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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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立医院、省妇幼保健院、省级机关医院,福建医大附属协和医院、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为规范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对2003年制发的《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闽卫基妇〔2003〕24号)进行修订,形成《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2、,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第三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母婴

3、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条例》规定开展的技术服务。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卫生技术人员应答复服务对象询问的有关医学问题,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设置第六条许可项目及审批权限:(一)从事产前诊断技术(包括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

4、健机构和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三)从事助产技术、医学需要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设置原则:(一)产前诊断:1.产前诊断技术: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或三级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设置1所。2.产前筛查技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

5、1所。(二)婚前医学检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并承担交通不便地区的巡诊服务;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2所。(三)助产技术:乡镇卫生院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申请开展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核定麻醉科诊疗科目,配备执业范围为麻醉的执业医师,且年分娩数不得低于300例。原则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近县城的乡镇卫生院不开展助产技术。(四)实施医学上需要的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

6、已核定妇产科诊疗科目)可以申报,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设置1所。(五)家庭接生员:根据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设置,仅在本行政村开展家庭接生服务。第三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审批第八条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原则;(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应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

7、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1份;(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三)从事相关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执业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四)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说明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等级并附产房平面图。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应说明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或产前筛查项目,同时根据《福建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五)相应技术规范和制度。第十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相应

8、技术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考核、论证,根据审核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注明批准开展的具体服务项目。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还应根据《福建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注明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等级。对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结果及理由。第十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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