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

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

ID:13387705

大小:38.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22

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_第1页
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_第2页
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_第3页
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_第4页
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云南省动物检疫工作,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国家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前为取得农业部或云南省政府行政执法证的检疫员,下同)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实施检疫;动物检疫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官方兽医对检疫结果负责。二、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规范第四条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管理,按照农业部下发的《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实施。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置

2、的申报点及变更情况,应即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申报点在云南动物卫生监督网上公示。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的申报点受理本辖区内的动物检疫申报。饲养者或经营者在出售或运输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主动申报检疫。批量动物及动物产品(猪、牛、羊等动物10头以上含10头、禽类50只以上含50只或动物产品500公斤以上含500公斤)的,货主须填写《检疫申报单》。8低于上述数量的零星动物或动物产品,货主填写省统一制定的《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第六条省内跨州市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提交引入地所属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的《跨州市引进乳用

3、种用动物检疫备案表》,向产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农业部规定的申报程序、检疫程序受理和检疫。第七条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提交引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产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农业部规定的申报程序、检疫程序受理和检疫。第八条野生动物申报检疫时,申报人还应提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准运证》等相关材料。第九条检疫的受理:第五条中的批量动物及第六、七、八条中的动物检疫,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官方兽医填写《检

4、疫申报受理单》;第五条中的零星动物,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官方兽医在《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签字即为确认受理。受理检疫后,官方兽医须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第十条申报点不能受理非辖区(包括贩运商逐村跨产地检疫申报点收购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检疫的申报,应劝其返回原产地进行申报检疫。对不符合申报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三、产地检疫工作规范第十一条动物产地检疫是指动物、动物产品离开饲养场8或生产地之前的检疫。产地检疫应向辖区内设立的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官方兽医受理后,应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

5、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等规程实施检疫。第十二条根据云南省实际,对两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产品B)的使用进行限定,分为省内出县境和县境内两类。乡镇只能领用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加盖“本县内流通有效”条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产品B)。由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所(含县级)直接受理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可以签发省内出县境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产品B)或出省境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和产品A)。第十三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官方兽医按农业部“动物检

6、疫合格证明填写应用规范”要求填写:是动物的,逐项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是动物产品的,逐项填写《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B),盖云南省统一订制的“××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验)专用”章(无“云南省”字样)。检疫证第一联(货主联)交货主,第二联(存根联)由官方兽医定期交所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保存。还应按省规定,将检疫情况填写入“产地检疫登记表”备查。需要出省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货主应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立的换证点8换签《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第十四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

7、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或者屠宰场(厂、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四、屠宰检疫工作规范第十五条屠宰检疫是指对定点屠宰场(点)屠宰动物的检疫,包括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所有定点屠宰场(点)均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第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检疫室应配备必需的检疫器械,室内应公示:官方兽医岗位职责、检疫收费标准、检疫规程及检疫流程图等。第十七条驻场检疫室应在屠宰场的入口设置检疫申报处,受理入场动物的检疫申报。严格把好动物进场的查证验物关,按要求做好动物进场申报登记。对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或B)的、来自封锁区的、有临床症状的严禁入

8、场屠宰;对未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