任的,而这种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获得又须经过相当时期的正式教育和培训。另一方面,现代公务员制度都贯彻“分类原则”,实行职位分类。在“专业精神”的指导下,根据政府工作的不同专业和不同级别的各类工作人员的特点,诸如工作性质、责任大小、繁简难易、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以及任职人员所需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分门别类,确定名称和等级,制定一套分类合理、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的规范,进行有区别的管理。职位分类确定了“因事求才”的用人标准。“分类原则”本质上是从属于“专业精神”的,是“专业精神”的具体化。 (二)各个国家特色:专业技术类划分与公务员范围大小密切相关 由于对公务员的范围划分
3、和内涵界定的不同,各国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和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国外,公务员的范围大体上来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的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种类型。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政府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美国基本属于此种类型。第三种是大范围的,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但适用公务员法规的也只是事务官。如日本和法国也基本属于此种类型。 (三)具体内涵规定:专业技术类公
4、务员明确有别于其他类公务员 美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简介》①中第三部分“职位分类的原则和政策”的C款“GS覆盖的工作”将可分类的工作总结为5大类:专业性工作、管理性工作、技术性工作、文书性工作和其他工作②。对“专业性工作”的作了具体、清楚的说明,用以与其他工作(尤其是管理性工作和技术性工作)进行明确区分。“专业性工作”意味着“需要某一科学领域内的相关知识或通过教育、培训获得与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当的专门领域内的系统性知识,区别于普通教育。同时,只有工作需要将不断学习获得的系统知识应用于制定新的文件或释义,或是完善数据、资料和方法,这样的工作才可以称为“专业性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
5、职位分类标准简介》中同时也指出“有这样的情形,即公务员接受过专门领域的正式教育但却并没有从事专业性工作。可能是没有专业性工作需要完成,也可能是因为组织和职位结构中不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公务员。这种情形下,应该根据完成工作需要的职责和资格条件将该职位归类到适当的非专业性职系中。”相比之下,管理性工作“不需要接受过某一领域内的专门教育,虽然这些职位需要的分析、研究、写作等能力,只需要通过一般大学教育或逐步实践即可获得”。技术性工作“通常与专业性或管理性领域有关或为这两大类工作提供支持,需要大量的操作知识,通过经验积累和具体培训即可获得。” 总的来说,“具体一个职位应分类为专业性工作、管理
6、性工作、技术性工作、文书性工作还是其他,取决于该职位的职责、所需资格、职业生涯类型、管理目的、工作目的和招募渠道。” 二、国外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分类实践 (一)以职位分类为基础建立专业组群 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是建立在较细的专业分工基础上的。依据工作性质、工作责任、工作难易程度和任职资格条件的异同,把众多的职位在横向结构上划分为不同的职门(职类)、职组、职系,纵向结构上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职等及职级,由此构成结构化的有序的职位类别系统。美国的公务员制度是较早实行精密细致的职位分类体制的,并且以此著称,其基本目的就是为了使政府公务人员能做到“适才适用”和“同工同酬”。 美国将适用于功绩
7、制的一般行政职位(简称GS)按照专业分工划分为22个职组。在一般行政职位分类表中有些职位专业性较强,《职位分类标准简介》专门对这类职位进行了列举和说明。这些职位的公务员专门从事物理、生物、数学、社会、计算机、卫生和工程科学领域内的工作。 英国非工业类③除开放结构外,分为一般职类、科学类、专业与技术类、培训类、法制类、秘书类、社会保障类、资料处理类(电子计算机处理)、公安职类、调查职类等10大职类,26个职组,84个职系。 (二)以工资分类为基础建立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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