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ID:13387486

大小:35.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22

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1页
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2页
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3页
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4页
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63号)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救灾资金投入分担机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财政部、民政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和《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10]12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我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

2、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第三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9(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第四条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

3、比例负担;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对遭受一般自然灾害的地区,资金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财政按比例负担。第二章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第五条受灾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损失程度达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响应条件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达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II级以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IV级以上响应条件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达不到省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视为一般自然灾害。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或80万人以上的,参照《甘

4、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甘肃省干旱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应急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视为重大自然灾害;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9万人以上的,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视为特大自然灾害。第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各级民政部门应立即开展灾情核查,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逐级汇总上报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本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第七条省级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专家会商灾情。对确认为重大自然灾害的,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待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专家评估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对

5、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第八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省级补助项目和补助内容第九条省级财政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按以下项目安排自然灾害补助资金(含中央):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9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羌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

6、助。用于帮助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造成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第十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根据国家确定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及标准,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调整省级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并确定相应的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增设救助项目和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负担。第四章资金预算安排及申请拨付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编

7、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第十二条遭受自然灾害后,当地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第十三条9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上级生活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县级财政、民政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申请补助资金。对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财政、民政部门可逐级向省级财政、民政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由省级财政、民政部门或以省政府名义申请中央自然灾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